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都是为法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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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这个日子对于法轮功学员来说,是一个不寻常的日子,对我也同样是一个不寻常的日子——这一天,我第一次听到“法轮功”三个字,同时接收到的都是媒体对法轮功的抹黑宣传。我在心里也不由自主的抵触和排斥大法。认同了邪党对大法的诽谤言辞,从而在内心仇视法轮大法和大法弟子。那个仇视也不知来自哪里,竟然那样的浓烈和强盛,好似有深仇大恨似的。

二零零三年年底,我有幸得到一本《转法轮》。在看《转法轮》的过程中,感到是在听一位慈善的老者给我讲述如何做人的道理,浅显易懂。我一下子明白了天安门自焚是中共嫁祸法轮功的丑剧、骗局。

——摘自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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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文)

某610主任、某省领导和某国保队长等人告诉我的真相

二零一零年,我找到当地的政法委与“610办公室”。见到当时的“610办公室”主任,我向其询问作为政法委、“610”,抓捕、起诉、关押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能不能让我看一看?该主任直言不讳的告诉我:没有。说她都做了五年的主任了,没见过这样的法律依据,省“610”也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

二零一一年,我见到一位省领导。他告诉我,洗脑班是一个没有刑期的黑监狱,(所以)家属在修炼法轮功的亲人被非法判刑后一定要向各部门要人,否则会被送洗脑班。他也愿意尽自己力量帮助家属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让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早日安全回家。他在任期间,默默的帮助过多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营救被迫害的亲人。

也是这个时候,我巧遇一位国保队长,跟其咨询抓捕、起诉、关押法轮功学员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时,他说他也在找法律依据,但是没找到,只是看到人大的那个决定还象个法律,但还不能确定,让我回去找找看看。

我回单位查找这个人大的决定,就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故该决定与法轮功无关。

完全站在证实法的角度来写诉状

同年,市局警察以我是法轮功学员对我非法劳教。在劳教所里,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那里的一位劳教警察言语间给我透漏,如果让劳教所帮助往上递送行政复议申请,只会石沉大海,不了了之——劳教所借口是往上递送,实际是扣押。

于是我委托家人直接拿着我的复议申请亲自去递送。找到省公安厅。在一个没有任何牌子的房间里,一个人告诉我的家人,他们就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直接交给他就可以,而且时效已经到了,当天就是最后一天,让我的家人下午务必送到他的办公室,他会在办公室等着。

于是,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成功的递送到省劳教委。遗憾的是,复议结果是维持。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是劳教所警察要审阅我写好的诉讼状。我递给当班警察审阅,该警察告诉我,我的诉状写的不好,并讲出了哪些地方不好、为何不好。

我一听,既然有缺陷,那就拿回去继续修改。我拿回号室重新写了一份,完全站在证实法的角度来写这份诉状,只要能够证实法轮大法好,那么我就自然无罪了。这份诉状写好后,劳教所另一位警察帮助我,让我将诉状通过会见的方式交给我的家人,由家人向法院递送。

很快,传来我的行政起诉状立案成功,而且法院也很快安排开庭。整个官司,递送文书的过程中,劳教所里能够和我接触上的警察都站在他们各自的位置帮助了我,而且都是背着别的警察帮的我。他们希望我能够通过打官司,让自己无罪释放回家。

同时,有警察给我找来了从一九九九年迫害开始,中共邪党针对法轮功出台的所谓的“法律依据”,而这些依据,恰恰说明了中共邪党是先抓人后制定依据,故而,从一九九九年迫害开始至今,无论出台什么样的依据,都因为先抓人后制定依据的事实,证实对法轮功学员是长达二十六年的迫害,公检法人员是犯罪,不是执法。

后来,中共对我的非法劳教期满。当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司法所以及610人员到劳教所接我,那个负责人自始至终也没有让我签什么字,还给我说,你没有错,只是认识不同而已。就将我送回了家。

压力中 他们尽量保护法轮功学员

后来法院的人找到他们,希望他们强逼我签字、撤回诉讼。他们没有听从法院的安排,以我不配合、联系不上托辞,没有配合法院做坏事。法院就以我被传唤两次不到庭为由,按照“自动撤诉”结束了我之前的行政诉讼案。后来有警察让我离开自己现住地,到别的地方去住。多年后,我才知道邪党对法轮功学员会持续骚扰,他们却以找不到我为由从来没有骚扰过我。

二零一八年的一天,派出所民警见到我说,这么多年不是他找不到我,而是他不愿意打扰我和孩子的生活,所以才一直借口找不到,没有骚扰过我。

二零一四年,有法官告诉我,对于法轮功案件,无论是开庭时间还是判决结果,都是政法委和中院决定,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决定权。

同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我,对于法轮功的问题,当地政府有一个文件,就是不受理不答复。当我提起控告,不涉及法轮功内容的时候,受理案件的单位还是拒收,不敢受理。我说,就是因为你们有内部规定,法轮功案件不受理不答复,我才删掉了法轮功的内容,我要求追究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不是让你们解决法轮功问题,你们为什么要往法轮功上面扯呢?全国各地都在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很多地方以撤案、不立案等等各种方式不再参与迫害,为何我们地区就不能这样做呢?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很无奈的说:我们也希望这样,其实我们比你们还难。

