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被非法拘留后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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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自“诉江”以来,各地同修被绑架案件频频发生。尽管警察多以非法行政拘留为主,且70岁以上同修仅开具行政拘留决定书多不执行,虽然迫害已走入穷途末路,但我们非但不能承认迫害,要用法律反迫害,讲清真相,制止迫害。

在我地,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时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颠倒黑白的陷害,还谎称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第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本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据中共自己的规定,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中共邪党政权不具备合法性,中共制定的法律是为了伪装其合法性。但是既然制定了法律,就得受法律的制约。我们也可以利用法律反迫害。

下面是根据法律条文反迫害的建议,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跳出法律的框框讲真相,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告诉人们中共和江泽民集团的罪恶。

仔细研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述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其处罚理由十分荒谬。“寻衅滋事”是个帽子,什么都往里面装,硬把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剥夺了。

行政复议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60日之内向县(市)政府法制局(办)或公安局提起,如果过了60日,只能向同级的县(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建议到县(市)政府法制局(办)提起行政复议比到公安局法制科提起行政复议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也是讲真相的过程,法制局(办)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仔细研读法律条款过程中,也明白公安的违宪、违法;我们再三告知法制局(办)和法院有良知的工作人员办案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公安局的法制科向政府法制局、法院陈述答辩状时埋怨国保、派出所肆意妄为给自己找麻烦;国保、派出所抱怨替“610”背黑锅;法制局(办)和法院有良知的工作人员告知公安局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据,将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十一月十日起,我地再没有发生因“诉江”而被绑架的事情。有的警察到同修家,面对同修“不配合”,再三哀求“走过场”,并写下保证书保证同修当晚回家。

附行政复议书和行政诉讼书模板。建议被绑架过的同修在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时效期内依法反迫害,讲清真相救人。

另外,对于逮捕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期限为七个月。建议被检察院逮捕超期羁押的,可以与同修家人一起要求依法放人,制止行恶。

附件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市(县)公安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市(县)公安局作出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市(县)公安局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询问、行政拘留决定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撤销。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

到目前为止,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上文件均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案的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规范。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处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另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就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不许违背法律规定而曲解法律,更不准扩权变相制定法律。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显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假借司法解释之名而行立法之实,属越权行为,违法、违宪。2000年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其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从该通知可知,法轮功不是邪教。

其次,申请人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机关提起控告事项,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该控告行为既没有引起群众聚结、阻塞交通,也没有引起人群踩踏的后果。社会的秩序原来是怎样还是怎样,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在哪里,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这样的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被申请人既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也没有申请人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证据,其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程序违法

(一)打击报复控告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对控告人控告的事实展开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应当是被控告人。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控告事实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仅不进行调查,反而对申请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违反了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此条适用于警察或其他人员到家中非法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而本案当中,没有办理任何搜查手续,对申请人的家进行搜查,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构成非法搜查罪。

(三)违反检查制度(此条适用于对警察执法资格的审查,警察进门前必须出示警官证,没有警官证不能进入公民室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市(县)政府

证据:1、……
2、……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二: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市(县)公安局作出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告××市(县)公安局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询问、行政拘留决定等)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撤销。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

到目前为止,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上文件均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定案的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规范。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处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另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就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不许违背法律规定而曲解法律,更不准扩权变相制定法律。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显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假借司法解释之名而行立法之实,属越权行为,违法、违宪。2000年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其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从该通知可知,法轮功不是邪教。

其次,原告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原告依法向国家机关提起控告事项,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该控告行为既没有引起群众聚结、阻塞交通,也没有引起人群踩踏的后果。社会的秩序原来是怎样还是怎样,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在哪里,被告在作出处罚时没有向原告出示这样的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被告既没有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原告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证据,其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一)打击报复控告人。在本案中,被告应对控告人控告的事实展开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应当是被控告人。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宪法、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提出的控告事实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被告不仅不进行调查,反而对原告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违反了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此条适用于警察或其他人员到家中非法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原告控告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控告权利,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被告无权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

(三)违反检查制度(此条适用于对警察执法资格的审查,警察进门前必须出示警官证,没有警官证不能进入公民室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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