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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来自黑龙江省泰来监狱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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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7月11日】

申诉提纲
一、自我简介
二、申诉理由
(一)我是无罪的,被迫害的,判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成立的。
(二)刑讯逼供
(三)我的法定权利被直接或变相剥夺
(四)判决程序非法,证据不足,出现非法伪证
(五)庭外对话
三、申诉要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卢玉平,男,44岁(延用“文革”时期有误户口年龄),实际年龄48岁(1958年出生),大专学历,先后从事过教育工作和税务工作;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1999年被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法院因不放弃法轮功而非法判有期徒刑3年,在泰来县三棵树监狱;2002年2月22日释放回家,同年5月19日,正值自己为非法强判3年有期徒刑申诉期间,又被非法抓捕,由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14年,罪名为“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此,我本人坚决不服,上诉到中院“维持原判”,现被非法关押在泰来监狱。

我的申诉理由:

1.首先,我是无罪的,是被迫害的,判决书和中法裁定书中说我“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不成立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从来没有参加过任何X教组织,我修炼的法轮功不是X教,他是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标准指导修炼,同化“真善忍”,整个都是讲如何做个好人,如何修炼心性的,没有任何政治主张和图谋,与社会党派组织没关系,也不是“义和团”之类的,法轮功不动钱,不收费,不搞经济实体,没有组织,没有官当,没有“头目”,没有“名册”;也没有经费、工资、奖金、小汽车和办公室等,一起学或分散学都属于自发性的,修与不修都是自愿的,来去自由;用书者自己去商店那里购买,因为李老师把功理功法以及版权、经营权等都无偿的献给了社会和人类。他不是来挣钱的,而是来度人的。教人修心向善,遇到矛盾时“要高姿态,先找自己的不足,看看自己哪儿做错了”,“这次没做好,下次做好”。要求修炼人“必须做好本职工作”,不怕你当多大的官,也不怕你有多少的钱“只是做什么把心放正”,受益的人越来越多。

法轮功是1992年在国内传开的到1999年已有上亿人在学炼,据我所知,咱们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一部份家属都在学炼法轮功,我也接触过不同阶层的人,包括一些省部级、军级首长、专家、教授、学者和乡村的农民百姓,他们修炼得都很认真。要是X教,这些人不能没有头脑,这期间也没有听说哪位人大代表或法律部门提出过法轮功涉嫌X教的反映。相反,很多人都看到了法轮功对道德回升、精神文明建设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我96年在无任何争议下被评为县(区)级“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就是修炼的结果。

我是一个思维正常,有文化、头脑理智,家事、工作上和社会上没有大波折的人,修炼法轮功不是盲从。我95年开始修炼,以法为师,把自己当成炼功人,心胸开阔,待人和善,尊老爱幼。发自内心的在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不断改掉自己不好的思想、行为和习惯,得到了亲友、同事、领导以及周围人的称赞和认可。我和其他修炼法轮功的人一样,习惯于把家里、社会上该做的事情安排好,把以前酗酒、打麻将等闲散时间利用起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情况下,炼一炼功,学一学法,不但身体好了,而且觉得很充实,工作干得也特别有劲。我患的心力衰竭、肝肾功能减退、股骨头坏死、风湿性关节炎、神经衰弱、痔疮等10多种疾病,在没有用药的情况下相继痊愈,这不是耸人听闻。当然,也从不反对任何人生病采用其他方法诊治。

我听到不让炼法轮功的消息后,百思不得其解,向内找,究竟做错了什么?……没有。修炼后摘掉了自己的假面具和虚荣的面纱,坦坦荡荡,光明磊落,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把方便和利益让给别人,不以权谋私,不贪不占,连修炼前私自从单位或个人那里拿回家的财物等都归还回去了,与同事之间的矛盾都主动化解了,在家里主动承担家务,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使家庭和睦。学法炼功多选在一早一晚,不干扰任何人,不但没耽误任何事。搞什么活动都与当地公安部门打招呼与他们关系一直很和谐。可是1999年6月间,我在区政法委书记那里得知国务院6月1日下发的“不准干扰法轮功学法炼功”文件的同时,也听到党务部门接到不让炼的密传电报和文件。我和单位韩局长一同去松岭区党委办询问确有其事。电报没给看,说上面让在三日内销毁。看了文件,上面有江××三句话:“在政治上搞臭,在经济上搞垮,在肉体上消灭”。

