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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女子劳教所遭迫害的大法弟子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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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5月20日】

司法厅主管部门:

我们是被无辜迫害非法关押在省女子劳教所的大法修炼者。我们信仰真、善、忍,并以真、善、忍为修炼的宗旨,在常人社会中努力从做好人开始,做比好人还好的人。我们修炼真、善、忍没有错,做好人没有错,我们没给国家和政府带来任何危害。修炼只能使人身体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升华,对社会、对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这在92年大法传出至今众所周知。

大法弟子是个什么样的群体,世人有目共睹,大法弟子用真善忍约束自己,时时处处自觉做好,亿万大法弟子修炼真、善、忍已经给社会带来了相对的稳定,真善忍法轮大法更深入人心。可是在99年7.20开始,对大法的栽赃陷害、欺世谎言纷纷登场,蒙骗不明真相的世人,挑起民众的仇恨心理,大法和大法弟子开始蒙冤。从此,大法弟子走上了讲清真相,救度被谎言蒙骗的世人的正法修炼路。

修炼人自省、自律,严格用大法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刻求人世间的得失,怎么能危机政府呢?

宪法明文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可对待我们修炼的公民就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修炼人的言论自由都被剥夺了,何况其他。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禁止、不允许修炼就在强制改变,转化好人。不转化、不改变就抓、就打,就压强行剥夺个人信仰是不符合宪法的。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一条我们修炼的人也都被剥夺了。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修炼人的言行都是在遵纪守法中行事,都没有违背国家宪法规定,都是在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之内。为什么不允许法轮大法修炼者说真话呢?怕的又是什么呢?国家执法者是不是更应带头守法呢!难道执法者就可以置法律之外胡作非为迫害无辜吗?我们在六年多的被迫害中,无论身心受到多么严重的摧残,大法弟子都谨记师尊的教诲,严格用“真、善、忍”约束和修正自己的言行。面对欺世谎言,面对栽赃陷害,面对暴力危险,面对抓捕判刑,甚至失去生命。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在我们被诬陷、被无理打压、被剥夺了宪法赋予我们的所有人权而被迫走上天安门、走出家门讲清真相。难道我们被诬陷还不许讲清原由吗?被冤屈迫害不许喊冤吗?被打伤、打残不许喊疼吗?被打死就要算自杀吗?这又符合宪法的哪一条呢!这天理不容啊!

我们被无理打压,上告无门,信访办被封,警察把守,法轮功上访就抓,指令不许任何律师为法轮功辩护,这是哪家的理。警察说什么:杀人放火我不管,就管你们法轮功。还说什么:我拿××党的钱,就得给××党办事。国家执法者不管坏人,专抓好人。善恶不辨,给钱什么都做,难道是雇佣的打手吗?这是什么逻辑?投入国库四分之一的财力迫害做好人的修炼群体,这四分之一的财力要用在国家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上会是什么样?修炼人连说话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又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呢?这不是在剥夺人权是什么?修炼只是信仰,是精神和思想,我们的行为是以做好人为基点,所以我们首先一定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修炼人是看淡,不求世间得失的,怎么会参与政治呢?

善良永远战胜邪恶,任何人都阻止不了法轮大法的洪传。对法轮大法的打压,使法轮大法快速传遍全国每一个角落乃至世界,也使更多的人来了解法轮功,并加入修炼行列。法轮大法洪传世界至今,所有的一切都在网上向全球公开,没有秘密,现在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的许多人在学炼。法轮大法是真正教人向善、归正人心的好功法,是心法,又有神奇的祛病健身的效果,受到世人的赞誉。全世界各国都在褒奖大法给他们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幸福安康。而只有中国在极力的陷害打压,这是为什么?那些对大法弟子行恶的犯罪事实敢自己曝光让世人知道吗?那些欺世谎言已被全球人揭得体无完肤,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恶行已经遭到天谴和世人的唾弃了。就是因为大法弟子敢说真话,敢让那些见不得人的罪恶事实曝光,敢放下生死坚持天理,目地是尽早的帮助被利用做坏事的恶人明辨善恶是非,停止行恶。因为有些行恶者被利用执法犯法还全然不知啊!有人说:你们修真善忍,那你就忍嘛。我们修炼人的忍中有善,不能纵容恶行,制止恶行就是善的举动,因为无论谁,作恶都要偿还,让其少作恶、不作恶,才是对他生命的负责,是慈悲。如果所有人能用真、善、忍归正自己,就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我们大法弟子在六年多的迫害中所做的一切都没有违背国家宪法。何罪之有呢?

迫害还在发生着,在劳教所,坚修的大法弟子遭受了电棍电、绑死人床、强行灌食、打骂、罚站等迫害,有的被打掉牙,有的头、脸、鼻、身体被打伤、电伤,有的用木棍抽打,用拳脚踏打,用铁钉扎后背,不决裂就用电棍电,不管年龄大小,还有用几根电棍同时电的;有的身体有病的部位不给诊查而去诊查无病处,糟蹋大法弟子的钱财,还有无故找茬就给加期等等。有一名大法弟子因不决裂被罚站连续27天,每天站17个小时,从早5点半站到凌晨12点,完全超出了人身体的极限,累计459个小时,造成该人落下腰疼症,站立坐卧不适,生活自理、扫地、洗衣、弯腰都很困难。还有没收椅垫长期坐冷板凳,睡觉长年不让关门,张口就骂、举手即打的事也常有发生等等。难道这一切也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吗?国家指令清查执法部门内部的违纪违法、执法犯法案件,还法律公正于人民大众。实施的如何、检察机关知道吗?是否真正落到实处。

二、宪法规定的准则是国家规定的最高准则,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则被视为无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

可是,对“法轮功”所制定的两个通知的依据是什么呢?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二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安部通告》是根据上一个民政部的决定而制定的。这两个通知都没有依据“宪法”制定,而且制定的本身已与“宪法”相抵触,完全与宪法背道而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那么也就不存在法律效力,故不能称其为法,所以他是无效的。对“法轮功”的取缔、打压,对大法修炼者的抓捕迫害都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是在执法犯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被非法关押应予以纠正,立即无条件释放。况且,大法已给众多的人带来了身体、精神、道德、家庭、社会等全方位的带来益处,已深入人心,又怎么能从人民的心里取缔呢?

我们真诚的奉劝所有还在无知的对大法,对大法弟子犯罪的人快快明白,不再对大法和大法弟子继续行恶,真的弃恶从善。真的期望更多的人把握住这稍纵即逝的良机,选择大法,知道法轮大法好,不对大法犯罪,脱离邪恶,您才会拥有生命,拥有幸福和未来。

我们是修炼人,又是国家合法公民,我们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利监督检查指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我们不允许任何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各种理由践踏国法,残害人民,不允许真正的犯法者逍遥法外,不允许继续迫害大法弟子。我们大法弟子就是要做真正的爱国者,用行动维护国法;做个真正的修炼者,大慈大悲救度世人,卫护天法。法轮大法真善忍将给善良人带来真正的光明、幸福、美好和未来。

综上所述:迫害大法弟子是违法,大法弟子被无理打压是蒙冤的,被关押是非法的,必须纠正。我们强烈要求:1、追究所有执法犯法者的法律责任。 2、还我人权,立即无罪释放所有被关押的大法弟子。

申诉人(大法弟子):杨丽娟、孙举萍、徐军、焉彩英、刘文文、荣雪梅、丁海清、姚淑清
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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