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第35条:和平集会权
第37条:逮捕及扣押财产时需有许可证
第39条:保护私人住宅不受任意进入
第41条:有权向政府申诉
刑事程序法规
第152条:有权进行公开和事先通告的审判
第160条:有权获得法律代表
公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6条(2):罚款限额1-200人民币
第6条(2):拘留时间1-15天
警察法
第22条(7):关于使用受雇保镖
司法确认精神病的(临时)条例
确认某人是否被关押进精神病院的程序法律化
联合国人权公约
中国政府及警察已经违反以下条款
第1条:人人生来在尊严和权利上自由和平等。他们被赋予情理及良知并应象兄弟般相互对待。
第2条:每个人都被赋予这一公约中所列的所有权利及自由,没有任何歧视,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及社会出身、财产、血统及其他情况。而且,不应以一个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国际地位为根据使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有所差别,无论它是独立的、托管的、非自主的、或有其他主权上的限制。
第3条:每人都有生存、自由、及安全的权利。
第4条:任何人不得被置于奴隶或奴役状态,任何形式的奴隶交易都被禁止。
第5条:任何人不应受到折磨或残忍的、非人道的或丧失尊严的对待或处罚。
第7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地接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反对违反本条约的歧视和反对煽动这种歧视上,人人都有权获得平等保护。
第8条:任何人有权在宪法或法律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从国家法院获得有效的补救。
第9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驱除出境。
第10条:任何人都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由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以决定他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任何刑事定罪。
第11条:(1)任何人受到刑事指控时都有权获得无罪推定,直到在公开审判中依照法律被证明有罪。其间他应获得所有必要的辩护保证。(2)依据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或国际法规定,其行为或疏忽不构成刑事犯罪时,任何人不应因此行为或疏忽被判处任何刑事罪行。也不可课以超过当时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
第12条: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及通讯不受任意的干涉,其名誉和声望不受侵犯。任何人有权对上述侵犯获得法律保护。
第17条:(2)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财产。
第18条: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这宗权利包括自由改变其宗教或信仰,自由地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展示其宗教或信仰的教义、练习、崇拜及仪式。
第19条:任何人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这一权利包括自由地不受干涉地保留其观点和不受限制地通过任何媒体寻找、获得和传授信息与观点。
第20条:(1)任何人有和平集会、联合权。
第21条:(2)任何人在其国家内有权平等获得公共服务。
第22条:任何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获得社会保障,有权通过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依据每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实现其个人尊严和自由发展个性不可缺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第23条:(1)任何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工作、获得适宜的工作环境及失业保护。
第26条:(1)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依照成绩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人人平等。
第28条:任何人有权享有社会及国际秩序使本条约中规定的权利、自由获得实现。
第29条:(1)任何人要对可以自由和充份发展其个性的社会承担义务。(2)在享受个人权利、自由时,每个人仅受到这样的法律限制:为保护对他人权利、自由的承认与尊重所作的规定以及民主社会中为符合道德、公共秩序及大众福利所作的合理要求。
第30条:本条约中没有一处可以被解释成含有令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采取或准备采取破坏本条约中所设定的权利及自由的含义。
(2000年8月26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