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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被打断 河北雄县李成武控告国保警察

更新: 2018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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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省报道)保定雄县法轮功学员李成武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雄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雄县看守所四十四天,遭受了来自雄县公安局国保队、雄县看守所人员指使监室犯人的折磨迫害,两根肋骨被打断,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后来绝食反迫害闯出看守所,当时人已瘦得脱了像,脸上颧骨肿的老高,而且思维反应迟钝。

中共酷刑示意图:殴打
中共酷刑示意图:殴打

李成武被迫害的现在牙齿已经脱落,现在身体依然消瘦。没想到,国保队队长郭军学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打电话叫他去国保队,说是取保候审到期办一下手续。等待他的却是检察院起诉科的范颖,给了他一张“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李成武向雄县法院控告国保大队队长郭军学,要求非法抄家抢走的所有财、物;依法追究郭军学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给他和家庭造成的所有精神和经济损失。下面是李成武的诉讼状:

诉 讼 状

控告人:姓名:李成武 性别:男 年龄:55岁 民族:汉 职业:下岗工人

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养路工区家属院

身份证:232125196310116311

被告人:郭军学 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诉讼要求:

1、要求无条件归还非法抄家抢走的所有财、物。
2、要求赔偿给我和家庭造成的所有精神和经济损失。
3、依法追究郭军学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我被河北雄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在雄县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四十四天,遭受了来自雄县公安局国保队、雄县看守所人员指使监室犯人对我的非人折磨,致使我两根肋骨被打断,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以下是我被迫害的详情:

我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早晨七点半左右,在集市给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被雄县国保大队警察崔力学和另一警察两个人,在没穿警服,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绑架到公安局国保大队,铐在宿舍的铁床上,进行刑讯,殴打,将我的头往铁床上撞,逼迫我说出家庭住址。之后,三个警察用车把我拉出公安局找我家,路上我拒绝带他们去,他们就在车上打我,撅我的手指头,逼我找到我家。

当时家里没有人,他们抢我的钥匙没打开门,就在邻居家找来大铁钳子,砸坏门锁,强行入室非法搜查,抢走我师父的法像三张、法轮图形四张、全部大法书籍两套多、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还有我房东的旧打印机一台,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左右,当天返给家属一千元,四个小播放器,一部老年手机等物品。

之后将我拉回国保大队,逼问,编造迫害我的黑材料,我不配合,不签字。他们就把我带到雄县医院,打我、强迫我做体检、化验血等五项检查。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就非法把我送进雄县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迫害。

在看守所期间,警察刘春利指使监室犯人对我进行非人的迫害。主要迫害手段:用手指弹眼球;经常用鞋底打我头部,面部;衣服扒开打身体的其它部位,拳打脚踢;用拳头击打前胸、后背、两肋等部位。没几天,我的左侧肋骨被打断两根(有医院的证明)、呼吸困难。他们知道我肋骨被打伤后,就经常打我的肋骨,把头上打的到处是包,用手捏阴茎,睾丸,用打火机烧我手,打火机烧热烫脖子等,还天天羞辱谩骂。

刚进去的前几天,由于我不承认犯法犯罪,拒绝做奴工干活,不穿囚服,看守所的人就让小号内的人天天打我。接下来,国保队和看守所联合起来,操控小号内在押人员,对我加重迫害。晚上睡觉让小号内值班人员看着我,不管我睡没睡着,三五分钟就扒拉我的脑袋,不让我睡觉。没办法,我就起来炼功,只能坐在水泥地上炼,有时还往地上泼水,坐在水的地方,昼夜不叫合眼,合眼就用手指弹眼球,或打头和其它部位。在水泥地上,连续折磨我四天四夜后,凌晨四点多才叫我睡两个小时。中午别人都午睡时,我坐着休克两次。下午国保大队张宝忠和国会民又来到看守所,让我承认犯罪在逮捕通知书上签字,罪名是“对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我拒绝签字。他们就继续加重对我的迫害。

有一天晚上,狱警刘春利从小号观察窗口递给小号里的“号长”一张纸,小声的交代着什么,吓得 “号长”脸色都变了,回头看了一眼坐在地上的骨瘦如柴的我,没接这张纸。刘春利走了以后,“号长”和两个手下的人窃窃私语,不时的看看我,我感到他们又要加重迫害我了。之后的迫害中,“号长”把握着尺度,害怕骨瘦如柴的我死在他们手上。没几天,这个号长就被送走了。