在我看来,这种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把上亿人推向政府反面的做法是极不正常的,电视说法轮功学员“围攻”了中南海,即1999年4月25日天津法轮功部份学员被迫进京上访的事。是因为天津一家报社的记者在报上登载了一篇与事实不符的诋毁法轮功的文章,文章中的主人公,即当事人,出于对法轮功的热爱,对记者职业道德的珍惜,到报社找到这位记者指出此文严重失真。记者当即承认自己文章素材的出处来源于一位朋友的道听途说,诚恳地向当事人道了歉,并表示立即发出更正,第二天《更正》见了报。可是前一天登出的那一篇失真报道又被天津另一家报社转载,当事人和家属不愿看到失真报道不好的影响扩大,又去找转载此文的报社编辑说明情况,当地部份知情的法轮功学员也都很关心此事,过问的人也多了起来。报社治安人员不顾当事人、家属和法轮功学员善意说理这一事实,故意将事态扩大并以“影响治安”为由,扣押了当事人、家属及法轮功学员多人,从而引起更多的家属、法轮功学员到当地信访等部门查询说理,在其“不与受理”“去找中央”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只好进京到国家信访总局上访,期盼国家领导人能关心被关押人员的处境,为这些修心向善的人说句公道话。“却被别有用心的人安排到中南海附近”,国务院领导看到这些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无理取闹的迹象,自觉性都特别强,没有任何政治主张,没有标语,没有口号,不喊不叫,不打不闹,手里没有任何攻击性器具,至多带一本法轮功书,人群脚下连个碎纸片都找不到,于是便叫警卫人员把法轮功学员有秩序地带进中南海外,让自愿出几个代表到办公室谈话,代表出来告诉大家,说国务院领导很关心被扣押人员,打电话给天津,天津有关部门已经同意放人了。在场一万多法轮功学员得知此消息便自行散走了,走后地面的卫生情况比原来更好,原来地面上的草棍儿,碎纸片等垃圾物都被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拾起带走投入垃圾箱了,以上行为,要是X教徒的话,是根本做不到这些的。这哪里有“围”?又哪里是“攻”?根本没有“包围起来加以攻击”的行为。

天安门“自焚”是经过策划嫁祸于法轮功的丑剧,李老师明确强调过:修炼者自杀和杀人都是罪,那个经过包装、带头自焚的男人,连最起码的法轮功修炼者双盘姿势都不会,坐的是标准的军人盘坐姿势,被救起时,怀里装汽油的塑料瓶还完好无损,说明扑救得很及时;那么为什么同一现场又有被烧死的呢?所谓被“烧死”的那个妇女,她在倒地前头部遭到重创,一根条状重器击中她头顶飞向前方落地,随即,那个妇女背后闪出一个身穿军大衣的人,电视引作旁证的女人说:“冒白烟是升天,怎么冒蓝烟呢?”……这些说法根本不是法轮功里的内容。现场摄像稳定,不是抢拍,而是有备在先,电视又播放一起用饮料杀人案,借此批判法轮功。说一个自称不按“真善忍”修炼,要练他自己认为的更高层次,即“做不真、不善、不忍的人”用饮料杀人作案多起。大法弟子知道,“真善忍”是法轮功的精髓,修炼的最高境界是同化“真善忍”。这个杀人嫌疑犯,自己都说明了不按照“真善忍”去修炼,那么他即使把身上都挂满法轮功的牌子,也不能算是法轮大法弟子。电视报道作者真是煞费苦心,张冠李戴,自作多情。电视还播过全国因炼法轮功而死的1400人的报道,我有个邻居是炼法轮功的,其父亲患癌症而死,没炼过法轮功,可是也被有关部门统计去了,是那1400人之一。

我坚信任何造谣、欺骗,或者是强制,都扼杀不了真理。我是一个讲道理的人,有分辨是非的能力,直接参加修炼,是当事人之一,应该最有发言权,可是,连最基层的信访部门都受命不准接待我们,各种媒体又被“一言堂”垄断着,迫于无奈,才出现法轮功学员张贴揭露事实真相的字条。光盘,切入电视网络等不同的个人表达行为。

我们究竟做错了什么?1999年对法轮功进行高压迫害时,连我年过七旬的老母亲也遭受了冲击。老人家一向教我做个好人,做个正人。此刻跪倒在我面前,声泪俱下,说:“儿呀,咱就先别做好人了呗?!”---这是人类的悲哀,也是对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强烈控诉!

1999年大兴安岭地区纪检委曾对我成立专案组,对我在社会上和单位工作的所作所为进行全方位调查,最后由大兴安岭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梁兴中向我宣布调查结果,说我“……多年来在税收战线上,没贪污一分钱,没有一件勒、卡、要、报等违纪行为”。税务局韩局长到看守所看望我时流着眼泪说:“卢玉平是一个难得的好干部!”审判长也对我说:“你没有民愤”。

那么,象我这样的人应该在社会上,在工作岗位上做更多有益的事,而办案人却说:“你不说出‘不炼了’这仨字,就找个理由判你!”果真给我扣个“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然而连犯罪的动机、行为、后果都没有,强加给我的也行不成有机的链条。释放仅两个多月又对我非法抓捕强判14年,更是叫人莫名其妙。这样的非法强判又怎么能经的起历史的验证!应该有我运用不干扰不影响任何人的方式做个好人的权利。谁诱惑或强制我做不真不善不忍的人,我绝不去做,谁以参与政治为理由迫害法轮功也是根本达不到目地的。我已声明退出中国共产党组织。

