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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是绝对不能被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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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看到明慧网发表的文章《下午被带走 凌晨就没了——武汉胡尚秀之死疑点重重》,令人震惊与愤慨。

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普通居民,却遭到随意抄家、强制带走、非法讯问、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恐吓威胁,最终被迫害致死——这不是“疑点”,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武汉市警察难道就是这样“执法”的吗?警察怎么可以如此随意地把一个人迫害致死?责任必须明确,必须追究。这不仅是胡尚秀一家的悲剧,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威胁。

武汉市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此次事件全过程的法律文书、执法手续以及全程执法录像,厘清责任人,给死者及家属一个交代,也给社会一个交代。

为了抓一个退休的普通老人,竟动用如此多人力,如此大动干戈——这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还是公安不务正业、拿着薪水害人?无论是哪一种,这样的机构都应当被裁减,这样的人员都应当被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实施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在这起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武汉市警察凭什么对公民实施体罚、虐待?谁赋予他们迫害致死的权力?他们不仅违反《宪法》《公安法》,更触犯《刑法》。所有参与者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察院《举报须知及信访规定》明确受理举报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举报方式可以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并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时当地政府和警察或许仍在软硬兼施:推诿拖延、恐吓举报者、以赔偿安抚家属,企图掩盖事实。然而,根据《公安法》和《国家赔偿法》,政府与警察利用公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是补偿,不是逃避犯罪责任的遮羞布。生命被迫害致死,绝不能用金钱来换取沉默。

有人认为大陆对法轮功的迫害无法申诉,因此坏人才如此猖狂。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二十年前,二零零六年三月,湖北省琴断口监狱狱警秦某某指使犯人毒打法轮功学员周建刚,将其殴打至生命垂危,脊椎被打断成两截。监狱为掩盖真相,不仅诱骗家属按监狱要求作伪证,还录了像。后来事件被海外媒体曝光,掩盖不住,琴断口监狱不得不调离狱政科科长张劲松、政委胡茂华,并将其他法轮功学员转押沙洋范家台监狱。之后监狱内部有人称赔偿周建刚家属75万元,并表示“这不是全部,以后还要补偿”。

报道中,新洲区邾城派出所及“610”人员声称:在新洲章林菜市场有六人公开喊“法轮大法好”,并称其中一人指认是胡尚秀组织的。

看看这些说辞——把人迫害致死后不以为然,还辩称因为喊了“法轮大法好”。难道迫害致死还有理?在他们眼里,人的生命毫无价值。这究竟是些什么人?

《公安法》写得清清楚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那么,武汉市警察到底是在保护人,还是在迫害人?把人弄死了还毫无悔意,没有任何反思。

此外,“法轮大法好”不犯法,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能喊“法轮大法好”。

有人说揭露迫害的文章只能在明慧网发表,认为大陆网站不可能发布。这是多年残酷迫害形成的认知。然而事实并非绝对。去年武汉市司法局长左大文因参与绑架迫害、在洗脑班殴打法轮功学员,被人在官方网站上实名举报,最终被免职。

迫害是绝对不能被承认的。


(责任编辑: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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