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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绑铁椅摧残 齐齐哈尔李春华控告涉案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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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61岁的法轮功学员李春华女士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被五龙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期间李春华遭警察刑讯逼供,她被绑铁椅子近四十小时,导致她腰椎严重损伤、不能自理,一度生命衰竭。她在家人被勒索两万元后,于九月八日被取保候审回家。

酷刑演示:铁椅子
酷刑演示:铁椅子

李春华于一九六四年五月三日生,从事美术摄影文学创作,她是国家、省、市优秀美术教师,摄影作品曾在国家、省、市获奖;文学作品也曾在《散文》月刊发表。

李春华曾患有严重的低血压、颈椎病等症,颈椎病严重时压迫脑神经,呕吐、头晕目眩,痛苦不堪。她修炼法轮功后仅仅一个多月,所有病症不翼而飞,身轻体健。

一九九九年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李春华因坚持修炼,坚持说明法轮功真相,遭到中共残酷迫害:被迫离婚、在非法劳教,在齐市看守所劳教所被戴手铐脚镣、关小号、吊铐、罚蹲、不让睡觉、毒打和辱骂,被强制在无任何保护措施下生产农药,被非法关押一年后又非法超期关押十个月,遭受种种迫害长达二十二个月。获释后被齐齐哈尔文化路派出所逼迫坠楼重伤,被迫流浪,被鞍山国保大队毒打昏迷后抛于荒野……(详情见明慧网文章《齐齐哈尔看守所狱警:“等你死了再把你拖出去!”》、《齐齐哈尔市优秀美术教师李春华控告江泽民》)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李春华因书写法轮功真相,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傍晚被五龙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鹏、杨忠宇等警察绑架到五龙派出所,她被警察拖拽到地下讯问室,扔在铁椅子上,手脚被铐铁椅子上两夜一天,李春华时而昏迷时而清醒。期间龙沙分局国保大队头目用水泼她耳朵、往她衣服里灌水、对着她脸吹气。

李春华因被警察绑铁椅子近四十小时,导致她腰椎严重损伤、手脚麻木,不能自理,一度生命衰竭。她在家人被勒索两万元后,于九月八日被取保候审回家。

日前,李春华针对五龙派出所所长李宏宇、警察崔永鹏、杨忠宇及国保大队警察、看守所狱警宋薇等人的违法行为,向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以下是李春华女士的刑事控告状内容: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李春华
被控告人:五龙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鹏、杨忠宇、国保大队不明身份者、看守所狱警宋薇。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宏宇、崔永鹏、杨忠宇及国保大队不明身份者,违法办案,涉嫌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宋薇故意拖延本人写控告材料、不给予约面见驻检检察官的失职行为,非法剥夺我的控告申诉权。

3、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李春华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控告事实及理由:

齐齐哈尔市五龙派出所办案人迫害李春华致生命垂危。

齐齐哈尔市李春华被五龙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鹏、杨忠宇等警察绑架,被罚坐铁椅子近四十小时,迫害致腰椎严重损伤、手脚麻木不能自理,生命衰竭。家人遭五龙派出所勒索两万元后被所谓取保候审回家。

下面是我所遭受的迫害经历:

1、绑架、抄家

我因书写真相,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傍晚被五龙派出所李宏宇、崔永鹏、杨忠宇等警察绑架,劫持到五龙派出所,被拖拽到地下非法讯问室,扔在铁椅子上,手脚被铐铁椅子上,两夜一天,我时而昏迷时而清醒。期间龙沙分局国保大队头目用水泼我耳朵、往衣服里灌水、对着我脸吹气。家与租住处均被非法抄家。

2、非法讯问笔录如同儿戏

二十二日晚我苏醒过来时,李宏宇、崔永鹏开始非法讯问,可是龙沙分局国保大队头目也坐在那里参与讯问。我问他:你是谁?你参与讯问是违法的。为什么躲在幕后操控不到前台来?你明知参与迫害将来被法办,你为这两个办案人负责了吗?他支吾着说他是姜浩。我说你根本就不是姜浩,你到底是谁?!后来他溜出讯问室。

