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被中共法院诬判三年半 大连市法轮功学员李芬坚持信仰无罪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李芬的家属被告知,李芬被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诬判三年半、勒索罚金三万元。李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坚持认为自己向人传播真、善、忍的普世价值,无罪。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李芬被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庭审如同儿戏般,仅十分钟,草草结束,当庭没有宣判。一审法庭公诉人是甘井子区检察院检察官唐铭,审判长是甘井子区法院法官高扬。
案例2、八旬母亲刚出狱 大连法轮功学员孙彩艳又遭枉判
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孙彩艳女士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晚在街上被大连沙河口区南沙派出所警察绑架,之后被非法关押在大连姚家看守所。现获悉,孙彩艳已被大连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九个月。她母亲王玉和老人今年九月才结束三年冤狱,现在又面临女儿遭冤狱。
在中共对法轮功持续至今二十五年的迫害中,孙彩艳一家人屡遭迫害。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她在自己家被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海军广场派出所警察和春海派出所警察联合绑架、非法抄家,被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枉判三年三个月。孙彩艳的丈夫郭琪因修炼法轮大法被中共迫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不幸离世,终年51岁。她父亲与公公在迫害中先后离世。
孙彩艳的小儿子今年十六岁,从小他就没有稳定的生活环境,不是母亲被抓,就是父亲被关,十二岁就先后失去三位至亲,如今母亲又被关在黑牢,原本是其乐融融的大家庭被中共迫害的家破人亡,现他只能由年迈的奶奶代为照顾。
案例3、曾遭中共酷刑折磨 大连市丛伟又被非法判四年半
在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二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对丛伟非法庭审,在事先没有征得丛伟和辩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采取线上诉讼(视频开庭)方式非法庭审。期间,律师、亲友辩护人和丛伟本人都做了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法官和公诉人多次违法阻止律师和亲友辩护的发言。当亲友辩护人进行辩护时,提到“公安部发布的〔公通字〈2000〉39号、公通字〈2005〉39号〕号文件中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其中没有法轮功……”公诉人于震马上阻止亲友辩护人,不让说。
针对“大连市公安局反×教支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中把法轮功资料作为罪证和证据使用时,辩护人提出异议:“法轮功在中国不违法。国家新闻出版署50号令已经将法轮功书籍解禁,法轮功书籍资料合法;国家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因此,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资格把法轮功资料认定为邪教宣传品……”法官倪生军以言代法,打断辩护:“不用说了,国家已经定性了。”倪生军随即转过头来,对书记员孙巍说:“这部份不要记录。”
公诉人和法官违反庭审程序,破坏辩护人的辩护权,公开违法的行径令人瞠目结舌。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良善的恶行昭然若揭。
丛伟今年52岁,他原是南沙海王星辰医药公司职员。自从丛伟修炼法轮功后,他按真、善、忍做好人,在家庭、亲朋间和单位都做一个好人,对他人、对单位尽心尽力,不谋私利。为坚持信仰,丛伟在大连教养院被非法劳教迫害两年,期间受到上板、老虎凳、电棍等酷刑折磨,还多次遭绑架,陷冤狱一年半。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下辖档案室变相剥夺案件当事人阅卷权、阻挠完整阅卷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下辖档案室多年来一直执行这样的土政策: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只能查阅本院形成的文书资料,不能查阅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材料,其借口是这些材料不属法院所有、法院仅仅代为保管、无权支配。如果确实需要,应委托律师征得承办法官许可并签署保密承诺后,才可以查阅。
这些荒谬的要求和说法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的依据,完全是以罪犯百般掩盖罪责的心态行事,从而变相剥夺案件当事人阅卷权、阻挠完整阅卷,对法轮功学员构陷案在公检阶段的违法操作变相包庇,使得法轮功学员对侦查、起诉阶段公安和检察院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难以查证。同时也恰恰证明对法轮功学员所有迫害环节的恶行都是见不得光的。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院长李奎哲与其手下罪责难逃
中国大陆很多地区,对于迫害法轮功的案件实行这种所谓的“集中管辖”,即一个地区往往指定某一个基层检察院、法院负责办理迫害案。既有利于暗箱作业,减小影响,也有利于中共操控少数司法人员制造冤狱时更熟练、更麻木。 卷入的法官、检察官背负人权迫害血债越多,越容易死心塌地为中共卖命,也越容易被中共控制和摆布。
所以,这些被指定的基层检察院、法院表面看是被“委以重任”,甚至真的会多分得几块“人血馒头”,殊不知这正是他们生命中的一大劫数!
或许,在“上指下派”中,李奎哲及其手下一众“法官”在自渎“职业操守、良知底线”时曾有过一丝犹豫, 然而上述事实表明,罪业已成。
当你们用滴着善良民众血泪的“功劳簿”换来短暂的利益时,可曾想到这“功劳簿”就是实实在在的“罪行录”。自此,人神共查,报应必至!
从世俗法律看,相关人员显然构成“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同时,这种颠倒是非、惩善扬恶、助纣为虐的伤天害理行径也必遭天谴!
