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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市四位法轮功学员上诉 要求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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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盘锦市四位法轮功学员韩崇辉、王秀英、杨玉琼、易铁铮,被兴隆台区法院非法判刑后上诉,二审于2016年5月13日开庭。法庭没有当时宣判。

杨玉琼于2014年7月24日因发给公安人员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非法抓捕,当时从她身上搜出二个光盘、四本小册子、几张传单,共计有十多份,因而被兴隆台区法院以刑法300条为由判其有期徒刑三年。杨玉琼坚定的否定此罪名,要求无罪释放,律师为杨玉琼做了无罪辩护。

盘锦市法轮功学员韩崇辉、王秀英(女),因不服双台子区法院判决上诉到盘锦市中级法院,盘锦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午后2点开庭,有2名律师分别为韩崇辉、王秀英辩护。

当下午2点审判长宣布有关事项后,两名律师分别要求参与庭审的法官如是共产党员就请回避,原因是共产党无神论的法官不能审判有神论的人员,这样不公平。因为共产党的法官不可能依法审判,而只能依照“610”组织意见判刑,有违法律公正。审判长经请示后继续审判。

庭审期间,法轮功学员韩崇辉说:“一审举证错误,时间、地点举证有错(并当庭找证人证明),同时所谓证据前后矛盾,就这样以莫须有罪名,判我三年半有期徒刑,要求法官按法律公平审判,宣布无罪。”韩崇辉的辩护律师指出:对韩崇辉的案件,公安抓人程序违法,起诉程序违法,举证违法,错用刑法300条,拿不出一个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破坏了那一条法规,要求法官无罪释放。

法轮功学员王秀英说:“修炼法轮功前,我是三等残废,不能正常维持生活,修炼后我变成一个正常人。我修炼法轮功没有错。2014年2月10日,我家闯进几个人,他们既不说他们的身份,也不出示任何证明就把我抓走。公安人员为何这么偷偷摸摸的抓人呢,有什么见不得人呢?并在我不在的情况下非法抄家。一审法院判刑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要求法院公正判决无罪释放。”

王秀英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他还说:“王秀英原是个残废人,炼功后身体健康,法轮功按着真、善、忍要求,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给人一个健康身体,有百利而无一害,并在世界上弘传一百多个国家,人家都说好,就是在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都有人炼法轮功,都说法轮功好。从国际人权法和中国的宪法、刑法都是合法的信仰团体,宣传法轮功没有错。刑法三百条不适用法轮功。要求对其当事人无罪释放。”

韩崇辉、王秀英二人一直被非法关押在盘锦市看守所迫害十六个月了,韩崇辉身体出现了不正常状况,血压已高达二百。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非法对韩崇辉、王秀英开庭,四位律师据理力争为他们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检察院在找不到韩崇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互不认识的王秀英编造在一起,说是同案。漏洞百出的假证据当场被律师们揭穿,主审法官、公诉人都无以言对。在明知法轮功学员被冤枉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吴苏仍然昧着良心听从政法委、610的指使,在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对韩崇辉非法判刑三年半,对王秀英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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