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机缘 给上门警察讲明白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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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最近,河北省警察上门骚扰法轮功学员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警察都愿意这么做。有警察说:“我们也没有办法,上边有令,让我们一个月来一趟,而且要求我们進门就搜法轮功的书和打印机。你们近期先不要出去(散发真相资料)了,小心点。”之前,一年来两次(春、秋),他们都不情愿,他们自己也说:“没法,上边让照相,不照不行,要是能不照,我们是真不想照。”

警察们本来对上门这事就有逆反心理,现在不但上门次数不减反倒增加了,更加重了他们的逆反心理,根本不想去,他们知道这样做一点意义都没有。有的老年同修九十多岁,行动都不便了,照相有什么意思?!他们自己私下里也说:“这是干的什么事?!”还有一位司法局的领导和一位大法弟子是朋友,他告诉这位大法弟子说:我给他们开会说了:“你们上他们家去,别再抄回来东西,没法收场。你们谁惹出来麻烦,谁自个儿担。”象当初那样迫害法轮功,已经不可能了。现在大法弟子们也成熟了。

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何不利用这次机会堂堂正正的和警察们讲真相,把他们讲明白过来呢?平时找他们还找不着呢,现在送上门来了,还一个月一次,多好的机会!还有可能是师父安排他们来的呢,只是要有一个符合人的状态的条件。正好让他们对比一下,上边的命令,是让他们干不但毫无意义还违法的事;下边,他们面对的是心地善良的大法弟子,孰是孰非,一看便知,让警察们从内心深处对自己干的事感到厌烦,这个干扰就不攻自破了。

但警察们只是烦还不够,他们已经知道了法轮功真相,还要让他们知道自己做的事是违法的,这样才能彻底阻挡干扰与迫害。警察们也是有忌惮的,谁也不想给自己找麻烦。

下面是摘抄的中国大陆的官方法律条文,已经有警察在知道了真相和自己的违法行为后,选择默默保护大法弟子了。在讲清真相、没有争斗的因素的情况下,给他们看看,是很有利的。可以单独打印出来,给上门的警察。也请同修针对自己的情况,理性思考,给与不给再做决定。

中国官方文件证实法轮功不是“×教”

一、诬陷法轮功是“×教”,最早来自1999年10月26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的诽谤。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紧跟江泽民发表诽谤法轮功的文章《法轮功就是× 教》。《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江泽民诬陷法轮功是“×教”纯属个人言论,不是法律,更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更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构成诽谤罪。

二、然而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里面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

三、2000年公安部公开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

四、2005年,公安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

五、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中共官方文件证实法轮功是合法的

六、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了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这两个文件的废止,表明法轮功书籍完全是合法的。

中共相关规定追究警察违法违纪行为

七、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说白了,对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是要被追究责任的,而且是终身追究。

八、2017年4月,公安部下达了命令,对公安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举报而专门开通了“12389”专线平台,对于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可直接拨打电话“12389”,或者登录“12389”网络平台進行举报。

九、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宪法》第41条明文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检举。”因此,控告江泽民的违法行为合理合法。

十二、《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就是说公务员也是一样,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否则自己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年年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就辞退。在当今有案必立,不立违法的严管下,警察每一个违法环节,都能被控告起诉。一旦立案,永远写進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面临下岗(失业)。

中共相关法规保护公民信仰和人身自由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未经本人同意,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十四、《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责任编辑:梁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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