1、近年来,大连市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头子频遭恶报:
前大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遭恶报判无期;
前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主持工作),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庆国遭恶报丧命;
大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刘乐国遭恶报被查;
大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杨耀威遭恶报被查;
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韦遭恶报被查;大连公安局政治部主任马丹亮遭恶报被查;
大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威遭恶报被“双开”;
大连西岗区法院院长张明鹏遭恶报被判处十年;
大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肖鹏遭恶报被查;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院长曲云杰被市民告倒被调查。
2、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曝光了自二零零九年七月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因参与迫害法轮功遭恶报,得了白血病之后,近日一位检察官说:“哪止两名,有好几个了。不止是白血病,肝癌最多,(这边)检察院死一个,(那边)法院就死一个;(那边)法院死一个,(这边)检察院就死一个,而且说的很准。法院的人说检察院丧门,检察院的人说法院丧门。这次搬家,两院分开了。”
3、二零一一年有人从假死中苏醒,讲述地狱见闻:
“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职人员一望无边的人排着队,排成很多行,每行前面一张桌子,两个差役,一个低头在写,一个在调整队形。第一行都是当官模样的人,个个愁容满面,眼泪汪汪;第二行是头戴(中共)国徽,穿着各种执法服装,应该是公检法人员,个个都是很后悔的样子;第三行是都打着领带、公务员服装的人;第四行是穿白衣的医护人员;往下还有很多行,后面排队的人望不到边 ……差役叫我抬头看,抬头一看可把我吓坏了,一望无边的血海里全是人,多数都是穿官员服装和公检法司等穿着各种制服的人,也有穿各种工作服和白衣服的人,全被血水泡着。人们被鳄鱼、毒蛇、狮子等各种食肉动物撕咬着头,咬着手和腿,撕着肉吃,各种哭叫声、知错的求饶声,凄厉悲惨的景象惊心动魄,真是太可怕了。我目瞪口呆的盯着那一望无边的惨景……接着受刑的是四个分别穿着四种执法服装的,头戴着(中共)国徽帽,并排着反绑在一个刑具上,一根钢钎横穿四人的腰部,一边一个刑役,将钢钎一推一拉,四个人的惨叫声太凄惨,满地是血。我问他们为什么受这个刑。差役说:‘执法人员应是惩恶扬善,他们却是相反,拿人民的钱,为贪腐权势,善恶不分,专害好人,执法犯法,血债累累,冤害了不知多少好人,下地狱就用这种酷刑偿还被他们冤害的人,一推一拉还一个受害者……”
4、不信神明在天,世间法网难逃。
据新唐人电视台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讯:总部在美国的“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最近向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提交了涉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部份责任人的更新名单,八万多名劣迹官员榜上有名。
二零二四年七月法轮功学员反迫害二十五周年前后,44国的法轮功学员将又一批迫害者名单递交本国政府,要求依法对恶人及其家属禁止入境,甚至冻结资产。现任中共公安部部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王小洪,现任中共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贺荣在此次递交的名单当中。
“追查国际”发言人汪志远表示,中共面临解体和清算,行恶者唯一的出路就是:停止犯罪,揭露、举报黑幕,立功赎罪。在核实这些官员真的不再迫害,并且开始保护法轮功学员后,“追查国际”会将他们的名字从名单上删除。
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受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保护。被追查人的上述迫害行为涉嫌违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群体灭绝罪、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同时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追查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罪行最终由个人承担。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罪责。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没有签署的国家的被告,强制行使管辖权,没有追诉时效限制。
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再次正告李奎哲及其手下
1、法律无权规定正教和邪教
法律只针对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2、以下官方文件已经被废止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二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以及法轮功类出版物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
3、中国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信仰法轮功违法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翻遍所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法轮功的一条都没有。
4、构成犯罪的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保护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破坏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四要件不全。
5、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应用、贯彻或施行。这可不是一般人能拥有的能力,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
6、到底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破坏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7、适用于“你”的“终身追责制”: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
*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想以“内部通知”为办案依据、将来指望“内部通知”为自己开脱法律责任,已经不可能了,如果不悬崖勒马继续行恶的话,必将会成为江氏团伙的替罪羊,断送自己的未来。
8、“你”协助迫害法轮功学员,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公检法机关用《刑法》300条陷害法轮功学员,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中共崩溃在即,清算就在眼前。切勿错失最后一点自赎机会。下面这几件真实案例,希望给你启发:
◇某地一公安局长让安排他们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上级出示红头文件,结果心虚的上级不敢出示,上级怕留下证据。
◇某地一法官不愿枉判法轮功学员,叫逼迫他的上级和“610”人员签字,说只要有人先签字他再判。结果没有一个敢签字的。
◇某地一个“610”主任说:“我对(迫害)法轮功是出工不出力,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又不干坏事,总有一天要平反的。我今天参与迫害做坏事,平反那一天我脱不了干系,自己犯罪不说,还连累我全家老少。
◇某市有远见的领导对迫害法轮功的上级指示也多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他们都在用实际行动为自己留后路,为自己选择未来。
如果你做不到直接拒绝违法命令,至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保护好人不被迫害方法有很多,只要想做总能做到的。希望你在未来的残酷政法大清洗中减轻罪责,甚至可以保全自己,顺利脱身,给父母妻子儿女一份安宁。请你不仅是为自己,更是为家人做出明智的选择。
(责任编辑: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