他们污说大法是某教, 我说你说是某教,请你拿出法律依据来,“法无明文不为罪”。他们说就是某教。 非法讯问不是一边问一边记录,而是在几张带表格的大单子上的打字记录(打字记录本身就是选择性记录),根本不给我对质的时间。当我过目讯问笔录时,在对应的问题栏目写上:《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信仰自由,及国家出版总署对法轮功书籍已解禁,是合法出版物等。只要我往上写对应的法律条文,李宏宇就抢单子。而且根本不让我看那些单子都记录的是什么。我要求必须过目后面的记录,李宏宇逼迫和欺骗我说,你在这里签上名字我们就让你过目后面的内容。我一看那一小栏目也没什么问题,就在那一小栏目上签了名。当我看到后面内容什么刑法三百条,我就在单子最后欲写:“办案人李宏宇、崔永鹏违法办案,本人拒绝签字”时,李宏宇名字没有写完,就被李宏宇抢了过去。我说:我拒绝签字。他说:你前面那一栏的签名就是签字了。

我多年前曾被迫害腰椎骨折,因连续长达三十多小时的坐铁椅子,又连拖带拽往车上塞去医院体检,腰部再遭严重损伤。连夜被抬到齐齐哈尔市看守所。李宏宇对体检人员说:“她身体可好了,不用体检。”看守所所长杨某说:“咱们是哥们,不用体检了。”二十二日夜半,我被抬进211监舍。

3、看守所与办案单位沆瀣一气 非法剥夺我的合法控告权利

我被扔在板铺上,腰部时刻疼痛辗转反侧无法入眠。翌日,办案人崔永鹏(不着装)、杨忠宇等到看守所非法提审,我坐轮椅被推进提审室。一入提审室我首先对着执法记录仪向他们严正声明:李宏宇威逼欺骗我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上的签名彻底作废!之后他们以所谓刑法三百条欲给我立案定罪。我没有组织、利用什么会道门邪教组织干扰和破坏国家任何的法律的实施。两高对刑法三百条的解释是非法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相关法律的解释权。相反,恰恰是两高及各地、市、县政法系统,包括五龙派出所的办案人员正在干扰和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本次非法提审从头到尾的提问我都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最后让我在提审单上签字,我拒绝签字。

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办案单位及某些所谓领导来到看守所,说是提审,他们根本没有露面。没让我坐轮椅,而是被两个一同被提审的人员拖拽着上楼、下楼、下地下室,过程中她俩和我都戴着手铐,因我身体的重力加之她俩手腕的疼痛,就快速拖拽我,尤其下楼时我身体前倾,就要摔台阶上了,心也要跳出来了。本来腰部就已损伤,拖拽中,左后肩到前胸肌肉拉伤,左侧几根肋骨剧痛。当到达地点时我被搀扶已无法站立,他们将我抱到轮椅上,我以为是提审,却被推进照相室,我拒绝照像。我说我入所时没有体检,办案单位也不给治疗,照什么像。几个狱警骗我说:大姨,你配合我们照像马上就给你体检,我坚持不配合照像。他们将我推回监舍,将我抱下轮椅时四肢瘫软无力,双手双脚麻木,不能行走。我被抬到板铺上躺下。这时来了狱警和狱医,狱医上到铺上,用锥子之类的东西不停的扎双腿的同时,问我:扎、扎、扎,疼不疼?我躺在那里什么也看不到,就说:我也不知道你什么扎不扎的?又用铁条之类的铁器使劲的多次划脚心,没有反应。狱医说:这人就废了。自此我天天躺在板铺上,连续十多天疼痛的无法入睡,头晕耳鸣双眼通红,身体各处出现衰竭状况,骨瘦如柴,腹部凹陷,吃啥吐啥,吐出的胆汁脓一样呈暗绿色,胸腔似火,口干舌燥,每天只喝拔凉的水,心里只想洗冷水澡,吃冰块儿。上厕所需两个人抬去抬回。

我入所的第一天就要求写控告办案单位违法办案的书面材料,约见驻检检察官,要求治疗。可是杨所长说:你先解决了法轮儿再说,便匆匆离去。我与211房宋薇干事提出此要求,她盛气凌人的说得她有时间,再逐级递交。她不履行其职责,更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可是在我无法行走的境况下,宋薇竟趾高气扬的立在监舍的门口,将铁门敞开,高声呵斥:你不是要写材料吗?你现在就去写,你自己下来自己走,你写不写?我说:“写!”我用胯部与肩部艰难的移动到板铺的边缘,顺势滚落到地上。我说:你用轮椅推我去。她说:我不推你。我说:那我就爬过去。她说:爬去不行。说完便扬长而去。我又被抬到板铺上,生命衰竭,每况愈下。

