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在镇压法轮功中利用了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利用×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蒙骗他人、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行为要進行惩罚。但即使在官方媒体的宣传中,也没有关于法轮功学员蒙骗他人、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报导。相反,大陆警察强奸、侮辱女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在国际社会已被多次曝光,警察蒙骗、敲诈、克扣、抢掠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钱财的行为司空见惯。警察动不动对法轮功学员处以上万元罚款,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所谓破坏法律实施,被专门用来对付法轮功学员的上访、炼功以及说明法轮功真象的行为。这些行为本来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却被诬蔑为“闹事”、“围攻”、“串联”、“聚众”等等。事实上,不是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是江××对法轮功的取缔违反宪法,是江××政治流氓集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枉法裁判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对法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江××诬陷法轮功为×教,但法轮功学员并没有干敛财、害人之类的事情。随着镇压的持续,最初编造的那些“罪状”逐渐被揭穿,×教的指控已经不攻自破。为此,江××在栽赃陷害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它一方面操纵舆论工具進行铺天盖地的谩骂和诋毁,一方面指使国安部和公安部精心策划了天安门自焚事件,以進一步蒙骗公众、误导舆论。事实上,法轮功是明确反对自杀的,法轮功学员也没有搞什么自杀。相反,警察在残酷的迫害中虐杀了很多拒绝放弃自己信仰的法轮功学员。
通过610办公室,江××密令对法轮功学员施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在这样的政策指导和纵容下,二百五十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警察活活打死,数万人遭受非法关押、酷刑折磨并被判处劳教,很多女法轮功学员被警察强奸,大批法轮功学员被强行绑架并受到强制性洗脑,很多法轮功学员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并被注射严重损害神经系统的药物。种种罪恶的行为,罄竹难书。
显然,江××政治流氓集团针对法轮功的政策和措施都具有明显的非法性,法轮功学员遭受的深重苦难就是这种非法性的明证。而法轮功学员至今所做的依旧是坚持自己的信仰以及向政府、人民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没有反对政府、破坏法律,没有暴力和任何不平和的行为。在迫害和冤屈中,法轮功学员依然保持着大善大忍的境界。谁正谁邪,泾渭分明。
邪恶是见不得人的,江××集团对于自己的恶行被曝光非常惊恐。因此,在一意孤行继续残酷迫害的同时,阻止法轮功学员揭露种种不人道的迫害已经成为它们最为关注的事情。在最近的司法解释中,司法机关把散发法轮功真象材料的行为与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联系起来并从重处罚。阻止人们了解法轮功真象以掩盖罪恶、欺骗舆论,已经成为反法轮功运动的重要内容。大陆公众的思想、言论自由以及知情的权利都遭到了无情的剥夺。
在中国大陆,法律没有很高的权威,法制水平也不令人满意。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普通公众,而在于江××政治流氓集团独断专行、恣意妄为,根本不把法律、公民的合法权利当回事儿。法律程序本来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但司法机关并没有对法轮功進行调查了解,是江××信口雌黄诬蔑法轮功为×教的;而法轮功学员在法律程序中获得辩护、提出上诉和申诉等各种合法权利都无法行使甚至被明文剥夺。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尊严在哪里呢?
尽管官方媒体按照其主子的意志肆意诽谤佛法、欺骗公众,并极力掩盖江××的种种恶行和诸多社会不公,但这并不能遮蔽人们对社会真实情况的体察和感受。每天在天安门广场,恶警们把平和的法轮功学员打得头破血流,这不是尽人皆知的事情吗?
其实,大陆国内法律还不很完备,对人权的保护与大陆政府签署的几个国际公约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但即使按照这样的法律来衡量,江××政治流氓集团镇压法轮功的行为也是极其恶劣的,伪善的面纱已经被它自己扯掉,邪恶的本质暴露无遗。当法轮功真象大白于天下的时候,邪恶就会在所有善良人们的唾弃中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