事实证明,我这个大法弟子,在任何环境中都是一个好人。由此可见,法轮功是清白的,李老师是清白的,法轮功根本不是X教组织,既然不是X教,就无从谈及“破坏法律实施”,从而判我“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成立的。

2.刑讯逼供

2002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我去加格达奇进行申诉,随别人入楼房后,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抓进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值班管教员王华在值班室对我搜身,从我衣袋里搜出二百二十元零几角现金,开票入帐。随后进来几个穿便衣的人又搜了一遍,然后强行将我带到最里边的审讯室,用手铐将我双手反铐在铁椅上,双脚和身体也被固定在铁椅上,穿着单衣,鞋被脱掉。我问他们的身份和姓名,他们隐瞒不讲,一个约40岁小个子的人盯着我说:“是我们审问你,还是你审问我们?我们是省厅的,专搞肉体折磨的”,(后期据说他们是“嫩江九三”农场公安刑警)他拿出一张照片指给我说:“这个人杀了公安局长的两个孩子后跑了,你认识不认识?”我看了说“不认识”。

随后他们在一个约有50岁的麻脸人的指挥下,对我进行肉体摧残和人格侮辱:三角带做的皮鞭、皮腰带、鞋底、香烟、白酒、铁椅子、手铐、拳脚等劈头盖脸,打昏迷了就用凉水浇醒再打,再从铁椅子上把我解下来,几个人按住我的头,手和脚,扒光衣服,用皮鞭、腰带等狠抽我的后身,皮腰带几乎都打断了。然后再反锁在铁椅子上狠砸手铐,狠打后背,手背和脚背,手背肿高了就解下来,几个人按在桌面上狠狠地揉,而后再反锁在铁椅上,我的呼吸急促、困难。小个子说:“他们这工具不全”。

麻脸人点燃两支“555”牌香烟强行插进我的两个鼻孔里,这时我见到大兴安岭松岭区“610”办公室主任董伟在场,他让我说清“释放这些日子,每天都在哪了”。很快两支烟“吸”没了,小个子奸笑着说:“吸的还挺快,接上接上”。随后我的鼻孔又插进两支。他们拿来瓶装白酒,撬开我的嘴,将瓶口插进我的嘴里给我灌酒,他们嘴里骂着嚷着:“叫你破戒!”同一迫害手段,他们不止一次的反复使用,参与人员由五、六个人减到三个人,麻脸人,小个子和一个30多岁的高个子年轻人,三个人轮番折磨我,连他们吃饭时都另外安排两个人顶替。

有时我清醒能说话时,我就劝他们别这样待我,善恶有报,我是一个说真话、办真事、做事对的起良心的好人,你们不该这样执法犯法,亵渎法律、做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时听有时不听,那个大个子年轻人,在另两个人不在时,向我承认他做的不对,可是另两个人一到场,他又参与迫害我,他们上午10时到半夜零时;连续对我身心摧残长达14小时,麻脸人见我没任何口供,最后咛嘱值班管教员王华说:“把他送进死刑管号”。上来两个人把我拖了进去。第三天,那个小个子和那个大个子又来提审我,遭到我的拒绝,值班管教员张臣和姓纪的管教员上前阻止他们说:“人被打成了这样,别审了”。

我以绝食抗议这种非人道的刑讯逼供恶行。我多次通过当班管教员找检察院驻所办公室人员,准备反映刑讯逼供一事,均被推辞,理由是“剩一个人不能接待”,“忙”,“不在”等等;第八天,王医生和董所长查看了我伤势,董所长面无表情,一言不发,示意王医生给我强灌流食(高浓度食盐和少量奶粉),近二十天时,在我不断要求下,检察院驻所办公人员,一男一女,女的叫王X兰,他们查看了我的伤势,以我先恢复进食为条件,再受理刑讯逼供一事,待我恢复进食后再找他们时,均以各种借口推辞不见,在死刑犯管号里,我的存款被死刑犯吃光,在我坚决拒绝死刑犯的进一步索要和人身摧残的情况下,后来给我调了监室。

3.我的法定权利被直接或变相剥夺

如:发给我《委托辩护律师协议书》,家里也为我请了律师,可得不到安排会见的通知,开庭时也不通知家属和律师到庭,我当庭向审判长提出此事,审判长当庭回答说:“你的家属和律师工作忙,不能到庭”。后来,我家属告诉我说:“他们根本没通知”。

再如,开庭后,问我上诉否,我提出上诉,可我多次向值班管教员索要纸和笔,回答是“等着,我请示请示”。然后则无声无息。上诉期只剩下一天时,同监室一位气不公的人为我找来一个小油笔芯,我利用一审判决书的背面写了上诉状。第二天审判长在窗口问我:“上诉书写了没有?不写就等于放弃”。我拿出来递给他,值班员王华见状责问一句:“谁给你的笔”?

