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遭四年冤狱 原北京市场研究公司总经理控告江泽民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遭四年冤狱迫害、妻离子散,原北京蓝田智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志根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控告元凶江泽民,请最高检察院能够立案查明事实,并对被控告人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让民众了解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还法轮功清白。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四十八、二百三十八、三百九十七、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二百三十四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另外,根据国际法相关条款,被控告人江泽民还犯下了灭绝种族罪与危害人类罪。

以下是白志根先生在控告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以“真善忍”做好人被迫害情况

我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源于那时去北京拜访一位在中科院读博士的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他因为患有严重青光眼,医院无法医治而不得不休学,后来因为修炼法轮功,青光眼不治而愈,之后重回校园,考上中科院硕博连读。这次拜访,他赠我一本《转法轮》。这本书让我彻底明白了做人的真正目的。从此,遵从法轮功的要求,“真善忍”成为我人生中思想与行为的最高标准。

因为从内心深处以“真善忍”修正自己,于是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在工作上也不计较得失,兢兢业业。因为修炼法轮功,我戒掉了原先抽烟的习惯,也不再喝酒,不再杀生,即使对很小的生命我都心怀慈悲。在我潜移默化下,家人也都知道与人为善,不杀生,不贪占。

但是,因为被控告人江泽民践踏法律、剥夺民众的最基本权利,在一九九九年七月疯狂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我也深受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我依法到中南海上访,却被非法拘禁在丰台体育馆,后来又被转移到海淀区一个偏僻的处所(具体地址名称不详)。

一九九九年十月,因为我家来了一些从全国来到北京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于是我先被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派出所非法关押多天,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一个多月,被非法关押在北京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因为向民众澄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我被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非法抓捕,后被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冤判四年,我弟则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冤判三年。此期间,我先后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监狱(具体地址名称不详)、大兴看守所、丰台看守所、大兴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员转运处(也即北京天河监狱)被非法关押了约一年半时间,然后被强行送往河北保定监狱关押迫害。

因为我被非法关押迫害,给亲人造成了巨大的、难以弥补的伤害。我妻子无法承受巨大压力,在绝望中等到我二零零六年从监狱释放出来的当天,就立即提起离婚,同时请求把我们在北京共同拥有的约一百万的房产归她所有,她出十万元作为房产补偿款给我。我知道当时北京房产的价值,也清楚一旦房产归她,那么我在从监狱出来的当天,就会立即变得一无所有:妻子离弃,上无片瓦,身无分文。但我强忍悲痛,答应了她的离婚要求,并将房产给了她,并且不要她给予我的十万元补偿款。如果不是因为修炼法轮功“真善忍”,我可能不会这样做!

我从来不相信“真善忍”普世价值能被败坏邪恶压倒,报应和审判只争来早与来迟!当正义来时,任谁也挡不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善恶有报天理的体现。我之所以起诉江泽民,不是为我自己,更不是为了报复,而是希望人类的法律、中国的法律能够回归正义,彰显天理!

对于这场带给我种种灾难的迫害,我对任何曾经参与迫害过我的人都没有怨意,我也从来没有怨恨。但是,因为江泽民发起这个迫害运动,把许多原本善良的人,特别是公检法人员拖进行恶犯罪的深渊,甚至把我们国家、民族乃至世界都因此而被拖累。解铃还需系铃人,江泽民一意孤行发起的这场罪恶,就应该由其承担。所以,必须要起诉江泽民,在通过法律让被控告人江泽民承担其自己种下恶果的同时,也希望借此把公检法、中国、民族乃至世界从中解脱出来。这是体现对生命负责的天理使然。

