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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被抓捕庭审 母亲呼吁释放善良儿子媳妇

更新: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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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八月九日下午二点半,深圳法轮功学员杨波、肖颖夫妻与窦君将在南山法院204法庭被非法庭审,法官是张国辉,公诉人是李靖宇。杨波的母亲耿良君呼吁释放善良的儿子儿媳。

杨波、肖颖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被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派出所十几个警察(可能包括南山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用电钻破门入室绑架。下午三时许,不法警察敲门,骗说他们家的车被撞了,要他们协助处理,杨波没开门。警察又谎称水管坏了,杨波仍拒绝开门,于是警察叫来开锁的撬门。估计开锁人不愿干坏事,没打开走了。最后警察用冲击钻钻坏两道铁门后,非法闯入杨波家,在没有出示立案通知书和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抄家。

杨波正直善良、平和热心,从小就乐于助人,却被如此暴力非法抓捕;太太肖颖也同时被抓,家中孩子无人照顾。律师与家人为肖颖申请取保候审,也被警察一口拒绝。

警察破门而入后,杨波十三岁的女儿也被警察绑架到派出所几小时,孩子被警察讯问,最后孩子被亲属接回。家属去上访,上访接待人员也说这样对孩子是不对的,告诉家属可以去稽查科告警察。目睹警察抄家的暴行,又被关到派出所受惊吓,之后忍受失去双亲的痛苦,这样的变故对孩子伤害可想而知。

杨波的母亲耿良君呼吁释放善良的儿子儿媳。下面是老人的呼吁(摘要):

我是杨波的母亲,肖颖是我的儿媳。

2017年10月7日,高新派出所的警察和国保警察狂敲我儿子杨波家门,杨波拒绝开门,警察野蛮地用电钻钻坏两道铁门后,非法闯入杨波家,在没有出示《立案通知书》和《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杨波和肖颖夫妻俩被绑架,现都被非法羁押在深圳南山看守所,他俩已经被非法批捕。

我儿杨波是个好人。从小到大我们对他家教严厉,他心地善良,喜欢助人为乐,从不做坏事。记得他七、八岁时,一次乘公交的人很多,他上车时却弯腰捡东西,把我吓倒了,拼命挡住上车的人,怕他被踩到。他站起来就把小手举的高高的,稚嫩的童音高喊着:“谁的手表?谁的手表?”马上一位女士来认领,并连声道谢。儿子赢得一片赞扬声,这样的事可以说不胜枚举。

长大后他修炼法轮功了,心眼儿更好了,相信三尺头上有神灵,做坏事有报应,从不坑人、害人,只做好事。为了环保减少污染,他响应国家号召自己创业做环保电池的生意,即使亏本也坚持做。我说你做什么生意不好,非要去卖电池,能挣几个钱?他说不是为了挣钱,为了环保,我都不理解他为何这样坚持。

他的心很软,冬天,看到外面有穷人孩子穿着破旧、单薄,马上回家找衣服给那些孩子,说别冻着人家孩子;看到要饭的残疾人总要给些钱,哪怕知道他们可能是职业要饭的,可能是骗人的。有时我忍不住说,你有多少钱啊,每天这么给?他说他们好可怜;在外面他总是礼让别人,不与人争执;乘公交车他总是给老弱病残者让座;他孝顺父母,走路时总照顾我,搀扶着我,怕我摔跤。别人都羡慕我养了这么个好儿子,我也感到很幸福。

可是我这么个好儿子,却被警察当坏人抓走了!我的心在流血。只因为他炼法轮功,学“真、善、忍”。按“真、善、忍”做人做事哪里不好?哪里不对?请你们指出来。警察不是抓坏人的吗?贪赃枉法、坑蒙拐骗的坏人不抓,杨波这么善良的,被亲友公认的大好人却被你们抓起来,这是什么世道啊?!我一个七十多岁高龄的老人,需要儿子照顾,我儿是好人!请你们放过他。

我儿媳妇也被警察抓走了,律师与家人申请取保候审,也被警察一口拒绝,家里只剩下十三岁的孩子,幼小的心灵也在流血。这样的晴天霹雳对孩子伤害之大 ,我想你们有儿女的都能体会到。

有个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有一段话值得深思:

各位法官、检察官、陪审员:我们都是懂法律的,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法轮功辩护,法律依据充分,我为他们辩护时内心坦然。在不久的将来,法轮功必正本清源,还于公道,那时我最担心的是:谁用那条法律为在座的各位辩护呢?法律已经堵死了你们的后路。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讲明了:对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以宪执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新政策,明确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很显然,这一系列规定都是针对基层公检法具体办案人员的。中国最大的冤假错案是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面对这些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您是选择听任“上边”的摆布继续违法乱判还是选择依法无罪释放?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转折时期,这一决定必将影响您的未来,您回避不了。

即使按照中共现行法律、法规,法轮功学员持有、传播法轮功资料都不违法,相反,以此为依据,诬陷法轮功学员则是违法。《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们国家唯一的一部认定“邪教组织”的文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14个邪教组织(公安部39号文件),没有法轮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2011年国务院公告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及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

相信大家心里都非常清楚,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行为从未触犯过国家刑法的。公检法依据“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两高司法解释”给法轮功定罪是不合法的。

2014年1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尤为特别:“实际上那些错误执行者,他也是有一本账的,这个账是记在那儿的。一旦他出事了,这个账全给你拉出来了。别看你今天闹得欢,小心今后拉清单,这都得应验的。不要干这种事情。头上三尺有神明,一定要有敬畏之心。”

可能你已经注意到了在2016年7月份《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三篇文章,解读习近平关于宗教政策的讲话。文中强调“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习近平讲: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作为一位母亲,我恳请各位三思,真心希望各位不要做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政策的替罪羊,给自己和子孙后代积点德,释放我儿杨波和儿媳肖颖。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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