一天上午九点多钟,刚到室外活动的时候,狱警刘春利带着一名普警拿着厚厚的一沓资料递给铁栏内的在押人员,让我在上面签字,我不签,普警就让在押人员打我,他们说这是看守所的规定,必须得签字。我一看第一张是看守所的,第二张以下全都是国保队构陷我的资料。我大声的揭露他们的阴谋。事情败露后,狱警刘春利走过来说:“不签就不签吧”,带着普警拿着资料走了。晚上,小号内在押人员议论说:“咱们把他按在床上,把住他手按上手印。不签字,把笔放在他手上,替他签上就完事了。”有人说:“不行,笔迹变不了,只有自己亲自写才是真的”。

在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后的一天,检察院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人,拿着国保大队构陷我的厚厚一沓材料,让我承认构陷的内容,并让我在批捕证上签字。对我非法批捕的罪名是国保大队构陷的“对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我拒绝回答问题、拒绝签字,并指出我不知道什么是“会道门”,这跟法轮功没关系,是对法轮功的污蔑,是对我的强加迫害。他们就走了。

因为我不在构陷材料上签字,每天都在遭受轻重不同的殴打、谩骂,我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出气恶臭。在押人员说我形如骷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十月四日,万般无奈之下,我绝食反迫害。

到七天七夜后,就是十月十一日上午,把我调到五号监室,让这里的一个身体健壮的杀人犯对我殴打,威胁,用打火机烧我的手,让我放弃绝食。遭到拒绝后,看守所的所长韩俊青、副所长、警察,决定给我灌食。一张专用的大铁床放到五号屋内,把我四肢铐在铁床上。从外面找来一男(约四十岁)一女(约三十岁),二人穿着便装给我灌食。在押人员脚踩、手按不让我动。女的动手灌,其他人员在旁边看着。插了四、五次管子到胃里,可食物灌不进去。

我一次次被折磨的呼吸窒息,最后一次我几乎停止呼吸,发出极度痛苦的叫声。这个女的才把管子拔出来说:“不行,灌不进去,不能灌了”,又用管子量了几次说:“下到胃里了,灌不进去,不能灌了,”他们才停手。接着这个女的强行给我输液,一天一夜也不知道输了多少瓶,也不知道输的是什么药。杀人犯用袜子堵在我嘴里,用火机烧我手,打我,和号长们一起让我放弃绝食,让我自己提出换屋。此时我身体发出的恶臭味,让他们难以忍受。

十二日下午四、五点钟,所长、警察、值班大夫和给我灌食的一男一女进来停止输液,打开手铐、脚镣,让我出小号。这时的我目光呆滞,视力模糊。到了前面的办公室,国保队警察国会民、张保忠已在那里。看守所警察让我在两张纸上签字,我模糊看到是看守所释放通知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他们威胁说不签字就不放你出去。我仍然不签字,他们就说不签不签吧。然后用车把我拉到看守所门外,家人租三轮车把我接回家。

后来才知道,家人打听到我在里面绝食,已有生命危险。十二日下午四点多赶到看守所要人,国会民让家属在取保候审通知书上签字。遭到拒绝后,国会民威胁说,不签字里边不放人。家属担心我的生命安全,情急之下被迫签字。

我经历了四十四天地狱般的迫害,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回家后我不能工作了,妻子一人替我干保洁工作,还要照顾我的生活。我被迫害的现在牙齿已经脱落,身体依然消瘦,但精神好多了。

在家人刚看到点希望的时候,万万没想到,国保队队长郭军学于二零一八年的三月九日打电话叫我去国保队,说是取保候审到期办一下手续。我到国保队没有看见郭军学,警察国会民出来说,郭队长不在,检察院起诉科的范颖找你,然后把我领到检察院。范颖拿出国保队构陷我的资料,并给了我一张“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并让我签字。我拒绝签字。范颖让我拿着告知书回家了。

雄县国保队队长郭军学对我迫害的行为已违反《宪法》: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已触犯了《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所以我请求河北省雄县法院彻查事实真相,为我讨回公道。
此致!

控告人:李成武
2018年3月15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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