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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社局撤销责令追赔书 廖安才社保案撤诉

更新: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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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原定于2020年10月10日开庭的社保案,在市法院的协调下,西昌市人社局以“告知书所引用的法律与客观情况不符”为由,撤销对原告廖安才的《责令退回养老金告知书》(西人社责退[2019]第001号),原告廖安才同意撤诉。2020年9月30日,西昌市法院下达撤诉裁定书,廖安才起诉市人社局的社保案告结。

事件回放:

六十四岁的廖安才是西昌市礼州镇琅环乡的村民,廖安才看到哥哥被家族性的肝癌夺去生命,自己又被确诊得了乙肝,还有各种疾病,对人生失去希望。一九九七年,廖安才喜得《转法轮》,学炼了法轮功。一个多月后身上的风湿关节炎、胃病、肝炎等病都好了。法轮功使廖安才无病一身轻,给了他第二次生命。

廖安才因为坚持信仰,为法轮功鸣冤,被多次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廖安才和张翼、郭兵三名法轮功学员,因和一群法轮功学员过年前在农家乐山庄聚会,被西昌市国安大队绑架,随后被西昌市法院和凉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

廖安才在乐山嘉州监狱九监区因为拒绝写放弃信仰的所谓“四书”经历被严管迫害、“吃秒饭”等酷刑,承受了难以想象的折磨,出狱后还面临经济迫害,直接影响生存。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西昌市社保局给廖安才发来《西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追赔告知书》,告知廖安才,要退回服刑期间领取的城乡居保2650.56元,本人提出恢复待遇领取申请后,才继续发居保金,服刑期间的居保金不予补发。

廖安才认为社保局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西昌市人社局以西人社信复字【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回复廖安才:维持西昌市社保局发出的追赔告知书。廖安才在四月十八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告西昌市社保局和人社局扣发居保金的行为违法。

五月十二日,市法院通知廖安才案子已经立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廖安才起诉当地人社局和社会保险事业局非法扣发养老金的案件,在西昌法院开庭。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西昌市法院对廖安才起诉当地人社局和社会保险事业局非法扣发养老金的案件作出判决,法院没有依法判决扣除居保金的行为违法,是以市社保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其做出的《追赔告知书》属超越职权的行为为由而撤销的。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西昌市人社局给廖安才送达西人社责退(2019)第001号《责令退回养老金告知书》,要求廖安才退回服刑期间的居保养老金,并对廖安才进行威胁恐吓。为此,廖安才依法对西昌市人社局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西人社责退(2019)第001号《责令退回养老金告知书》,要求法院对四川省人社厅的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以合法性审核,确认该文件的违法性。

西昌市法院对此案立案,现经市法院协调,西昌市人社局以“告知书所引用的法律与客观情况不符”为由撤销对原告廖安才的《责令退回养老金告知书》(西人社责退[2019]第001号),原告廖安才同意撤诉。

下面是参考本案专业律师的行政起诉状和公义论坛的相关材料,对扣发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违法性做一个整理,实践中感受到人社部门和法院相关人员都需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白扣发养老金的违法性和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人社局作为行政主体超越职能权限违法

人社局作为国家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它只有确保公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职责,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的权力。

人社局的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属于一级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但它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权也要有明确的职能权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而剥夺养老金,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而目前有效的《行政处罚法》所列七个处罚种类中根本就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这一类。而其中涉及的之(二):罚款和之(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与养老金无关。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1条和国务院国发[2014]8号第6条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社保机构有“按月”、“支付终身”向原告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并无刻意停止发放取消养老待遇的例外情形,养老金即包含国家对年老公民物质帮助的宪法义务,也包含公民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人社局追回公民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2、人社局所依据的行政文件无效

西昌市人社局依据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规定扣发廖安才居保金,但是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不属于行政规章而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所规定的“服刑人员停发养老金”无上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属于越权行政,该文件擅自减损公民权利、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立法法》第80条第2款和《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是非法的无效行政文件。

3、三大法律责任体系均师出无名的违法

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无非三种:民事、行政和刑事。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狱也不因此就欠了社保的债,社保部门无权剥夺养老金。

从行政责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社局,其行政权力仅在于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只有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强制征收养老保险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金占有和处分的权力。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中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中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而且,养老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总之,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析,找不到剥夺公民养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据。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宪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公民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4、法院应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判决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和2004年5月18日最高法院法[2004]9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的规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合法性的依据。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到西昌市法院判案的依据应该是国家法律法规而不是四川省人社局或者人社部的内部文件。

5、剥夺养老金,是假行政执法之名,行抢劫公民合法财产之实。作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作出非法判决的法官,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相关人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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