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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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最近网上有许多利用法律讲真相文章写得很好。本来没有想写此文,但看到有些学员本来经济窘迫,还要借钱请律师,而有的律师收费又高。想到我们利用法律讲真相的过程中路一定要走正,不要陷入法律中,相信中共的法律真会主持正义。律师都会仗义执言。而实际上大多律师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一般不肯为我们作无罪辩护。再加邪恶害怕真相都非法秘密审判,家属都不让旁听,更没有其他人能旁听。请律师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但不能一概而论,对有经济能力的而且律师很正,能作无罪辩护的等等情况的都可请。

现在中共法庭为掩人耳目,变换招数对不请律师的,会指定律师。指定律师更不会为我们作无罪辩护。我被非法审判时,也为我指定一个律师,会见时给他讲真相他是明白的,也到过香港了解过真相。但不肯作无罪辩护希望我能谅解他,我的目地只要他能明白真相别无他求。我写这篇文章的目地不是探讨请不请律师,而是我们自己应该从法律角度明白:是谁在违法犯罪?从法律角度搞清楚,才能讲清真相。救度世人。

下面从对法轮功学员的一切定罪量刑都是枉法裁判这个角度谈一谈。

这个问题我认为很重要,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要在短时间内搞懂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治精神、原则等,并能运用来讲真相还是很难的。但是只要抓住一点,什么是违法犯罪?把这个问题搞懂,再从其它方面来讲就容易了。

以我本人的案子为例。二零零八年我被非法审判。在法庭上我从三个方面辩护:

一、公诉人指控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首先:在罪与非罪的界定上有错误。

什么是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犯罪必须具有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而且社会危害性要达到严重程度,触犯刑律才构成犯罪。其中行为社会危害性是最根本的特征。没有这个特征,后面的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二个特征就无从谈起。所以社会危害性是衡量是否犯罪的关键。法轮功是按照“真、善、忍”宇宙大法修炼,在社会中做个好人,提高自身道德。同时达到祛病健身的目地,所以他能洪传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现在已达一百多个)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在世界受到许多国家的褒奖和欢迎。没有哪个国家、地区认为法轮功有社会危害性。在九九年前全国有上亿人学炼。得到各方人士的普遍赞赏。法轮功学员的宣传品、资料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范畴,过程中未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对国家、社会、个人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无社会危害性的言论、行为何罪之有?

讲真相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没有社会危害性方面我们可以多讲。

每个炼功者受益情况自己最清楚,可根据个人在炼功后的身体健康、道德提升方面可举些实例来讲最有说服力。证明炼功对国家、社会、他人、个人有百利而无一害。

2.关于所谓犯罪证据。也就是被非法搜去的所谓宣传品。每个人情况不同,可根据不同的资料,讲他的具体内容:如师父的经书是教人做好人的,提升人道德,祛病健身有奇效的。《全球华人新年晚会》是弘扬、展现真正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世界一流演出。在国外受到极高的评价,是每个中国人值得骄傲自豪事。《九评共产党》是世界最大中文媒体《大纪元时报》的社论,客观的评述了一百多年来共产党的历史特别是中共的历史。书中所引用的史料大多数出自中共自己的文献资料,至今中共也没有公开批驳该书史料不是真的。本书没有超出学术研究的范畴等等。法轮功所发资料,讲真相都是教人向善,做好事,哪有什么危害,反而都是大好事。

3.一定要求法庭出示所谓的实物证据。

一来参与庭审的都能看到真相。二来谨防邪恶构陷。在法庭上当庭观看或阅读最好。当庭判断这些所谓证据内容上是不是有危害。法庭是拿不出来的,我发现公安没有移送检察、法院,他们看到的只是搜查现场图片和公安的文字材料。

六一零”是怕世人看到法轮功的真相资料。真相大白于天下后,邪恶镇压就维持不下去了。所以就是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检察官、法官都看不到作为所谓定罪量刑的法轮功宣传品内容。给我定罪所谓依据就是(××市公安局[2008]54号《关于对××区公安分局送检材料认定的函》证实××区公安分局扣押光碟、卡片、书籍、手册、单张等均为法轮功宣传品分别数量是多少。作为定罪证据不随案移送,不经过当庭庭审、质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没有合法性。(我在上诉时指出法庭判决违法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采用违法收集的证据、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违法不公开审判,不准家属旁听。检察院、法院、没有行使独立司法权。被公安、“六一零”制约。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進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原则。说起来所谓审判太荒唐,检察官、法官太可悲,什么都不知道,公安侦查报的材料,法轮功宣传品传单多少张、光盘多少张,什么内容也不给看也都不知道。只知道依据所谓两高的“司法解释”;传单三百张判三年。光盘五百张判五年。就枉法裁判了。)

二、本案事实不清,所谓证据是对我的构陷

所谓起诉书上指控从我家中搜出法轮功书籍一批,法轮功宣传资料一百九十份、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等光盘五百八十张。与事实不符。要求法庭出示实物证据。要求当庭清点数量。要求法庭当庭查看法轮功宣传品内容,是否严重危害社会?公诉人出示法轮功宣传资料照片一张,没有显示出任何内容和数量。出示公安《扣押物品清单》上面登记光盘数量也没有五百八十张,没有我的签字。出示所谓我的供述也没有我的签字。在公安询问时我没有说一个字,也没看见记一个字。怎么来的供述?所谓宣传单什么内容有没有?《晚会》光盘数量是虚构的。所谓的证据是对我的构陷。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中所列物品不清,且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认定证据方法错误和违法。

三、本案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如下:

1. 法轮功不是×教组织。

没有哪条法律或经司法程序认定法轮功是×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没有定法轮功为邪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一)、(二)全文内容中都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只解释邪教定义,和法轮功毫无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司法权,没有立法权。对刑法三百条所作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修改补充,是越权解释,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依据这个违法解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在滥用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進行迫害是违法的、错误的。

其实公、检、法还有很多违法的地方,但上述所为已足以证明不是我们在犯罪,而是迫害法轮功的人在犯罪。中共一直在找镇压法轮功的合法性,但是就是在它自己的法律构架内,所作的审判也是站不住脚的,都是违法的。我们从法律层面上以其矛攻其盾。让世人看清中共所鼓吹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什么?是谁在破坏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谁在迫害人权,践踏法律!因中共的败坏导致司法腐败、黑暗到镇压法轮功时已达到登峰超级地步。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来中共迫害法轮功所使用的手段,所罗织的罪名,适用的所谓法律,都是违法犯罪的。我们之所以从法律层面分析,到底是谁在犯罪。从这一角度揭露共产党法律的虚伪性、欺骗性、极其邪恶本质。看清中共法律实质上就是为共产党统治服务的,是镇压人民的工具。叫世人清醒过来救度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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