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广州公检法人员构陷七旬陈锦卿 强判三年半冤狱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天河区72岁法轮功学员陈锦卿女士,被警察非法关押到天河区看守所一年七个月之后,二零二四年九月中旬,她被海珠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并被勒索罚金五千元。

陈锦卿,生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户籍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大道,现居住在天河区燕塘社区。她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她的身体健康状况很差,她说,如果没有修炼法轮大法,她可能活不到今天。修炼法轮功后,她获得了身心健康。

遭警察入室绑架 检察院非法起诉

二零二二年七月开始,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一带,出现法轮功真相资料,这本是一件免费发放、让民众了解真相、还百姓知情权的好事。然而,警察猜测是陈锦卿发的,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开始罗织罪名。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上午九点多,天河区公安分局国保赖淦文和兴华派出所警察戴智慧、何淑芳、邓星炜躲在陈锦卿的家门外,趁她女儿开门出来、陈锦卿在屋内准备关门时,蜂拥而上,将她女儿推回屋内,有四人闯进家里,土匪般地翻箱倒柜、非法抄家,并将陈锦卿非法关押到天河区看守所。

非法讯问陈锦卿时,天河区公安分局国保赖淦文叫嚣:“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陈锦卿的女儿也被当作嫌疑人一块绑架。她女儿在兴华派出所被盘查了一整天,被侮辱性强制验尿、验毒、身体检查、无犯罪记录查询、拍照,并遭讯问。在她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状态下,做了讯问笔录,后来也被作为起诉迫害陈锦卿的所谓证据。

陈锦卿被非法关押到第三十七天时,被天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随后,她被天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陈锦卿被构陷到海珠区法院。

被非法庭审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上午十一点左右开始,在天河区看守所内,陈锦卿被海珠区法院非法视频庭审,十二点半左右结束。

在质证方面,主要围绕燕岭路附近的资料是不是陈锦卿发的,以及家里的少量资料和真相币。

警察怀疑陈锦卿发放法轮功资料的所谓“证据”是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在粤垦路停车场的一段监控视频。视频中,并不清晰的显示一位身穿白色上衣、黑色裙子、短发、戴口罩、步履轻盈、五十岁左右的女性曾进入停车场。这个人不论是谁(也没有做犯罪行为),明显不是陈锦卿。当时陈锦卿已经71岁,身材富态。但公诉人赵晓凯一直主观臆断,诬陷此人就是陈锦卿。期间,律师向法官申请让陈锦卿的家人出庭作证,让家人来判断监控视频中的女士是不是陈锦卿,此申请被法官拒绝。

陈锦卿坚称:修炼法轮功无罪。最后公诉人赵晓凯给出的量刑为一年半至一年九个月。

遭天河区公检法加害、冤狱三年半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但天河区公安分局却仍嫌量刑不够,对陈锦卿进一步构陷。兴华派出所警察在非法庭审后,再次来到天河区看守所,对陈锦卿非法提审并拍照,将拍摄的照片与上述监控视频,提供给广大鑫证司法鉴定所,让该鉴定所进行所谓“鉴定”。该鉴定所没有出示任何鉴定依据,仅通过肉眼识别,便给出照片与监控视频是“同一人”的结论。天河区公安分局将这个新的“证据”提交到海珠区法院。

事实上,这个所谓“新证据”是非法的。一方面,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庭审阶段,并已经开庭,此时侦查机关没有介入案件、提审、拍照及委托鉴定的权限。同时,侦查机关将拍摄的本人照片给鉴定机关进行所谓鉴定,构成了暗示、指定鉴定结果的事实,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广大鑫证司法鉴定所参与人员是和兴华派出所警察同伙诬陷陈锦卿老人。

另一方面,鉴定机构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和鉴定依据,鉴定人员仅凭肉眼识别,就在鉴定意见中得出监控视频中人像的“额眼鼻”等五官特征与陈锦卿存在“较多符合特征”,并鉴定为“同一人”。实际上监控视频中的人像戴着口罩,也根本看不到鼻子。上述所谓鉴定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完全是主观臆断。

陈锦卿就上述鉴定结果,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了控告。但海珠区法院却无动于衷,不但不将该鉴定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悖逆法律而行,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为这个新的假“证据”对陈锦卿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审。公诉人赵晓凯仍坚持以前的错误结论,法官韦晓明再次拒绝家属出庭作证,并阻止陈锦卿自我辩护。

这个所谓的“案子”,还有许多程序违法之处。(1)搜查证上地址错误。搜查证上写明进行搜查的地址是:燕岭路268号18栋1号门 401房,这个根本不是陈锦卿的住所;(2)扣押决定书、勘测检查、扣押笔录等,均为事后补做;(3)相关视频、报案记录也是半年后的2023年7月才补做。

海珠区法院罔顾法律和事实,二零二四年九月中旬,对陈锦卿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五千元,参与构陷的法官是韦晓明。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