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后对待骚扰人员的一些交流

更新: 201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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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前段时间当地有好几位参与诉江的同修被非法拘留,也有同修已经回来了,本地某个学法点在一次集体学法后部份同修交流讨论了一下,如何对那些上门骚扰的工作人员讲真相、阻止他们犯罪的问题,除了在心性修炼、法理方面的交流之外,还有一些是常人的法律规定等角度,这里概括的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你说你是奉命行事,但执行命令也要依法办案啊,因为上级的命令只是某个别领导发出的,而那个领导说不定什么时候被查了、下台了,你如果不依法办案,真正追究起法律责任来,你是具体的办案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到那个时候领导会站出来为你承担责任吗?所以不要当替罪羊,替别人背黑锅。”

“你说回去不好交待,不好交代就对了,因为这是干违法的差事,如果好好交差就错了、那就跟着违法了。 你看看周永康、李东生等等,他们一意孤行迫害法轮功,结果把自己‘交差’到监狱里去了。”

“二零一五年五月,司法新政开始实行,中央通告:‘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也就是说你现在这样所作所为、这样办案,不是今天就一走了之的,以后长远都可以再追究的、跑不掉的。而既然都这样明文公告了,风声又这么大,你们可不要去争当反面典型啊。”

“你说法轮功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政治上问题,既然你这么认为的,那么我跟你说,政治是不稳定的,今天这个领导上台说是黑的,明天换了个新领导又说是白的,所以为了你自己的将来考虑,执行命令也要留一条后路,还得要依法办事。”

“公民的举报、控告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我们向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是依法行事。你们又不是最高检的受理办案人员,凭什么干预、插手最高检察院的案件?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明确规定违法干涉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更何况现在江泽民已下台,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了,说不定以后还不如你们呢,没必要为了一个已下台的人,去违法办事。”

此外,同修们都觉的明慧网的相关交流对他们讲真相帮助、启发很大,比如:

《关于保护公民控告、举报权利的相关规定》

《因诉江被绑架之后》

《诉江是受宪法保护的》

还有更多文章就不在此一一列出了,请同修自己多看看明慧网或《明慧周刊》也一样可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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