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内设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类活动,做出定罪的关键证据,而同样是这个公安局,却在信息公开案中答复称内设机构没有司法鉴定类资格,究竟哪里出了问题?其实这触及到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一贯习性:敢做不敢当。
迫害这么多年,中国的法律条文中(包括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中为什么没有“法轮功”三个字、亦即没有对法轮功的“法律评价”?明慧网一篇文章加注的一句话回答了这个问题:“任何国家机构都无权对信仰定性”。任何具备法律精神的人都会认同这个观点,一个信仰是不是邪教,不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等任何世俗权力机构说了算的,“邪教”压根就不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术语。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是这个精神。
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一九九九年十月全国人大的所谓惩治邪教的决定、两高的司法解释中都不能出现对法轮功的直接污蔑定性,不是中共不想做,而是在立法技术上门槛过不去。
此后公安部的“公通字〔2000〕39号”中没有出现法轮功,也是这个原因。“公通字〔2000〕39号”中虽然规定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可以“认定”邪教,但是这个文件出来后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也没有正式文件污蔑定性法轮功。
直到二零一七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所谓司法解释越过公安部直接“授权”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这相当于打破“公通字〔2000〕39号”的规定,把所谓认定邪教的权力又从省公安厅往下挪了一级。此后,各地的迫害案中基本都是地市级公安国保支队出具所谓“认定意见”,而有的地方国保支队出具的“认定意见”结论中不写“邪教宣传品”,只写“法轮功宣传品”,有维权律师将其理解国保人员为自己“留后路”。
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此事涉及两方面违法:其一是侵入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宣传品是纳入出版物管理的,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鉴定权限在出版物鉴定机构,不在公安机关。其二是公职部门和人员“认定邪教”的荒谬。鉴定主体资格是什么?鉴定标准是什么?是否客观?鉴定人专业技能是什么?更进一步,从超出技术层面的更深层看,区分和判断正教、邪教的标准是普世价值,是真、善、忍,而一个专门迫害真、善、忍的机构,哪里会有什么资格去“认定邪教”!
基于以上分析,提供一个否定刑事司法迫害的角度和思路:
一、迫害案之初,立即发起针对地市级国保支队是否具有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程序。这个“信息公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可以同时向省公安厅和公安部提出申请。一个信息公开案件可以波及近十个公职部门,而且我们递交的法律文书是要在法院档案室存档的,我们的文书中可以直接记录迫害罪恶和责任人。
二、迫害过程中一旦发现邪恶的“认定意见”,立即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对,要求确认该文件无效。
三、我们发起的每个程序中,发出去的文件和得到的法律文书应立即反馈给办理迫害案的机构和个人。如果在我们发起的程序中遇到的一概是不作为,我们把“不作为”的证据(发送回执、发出去的文件备份复印件)保留好,也及时反馈给办理迫害案的机构和个人,启发他们思考为什么这些部门不敢面对问题。由于我们所发出的文件都是在揭露“认定意见”的非法和荒谬,因此,要发挥文件本身讲真相的力量,就需要我们书写文书要用心。
四、针对“认定意见”的源头即两高“法释〔2017〕3号”,被迫害同修或者家人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官网递交审查申请,要求撤销这个伪司法解释。这份在人大官网备案的申请,就可以作为此后各个阶段的讲真相的重要资料。
五、走正式法律程序所用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真相资料广泛传递,公职部门和人员接收、接受、认可的过程,就是解体迫害因素的过程。连迫害者都认同我们的法律文书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光明正大在街上发放法律文书——救人的真相资料了。
考虑到法律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法律文书主要观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 任何国家机构没有权力判定正教、邪教。邪教和正教都不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法律能定义邪教,就意味着能定义正教——法律定义哪个教信的是真神,无疑是荒谬的。
◎ 衡量判断正教、邪教的标准是普世价值真、善、忍。对抗和迫害普世价值的组织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
◎ 中共上层对法轮功不做正式的定性,最后让地市级公安机关去认定什么是邪教,这是让地市级以下公检法人员承担所有的迫害罪责。中共上层只会为基层挖坑、却永远不会为基层迫害背书。
人间法律,采取的是堵水或管制思路,想用越来越多的法律条文去规范人类行为,堵不胜堵,人心不古,条文只能越来越繁复;在实施方面,随着人类道德的败坏,不但普通民众会发现各种弊端、漏洞,公检法人员也会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欺负民众无暇研究繁杂的法律条文,无财无力与中共的公检法势力抗衡。从根本上讲,中共是“党的利益高于一切”,法律既是中共在国际社会面前自我装扮的工具,在国内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又是中共制造问题之后让中国百姓保留一点幻想的发财工具。
然而天法却是永恒不变的,衡量着一切人与事。神目如电,人信不信恶有恶报,是人自己的事,影响不了天道的存在,改变不了真善忍宇宙真理的存在和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