后来再投寄控告状之后,竟然接到市检察院立案的通知。也是这一年,中院常年参与办理法轮功案件的法官,告诉我,二审不要委托律师,二审的判决书早已经定好,只是等律师的辩护词一递交,判决书就送达当事人了。(即先判决,然后假装庭审,其实庭审是走过场。)

有一位一审法院的法官,几乎从一九九九年迫害开始,就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在家属咨询上诉的事宜时,很耐心的接待家属,帮助家属和法轮功学员及时完成上诉;有的法官还去看守所多次征询法轮功学员是否上诉,目的是希望能够继续上诉,而不是认罪。

我亲眼就看到这样的法官在办理明显的冤假错案时,面对上面强权的压力,不能判当事人无罪,只好将所有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写入判决书,希望当事人拿着这样的判决书来控告他这个法官。

在反迫害中 转变观念

二零二一年,街道人员多次上门找我,我以为他们胁从邪党上门骚扰和迫害我,所以对前来的工作人员厉声告诉他们,修炼法轮功不违法,他们上门没有法律依据。他们还平和的跟我说上门的理由,而我却十分的气愤,认为太不讲理。几次见面之后,我终于缓和了态度,听他们说话。

于是那个负责人告诉我,政法委书记要上我家,希望我不要开门,他们一去就是一、二十人,打开门我无法控制局面——原来他是为了我好才上门,他们也不愿意这样的恶行让自己成为帮凶,而我先入为主的思维把他们锁定在参与迫害的迫害者这个角色。

同年,我被非法拘留期间,刚送到拘留所,里面的警察恶声恶气的厉声问我:拍不拍照?我也厉声回答:不拍。就被另一个女警恶狠狠的带走了,带到一个大房间,让我取识别服(相当于美国的橘色囚服)穿在身上,还恶狠狠的问我:穿不穿?我也很厉害的说:不穿。女警气呼呼的将识别服扔到原地,很厌恶的带着我到了号室里,让我住下。

第二天,该女警又让其他在押人员强行给我穿识别服,不穿,就先暂时停了下来。当时还有另一位同修和我在一起。白天,同修讲真相给大家听的时候,这位恶狠狠的女警反而一直不吭声,一直听同修讲完,有时候还补充几句,配合同修讲真相。原来那个恶狠狠的背后只是虚张声势,用那表面的恶和狠掩盖这个生命对大法的敬意和对修炼人的保护。

这里的一位所长来查我们不穿识别服的事,过程中同修又给其讲真相,他都很认真的听。听同修讲完后,这位所长说,他的妈妈也是信佛的,信了很多年,他很尊重妈妈的信仰。却只字不提我们不穿识别服的事。

我被第二次非法拘留期间,我不吃饭,值班警察给我他们在外面买的饼子,说很好吃让我吃。我不吃,又给我方便面,我不要。我不穿识别服,在那里发正念;他们表面上制止,却不强势,言行中看得出,他们知道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无理的,他们是被动的、很不情愿的执行,是那种对这种迫害还在持续的消极抵制,又带着太多的无奈。

二零二四年,我被非法关押在监狱的时候,我不写污蔑大法的文字,包夹和恶警对我实施酷刑折磨。没有其他人的时候,负责包夹我的犯人悄悄告诉我,她必须让众人看到她特别坏,否则在监区她无法活下去,别的包夹人会向警察告她。她不愿意折磨我,但是她会附和其他包夹人虚张声势,让我挺住。告诉我,一旦认定的事,哪怕脑袋掉了也不足惜,一定要坚持住。

有警察表面上找我谈话,逼我转化,言语间却提醒我用监狱法来控告监狱,告诉我自己怎么认识的就怎么写。她不认同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这种强制转化,认为不转化是法轮功学员自己的选择,只要愿意承受后果,转不转化根本不应该强制。

有一位监狱警察,曾经也参与过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看到过那些非人的酷刑折磨,令人难以面对和忍受,所以特别希望法轮功学员能够通过控告、举报的方式,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制止监狱警察对法轮功学员非人的虐待暴行。

当我从黑窝回到家,面对上门骚扰的派出所警察和街道、社区人员时,看到他们的无奈,看到他们明知是在迫害好人,不愿意参与又被动的无法抗拒,有人直接说:“共产党倒台了,这样的事就结束了。”

结语

法轮大法的真相,很多都是公检法人员(世人)用不同的方式讲给我听的。我成为大法弟子后,那些被迫直接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用他们的方式积极主动的配合我反迫害,让我亲眼见证了众生都是为法而来。

而与我有缘的众生,有些仍在持续参与无法停止的迫害齿轮中的(已无可救要的除外),是我没有修好自己,是我没有听师父的话,多学法,学好法。没有真正从法上提高,不仅没能救了与我有缘的众生,还让众生在无边的罪业中沉沦。

曲折的经历终于让我明白:众生都是为法来。大法弟子只有听师父的话,修好自己,才能真正解救与自己有缘的众生。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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