4、家人被勒索两万元“取保候审”

九月八日下午,看守所一所长与几个警察将我手脚铐在轮椅上,还在右脚脖上套上一个什么电子仪器,将我及轮椅一同抬到警车上,拉往齐市三九医院。办案人崔永鹏、杨忠宇已守候在那里,崔永鹏无视我的死活竟说:调监控看你都能跑,咋还不能走了呢?我有气无力的说:“如果没有连续近四十小时的铁椅子折磨,没有你们的拖拖拽拽等迫害,我现在当然能跑。”

我腰部被做了核磁共振,还做了心电测试后将我送到五龙派出所。崔永鹏拿出纸笔要挟我说,如果按照他的回答就可以回家,不按照他的回答就送回看守所。家人被勒索两万元后我被所谓的取保候审,他们拿出许多单子要我签字,我拒签后被家人背回家。

我回家后不停的吐口水吐沫子,睡觉时嘴边垫的毛巾全都湿透。家人给我买了一大袋子冰镇饮料,前三天食水不进,连冰激凌奶的成份都吐了出来,只喝冰镇饮料才能吸收。为迅速恢复体力,我翌日呻吟着艰难坚持炼功,因身体虚弱无力根本就炼不下来。第四天开始能喝一点清汤和米汤。至今,仍四肢无力,左脚象包裹着一层厚厚的树皮,麻木、酸胀,还在喝流食,腰部依旧疼痛。

三、控告的法律依据:

本人被以《刑法》300条的罪名遭五龙派出所办案人员绑架,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触犯了《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两高的对《刑法》三百条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是违宪违法的。五龙派出所以《刑法》300条构陷我的罪名不成立。

齐齐哈尔市五龙派出所对本人施用铁椅子酷刑,长达三十多个小时,造成腰椎疼痛不能直立、四肢瘫软无力、双脚麻木不能自理,导致生命衰竭、奄奄一息。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故意伤害罪。

齐齐哈尔市五龙派出所对本人羁押超过二十四小时,触犯了最高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四条,构成超期关押罪。

齐齐哈尔市五龙派出所在本人被绑架期间,公然歪曲事实,捏造、散布谎言,攻击诽谤本人名誉,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刑法》第十六条、《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已构成诽谤罪。

齐齐哈尔市五龙派出所入侵住宅非法搜查。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宪法》第41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齐齐哈尔市看守所宋薇无视本人合法控告权利,故意拖延本人写控告材料、不给予约面见驻检检察官的行为严重失职。非法剥夺我的控告申诉权。齐齐哈尔市看守所宋薇在本人被非法关押期间,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

1、绑架时三个办案人不着警服。提审时崔永鹏不着警服。

2、在没有向我出示传唤证或拘传证情况下,就强行绑架。

3、对公民合法行为打击报复,抢走大量私人财物,用于栽赃陷害。

4、在搜查物品时,没有让我在现场参与清点物品,搜查完后也没有给我扣押物品清单,也不可能叫我签字。

5、由于其上述种种违法行为,及讯问笔录时李宏宇抢单子等严重失职行为已经不具备公正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资格。

6、未刑事立案先抄家、在派出所羁押超过24小时、对本人施用铁椅子、手铐、脚镣,长达三十多小时,构成酷刑罪。

7、要求聘请律师,他们不给聘请,剥夺我的聘请律师权利(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非法剥夺我的控告申诉权。

8、《刑法》第3条,法律明确规定有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法律没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即“罚刑法定原则”。

公安部于2000年制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明确列出14个邪教名称,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刊登了2011年3月1日由柳斌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件,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在百度搜索《新闻出版总署第50令》,查看附件的99项和100项)

综上所述,控告人依法向贵院提起控告,请贵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对控告人及家人造成的一切经济与精神损失。

控告人:李春华
2025年9月

(责任编辑: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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