4.判决证据不足,程序非法,出现非法伪证

我没有“洪奎”这一化名,庭审中公诉人(加检刑诉[2002]69号)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实,判决(加刑初字[2002]第88号)说我“租楼房”“有钥匙”并“藏匿”了什么人。我在庭审和上诉中否定了这些说法,并提出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附有我照片的租房证据是假的,是非法伪证,中法裁定“(2003)刑一终字第一号”又改说我“与其他三被告人租住楼房”有“该楼房钥匙”,可是这“三被告”是何人?证据何在?事实上,判决和中法裁定中就、提及的“被告人”我都根本不认识,也没“租住楼房”,更没有“该楼房的钥匙”。庭审中公诉人关于“头目”、“藏匿”的举证含糊不清,指代不明,牵强附和,强加于我,实属有罪推定。

我对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一是公诉人提及的证人(董X刚)我不认识,再者我也不是“头目”,谁想在法轮功里当“头目”指手划脚,发号施令,那他是由于执著心或其他目地造成的一种迫害法轮功的行为;三是我根本没“藏匿”过什么人;四是证据不足;五是我没有使用过除自己姓名外的其他名字。判决中说我“供诉”了什么,如有这方面的材料都是假的,伪造的。我从被捕到现在也没有任何“供诉”材料,包括五次提审,第一次提审,他们搞刑讯逼供,没有一字“供诉”材料;第二次提审遭到我的拒绝,没材料;第三次提审强行我按手印,遭到我拒绝,没材料,我的右手小手指被对方使用的铁器卡破流血;第四次提审因迫害所至,气喘、抬不起头来,说不出话来,他们只有浇凉水;第五次是上诉后中法提审,根本也不和我谈什么,一个女的问我“是不是大法弟子”,我说“这与本案有何关系”?他们也不说什么,来了三个人,其中两人连座位都没坐,很快就都走开了,前后不到3分钟,没有任何材料。审判长在庭审刚开始,让我说话时告诫我:“说话时慢点说,看记录员跟不上”。我对庭审材料拒绝签字。我不但从来没有写过诋毁法轮功的材料,也从未有过类似的签字,因为法轮功都是教人往好里做,没有什么可指责的。

对我的庭审也是非公开性的,二十多人参加,并且审判长取消了我最后的陈述权,我除了提出辩护律师问题,还当庭提出曾被刑讯逼供问题,审判长则闭口不谈。我有理有据的辩护换得一句“不予采纳”。

我问身边的陪审员:“给我判的罪名怎么解释?”他回答说:“不知道”。我又问另一名陪审员,他是我读大专时的同学,他回答说:“整个起诉书的内容就是对罪名的解释。”审判长给我送判决书时我问他:“为什么给我判14年?”,他回答说:“好几个政府在管着我呐”。这位审判长说的话与我第一次被判刑时审判长的话有惊人相似之处:在我2002年2月22日释放回乡后,除访亲问友,我还按程序到法院、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公安局、“610”办公室、纪检委、信访局、原工作单位等部门进行走访申诉,在与当初审我的翟审判长交谈过程中,他说:“当时我背后确实有外来因素干扰我(执法),说良心话,你不够判三年,最多判一年或判缓期,根据当时的形势也就是判个教养”。我找当时检察院办案人谈话,我问他为什么在起诉书中用文字害我,说我把银行单位制定的不让职工习练法轮功的文件“偷着复印后传给了别人”。因而判我“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位办案人却忙从兜里掏出一沓百元面额的钞票递向我:“生活上有困难来找我”。然后借故有人找他上饭店走开了。……

综上所述,我作为当事人,以事实为根据,充分证实了法轮功根本不是X教组织,罪名不成立。进而,判决所列案非我所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的时间和条件,判决和中法裁定也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认定。况且,办案中对我非法刑讯逼供,审判违背法律程序,不但不公开,而且审判长当庭谎称我的家属和律师因工作忙而“不能到庭”,从而阻止我的辩护人依法参与,使我应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庭审时出现“记录跟不上”,取消我陈诉权等不正常情况,判决后阻挠我上诉,甚至不惜以伪证定案,——这一切非正常行为,足以说明此案判决、裁定卷宗严重失真,是一桩经不起推敲的非法错案。

以上就是我申诉的全部内容,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所站角度和认识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对问题的阐述以及文字表达等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敬请法律部门依法调查核实,予以公正的裁决为盼。

我的申诉要求:对我无罪释放。

申诉人:卢玉平
2005.5.18于泰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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