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辽宁抚顺市新宾县警察构陷刘静

更新: 2016年11月22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点左右,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刘静(刘正荣)在家中被新宾县刑警队、国保大队、永陵派出所警察绑架。

警察同时将到刘静家取东西的杜鑫(杜蕊)一起绑架到新宾县公安局。

警察还非法查抄刘静家,抄走电脑、打印机、台历纸,A4纸、台历打眼器、切纸刀,抄走的东西用一个半截车拉走。

下午三点多钟,又有刑警队、国保赵连科、张恩秀以及永陵派出所的许云峰等人到杜鑫家非法查抄,没有抄到任何东西。

新宾县公安局刑警队参与,是因为抚顺市法轮功学员闫家杰在新宾县被巡警蹲坑绑架,后刑警队的赵梓峰管理此案。查到闫家杰的房子在新宾县永陵镇,后到永陵镇查闫家杰的房子时,发现房子租给了刘静,这样刘静被绑架。

当日下午五点多钟,刘静和杜鑫被非法关押到抚顺市南沟看守所。关押一个月之后,杜鑫交三千元保证金被释放。而刘静被新宾县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间,新宾县公安局国保赵连科把刘静的丈夫刘金财和他的女儿叫到国保写材料;又叫杜鑫到国保取证,杜鑫没去。国保人员说,不去,将没收她家交的保证金。

刘静在家中被非法抓捕之后,被新宾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刘静在家中做法轮功资料有没有触犯国家的法律?

宪法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是合法行为。而制作法轮功真相台历和资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这到底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和法规实施了?在刘静的行为中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因为刘静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侵害对象也就是犯罪的客体。刘静在家中制作法轮功台历和资料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构成违法和犯罪。没有社会的危害性,如何构成犯罪?所以刘静在家中制作法轮功的台历,是合法的行为。

刘静和杜鑫没有违法犯罪,被绑架到看守所。而杜鑫被取保候审后,警察仍然找她到公安局写材料,来迫害没有犯罪的刘静。而杜鑫不去,警察还要没收她家交的三千元钱的保证金。大家看看,刘静和杜鑫没有犯罪,警察还要找人去证实刘静犯罪,这是公然的诬陷行为。

刘静的丈夫刘金财同样知道自己的妻子没有犯罪,还被警察找去写材料强加对刘静的迫害。刘金财去了之后,还得领他的女儿到新宾县公安局国保写材料,以证实她的母亲刘静犯罪了,这是何等的荒唐!警察迫害法轮功学员已经是在犯罪了,他们执法犯法侵犯公民的言论、信仰自由,陷害无辜,公检法司不去追究这些犯罪行为,却对无辜的刘静强加罪名。新宾县公安局国保警察,你们是在打着法律的旗号,在公然犯罪,破坏公民的信仰自由。还在追随着江泽民流氓集团对法轮功的非法迫害,那你们的未来在哪里?

二零一五年五月间,中国最高法院发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规定。至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间,已经近二十一万的法轮功学员到中国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来控告江泽民。那迫害法轮功者如不停止作恶,总有一天将和江泽民会一样走上历史的审判台,那时你们怎么办?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