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河北雄县警察骚扰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径

更新: 2018年07月14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一八年六~七月以来,河北保定雄县各辖区派出所,以所谓执行上级命令为名,在所辖区内对合法、守法的善良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照相、录音、录像等侵犯公民的犯法行为。

目前已知参与扰民的派出所有:雄州镇派出所、朱各庄派出所、十里铺派出所等。被骚扰的村有:雄州镇西侯留村部分法轮功学员、四铺村部分法轮功学员、大阴村部分法轮功学员、一铺西村部分法轮功学员、王克桥部分法轮功学员、东侯留部分法轮功学员、县城部分法轮功学员。

这些所谓执法的公安人员往往在没有得到主人允许,在没有任何检查、搜查法律文书、没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闯入、搜查、检查私人住宅,包括录像、照相等。明显涉嫌非法搜查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宪法和法律:

依据《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警察和安全官员等人。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