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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李玉芬被非法关押十四年 养老金被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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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内蒙古报道)赤峰市巴林左旗六十岁的法轮功学员李玉芬,两次被非法劳教共四年、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再次被绑架、构陷,被非法判刑六年,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监狱遭受了种种迫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巴林左旗社保局就非法扣发了李玉芬在关冤狱期间至今的养老金,断了她的生活来源。

李玉芬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得法之前,身体非常不好,长了子宫瘤,坚持上班很困难,每天下班都得先躺下休息一会儿才能下地做饭,她已经打算做手术了。正在这时,她有幸得到了大法。她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身心发生了巨大变化。数月后,这个鸭蛋大的子宫瘤也自动排下来了,从而她生命、生活都充满了生机。

李玉芬为了把这么好的法告诉更多的人,屡次遭到了中共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李玉芬被非法关押迫害十四年。早在二零零一年七月,李玉芬家被非法抄家,被劫持到左旗看守所迫害。两个月后,她被非法劳教二年,被劫持到内蒙兴安盟图牧吉劳教女队迫害。

李玉芬被非法关押在图牧吉劳教女队二中队,被强制“转化”迫害,被警察迪某某隔离,让她在警察办公室搭地铺,二十四小时监控,不让她与别人接触。副大队长周某某和二中队长罗进芳对她拳打脚踢,薅着头发拼命往头上脸上抡拳,打累了坐那歇着,歇完再打,把她的脸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肿得很大,很长时间才消下去。李玉芬被隔离迫害近一个月。她还被强制奴役,经常每天干十几小时的农活。有的重活男人干着都费劲,也强迫她们干。

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李玉芬又一次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劫持到呼市女子劳教所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李玉芬被冤判四年,被非法关押在呼市女子监狱迫害。李玉芬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再次被绑架、关押构陷,被非法判刑六年,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监狱遭受了种种迫害。

这十四年的被非法关押迫害,使她的身心遭受了重大伤害。她的亲人特别是父母无时无刻不为她的遭遇而伤心、痛苦,为她的身心健康而担忧。李玉芬被第一次非法劳教期间,她的母亲就已含冤离世了,临终也没能见到她心爱的小女儿。第二年,她的父亲也含冤离世了;李玉芬在第二次被非法劳教期间失去了家庭,出来后无处可居,因此被迫在招待所住了半年。

李玉芬曾是赤峰市巴林左旗油漆厂职工。二零一三年三月,李玉芬借钱补交了养老保险金六万七千多元。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退休后,她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可她最后一次遭六年冤狱迫害出来后,她又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迫害——巴林左旗社保局非法扣发了她的退休工资:要求她退还被非法判刑期间的领取的工资,还要退还给李玉芬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冤判四年冤狱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即这四年冤判期间不计算工龄,重新核算她的工资后,才能继续给她发工资。因此,巴林左旗社保局扣发她的养老金这一非法行为,使李玉芬的生活更加艰难。

对法轮功学员的冤判和扣发养老金,都是极为不公正的。法轮功学员是按真、善、忍来要求自己的守法公民。他们没做任何坏事,没触犯任何法律,没有任何危害他人的言行,他们被判冤狱仅仅是因为讲了真实的事实;劝人们按真、善、忍来做事;讲善恶有报的道理。他们根本无罪,他们被冤判是中共江泽民集团的诬陷和迫害,是典型的冤假错案。把法轮功当成“×教”,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而是来源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谈话,在采访过程中江泽民突然诬蔑法轮功是什么所谓邪教,随后同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污蔑“法轮功是×教”。其实,国务院和公安部确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扣除服刑人员(包括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全国各地人社局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44号复函(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然而该复函和相关文件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因而无效。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点:

1、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下位法无权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即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和一些类似的地方性文件均无权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2、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规定明确: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人社部门无权要求退休人员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本质上是职工所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既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因此,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人社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为国家法律并没有“判刑就停发养老金”的规定。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专业人士表示,退休养老金,是退休者通过自己一生完整完成劳务合同并交足了所有保险金,并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得到的养老金,而与退休后的判刑、服刑没有任何经济关联。

事实上,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因为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所以不仅不应该被扣养老金,还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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