二、被控告人涉嫌的多项罪名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的那场是非颠倒的悲剧以来,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先被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派出所非法关押在派出所用铁栅栏围成的黑屋多天,期间多次半夜被铐在椅子上长时间非法审讯。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先被大兴区公安分局非法拘禁在野外荒郊某个不知名“黑监狱”多天,被两名警察二十四小时看守与审问,期间每个晚上都被铐在床栏上睡觉。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在北京炮局看守所被非法刑事拘留期间,受到长时间坐板、剥夺正常睡眠时间、被看守人员脚踢等虐待。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在大兴看守所期间,每天都被强迫长时间一动不动地按照标准坐姿坐板,稍一动就招来一顿毒打,导致全身疼痛,臀部长出厚茧,在心里也留下了深深的恐惧,以致我在看守所期间,只要一想到坐板,就恐惧第二天的醒来;同时还被剥夺了自由上厕所时间,甚至导致我曾经因为控制不住而将大便拉到裤子上。在丰台看守所期间,当时正值寒冬,大冷天被脱光衣服,被一脚踹倒蹲在地上,然后从头顶慢慢地被浇下十多盆冰冷的凉水,名为“滴水观音”,然后不准睡觉,导致我出现强烈的一死了之念头。在北京市服刑人员转运处,因为我拒绝“转化”,每天都被长时间罚站;而且完全剥夺了人格尊严,上厕所的时候,被强行与其他服刑人员一起,后面人的手搭着前面人的肩,低头弯腰如一长条虫子蠕动到厕所,受尽人格侮辱。在保定监狱期间,我被四名服刑人员“包夹”,并被要求每个月写思想汇报,给我精神与肉体都造下了深深的伤害。

中共酷刑示意图:浇冰水
中共酷刑示意图:浇冰水

无论是看守所、转运站和监狱,在见到警官时我都经常被强迫抱头深蹲,人格受尽侮辱。

3.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简略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非法拘禁在丰台体育馆及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所。

一九九九年十月前后约一个多月时间,我先后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派出所、北京市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开始,先后被非法关押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监狱、北京大兴看守所、北京丰台看守所、北京大兴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员转运处、河北保定监狱。

4.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我在丰台看守所期间,看守狱警设置圈套,多次利用我家人救人心切的心理,敲诈勒索我家人钱财约万元人民币,甚至试图非礼我前妻。在被大兴检察院非法起诉期间,当时检察官甚至以许诺我家人判缓为借口,骗取我家人钱财若干万元人民币。

5.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警察完全不顾我是公司总经理,维系着公司生存与雇员利益的事实,从被非法抓捕那一刻,我就被强行切断了一切与外界联系的渠道,导致客户流失,最后企业解体,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6.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服刑人员转运处、保定监狱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其中,在北京市服刑人员转运处,我被强迫从事繁重的手工劳动;在保定监狱,我被强迫从事严重伤害人体的“铆锁”劳动,每天早七晚八,长时间超强度,给我精神与肉体都造下了深深的伤害。当我从监狱出来时,原来健康的一口牙齿很多都坏掉了。

7.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8.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和被耻笑。

9.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三、致检察官/法官

尊敬的检察官/法官,我深知任何一个有良心的人处在您的位置上都很艰难。但是,在这个极其特殊的历史时刻,您今天在这个位置上也决非偶然,也是天意的使然。只要您能够保守基本的良心道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江泽民的所作所为,顺应潮流,积极把江泽民推上历史的审判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您就是在从新缔造历史,造福人类,历史的光耀也会永远记住你们!

在此,我请求最高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查清被控告人涉嫌控告书所述多项罪名的事实,依法立案侦查,并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达成以下诉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泽民的刑事责任。

2、要求公开向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道歉,恢复李洪志先生的名誉,撤销对李洪志先生的通缉令,恢复法轮功的名誉。

3、要求被控告人向全世界人民、全中国人民、所有因其发动迫害运动而被卷入其中的公检法人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及全体法轮功修炼者道歉,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停止所有针对法轮功的迫害活动,昭雪迫害中的所有冤案。

4、要求给予控告人及其亲属以合理的国家赔偿。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