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人做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读过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的文章《大法弟子都能为亲人同修做无罪辩护》之后,我更深的悟到:作为大法弟子,要放下对常人律师的依赖心,要放下“我不懂法律”的障碍心,其实反迫害的相关法律并不难掌握,只要正念正行,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我们当然不否定请正义律师为同修做无罪辩护的意义,不过,我们作为大法弟子,为亲人辩护的基点是远远超出常人律师的。正如此文中说的:“我们不仅要证实法,为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还要救度世人,救度那些公安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以,如果不过份依赖律师,我们大法弟子去做很多相关事宜,可能会收到更好的结果。”另外,为亲人辩护,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合情合理的,我们可以更加“顺理成章”、“名正言顺”的向公检法等各部门讲真相

我们大多数同修所缺乏的,只是不太了解委托辩护人方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在此,我想说明为亲人辩护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以便同修能实际运用。

一、为亲人辩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份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说明:所谓“审查起诉”,即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该案是不是应提起公诉。所以,迫害案件一旦移交检察院,被告即可正式委托诉讼代理人。当然,在案件移交之前,被告亲属同样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讲真相营救亲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被告的监护人、亲友。

另外,法律还规定: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放弃所选择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非律师辩护人受权委托书

委托亲人作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参考格式如下:

委托人:×××,男,××岁,湖北大冶金湖街办角田村人

现在地址:大冶市监管所

受委托人:×××,男,××岁,湖北大冶金湖街办角田村人  证件号:

职务: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被×××检察院起诉触犯×××××罪名一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委托权限为法律允许的一切权限。

委托人:×××

2010年10月12日

由受非法起诉的亲人同修写出诉讼代理委托书后,大法弟子即可更加便利的進行无罪辩护和讲真相、救人。

以上为个人所悟,请同修参考。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