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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应城公安迫害周玉喜:无证搜查、持续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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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消息)在中共“七一”前的几天里,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下属多个派出所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应城市城中派出所一名警察,以及应城市杨河派出所两名年轻警察,也分别上门骚扰了法轮功学员周玉喜。周玉喜今年已多次被骚扰,年初国保从她家强行拿走电脑,至今未归还。

周玉喜家住应城市城关,户籍所在地为应城市杨河镇。二零二六年元月二日,她送孙子上学后在路上遇到一名法轮功学员。此时,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从路对面的轿车里下来,走到学员跟前索要真相资料。学员以为他是真心想了解真相,便给了他一些资料。该男子道谢后离开。后来得知,此人可能将资料交给了公安。

元月五日:杨河派出所两名警察首次上门

元月五日晚上七点多,应城市杨河派出所的两个警察——余星焱和副所长刘鑫(此信息为事后得知)闯到周玉喜家。

周玉喜询问他们身份与来意。余星焱仅晃了一下证件,称自己是杨河派出所的,“为你炼法轮功的事来了解情况”。周玉喜指出: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为×教。

副所长刘鑫声称:“我们就是来看看你,看你有什么困难我们可以帮你。”周玉喜要求他们写下姓名和警号,刘鑫拒绝:“不用,也没什么事,我们就是来看看你,身体不好有病了一定要去医院。”周玉喜表示:“我炼功三十年了没有病,身体很好。”

刘鑫随后询问天安门自焚事件。周玉喜正准备解释,余星焱便催促他离开。周玉喜跟在后面说:“那是假的,是江××指使人自编自演的,你们不要迫害法轮功,那样对你们不好。”两人一边应声,一边离开。

元月八日:五六名人员突然闯入家中、翻查、强拿电脑

元月八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周玉喜买菜回家刚开门,突然从楼上冲下来五、六个人,直接闯入她家。除刘鑫和余星焱外,其余人员周玉喜均不认识。

周玉喜客气地让他们坐下,但无人落座。她询问身份,其中一个大个子(极可能是国保人员)说:“我们是公安局的。”问其姓名,他拒绝回答。

另一人拿出元月二日那名男子索要的资料,问当时在场的另外两名学员住址,周玉喜未告知。

大个子命令:“把你家里的资料都拿出来。”周玉喜说家里没有资料。他威胁:“你不拿出来我们自己去找。”随即两人进入卧室翻查。周玉喜跟过去,将《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和公安部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拿出来。他们一把夺走,称:“这都是你们发的那些东西。”

随后,他们开始在家中到处翻查。大个子把周玉喜拉到客厅,强迫她坐下,并恶狠狠训斥她。

警察找到周玉喜的电脑,大个子多次命令:“把执法仪开着。”警察逼周玉喜打开电脑,询问用途。之后强行将电脑拿走。周玉喜无力阻止,只能说:“你看完得还给我。”大个子说:“有问题我还得找你,把你的电话留下。”周玉喜留下电话,对方也留下了号码。

元月十二日至今:电脑被国保扣押不还

元月十二日,周玉喜到杨河派出所索要电脑,被告知电脑是应城市国保大队拿走的。她随后多次电话和上门向国保索要,但电脑至今未归还。

六月十三日:再次上门骚扰并拍照

六月十三日,应城市杨河派出所余星焱带一名年轻警察再次上门骚扰,并指使该警察在周玉喜家中拍照。

四项明显违法行为

这些警察在周玉喜家至少存在以下四项违法行为:
1. 未出示任何有效法律文书。
2. 未出示身份证明。
3. 未出示搜查证。
4. 强拿电脑等私人物品却无任何字据或清单。

宪法与法律明确保障公民权利
  · 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
  · 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 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不得打击报复;公民因权利被侵犯而受损失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修炼法轮功、拥有和传播法轮功资料均合法。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已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废除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应承担责任。
  · 《人民警察法》相关条款却含糊其辞,造成与《公务员法》矛盾,使下级警察承担风险。加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可倒查二十至三十年,退休也不例外。

这些自相矛盾的制度设计,使公检法人员极易成为替罪羊,而上级得以规避责任。


目前所知的相关人员信息:
杨河镇派出所副所长刘鑫 警号:083004
杨河镇派出所警察余星焱 警号:082765 电话:15272770049

国保人员电话:195722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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