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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七旬罗凤华被关押在湖南省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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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湖南省衡阳市法轮功学员罗凤华,今年71岁。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被浏阳法院非法开庭,判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一万元。现在被关押在湖南省女子监狱。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点,罗凤华在外面讲法轮功真相时被人举报,当时她并不知道,讲完后走进一家超市买菜,准备付款时,被一警察挡住并将她强行带到长沙市通泰街派出所。同时举报她的四人也在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逮捕证的情况下,她被非法关押了8、9个小时。当晚11点又把老人送进了长沙市拘留所,关在一间有铁椅子的审讯室里。5、6个警察强行将老人按住并用手铐铐起,她的左手大拇指根部被手铐铐的掀起五公分长的皮肉,鲜血直流。在场的警察不但不管,还将她非法关押在一个只有二十几度的小黑屋一晚。

第二天大约十点左右,饥寒交迫的罗凤华被他们开着一台公安车送到长桥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罗凤华不配合他们,他们就找了各种检查报告,实际上罗凤华并未检查。下午四点半左右,她已经四十多个小时没吃没喝,人筋疲力尽了。罗凤华是被看守所的警察用轮椅强行送进看守所的。

罗凤华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四个月十二天。133天不见天日,她瘦了二十多斤,骨瘦如柴,生活差点都不能自理。

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唐瑜来到看守所对罗凤华宣读非法指控,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警察强行闯入她儿子家以他们手机中一张图片为由,将罗凤华绑架到通泰街派出所。并在她房间肆意抄家,抄走一本《转法轮》、u盘一个、周刊两本等。她当场要求他们将《转法轮》归还,他们不但不退还,还将她的个人物品作为所谓“证据”。

在通泰街派出所他们非法审讯了老人八、九个小时后,没有出示拘留证的情况下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对罗凤华进行非法拘留五天。

此次在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监管警察在罗凤华身上收走了320元有真相内容的钱,其中27张被他们再次作为证据,构陷她八十一条罪名。可笑的是连一首歌词都成为一条罪。公诉人在宣读过程中,老人曾两次要开口发表意见,公诉人凶巴巴的阻止她发言,直接将她的话语权剥夺。

十月二十八日晚十点,突然罗凤华胃痛的在床上打滚,满头大汗的滚到了地上。同监室的年轻人看到后赶紧报警,主管民警把医务室医生一起叫来,问了一下病情后给她吃了几颗止痛片缓解了一点点。但监管警察不放心。11点多钟,又把她送到长桥医院进行各种检查,结果是急性胰腺炎。非常危险,要开刀做手术,她不同意。后又把罗凤华送到市一医院全面检查,结果还是一样,医生下了通知书,不做手术,随时会有生命危险,还是建议做手术。老人想想自己年纪大了七十多岁了,不想再去开个刀就没有同意。随后,又将她送回长桥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睡觉时双脚都一直被铐在床边上,连上厕所双脚都是铐着,双手扎着针。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在去医院的路上双手双脚也都被铐在一起,右脚小踝处还有一大锁头,连走路都是寸步难行。夏天光脚被铐的脚后跟、脚踝处划脱皮而血流不止。

十一月十七日开庭,罗凤华因在医院住了十来天没吃东西连水都不能喝。法院警车开往长桥医院后,把她从病床上叫下来,将她扶下楼后,带上了警车。一路上脚链手铐,迷迷糊糊,毫无精神的她坐了一个多小时到了指定浏阳法院。一位二十多岁的警察先下车后,大吼着对老人连说了三遍:“你下不下来!”第三遍还没落音,老人还没等反应过来。就被他一把从车上拖下来,倒着将她拖向法院内,她的双脚在地上擦,而她的上衣全被警察拉着将整个头以及脸部遮住,导致老人无法正常呼吸,上半身也全部裸露在外。不仅如此,还将她摔在小屋子的座位上不管不顾。罗凤华缓过气后问他:“你家有没有老人?有没有长辈?如果你家的老人被别人这么侮辱,你有什么想法?我犯了什么罪?你对我这样的态度,你叫什么名字?”他说姓张。

为了将罗凤华强行绑架到浏阳法院开庭,以这种暴力的方式,她拒绝配合进入庭审室。后来审判长和其他陪审、书记员等相关人士就在非法关押她的小屋子外面,连证人都没有的情况下。审判长对罗凤华进行宣读诬陷的罪名,同样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等,还诬陷她认罪认的好,坦白的好,从轻处理等。非法判处罗凤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罚款一万元。

十二月二十二日,为了维护她的个人合法权益,罗凤华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却遭受了司法局与派出所不断的上门骚扰,并扬言要将她收监。而在28日下午,浏阳法院裹挟她家聘请的律师带着一份所谓的“撤回上诉申请书”到她家来找她签字。由于老人当时不在家,其儿子代替她签字,这是非法无效的行为。但是法院据此非法剥夺了罗凤华的上诉权。没多久,罗凤华老人还是被强行收监。目前被关押在湖南省女子监狱。

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法轮功学员承受着压力、迫害、个人的痛苦和磨难,仍坚持正信,没有任何暴力的发生,这正体现了真、善、忍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信仰真、善、忍,何罪之有呢?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中也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国家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办案”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称:“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冤假错案之人追究终身责任”。

作为执法者,心中有良知,心里有国法,那是民之所愿,民之所幸。那才能真正依法执法,维护正义,才能使自己得到法律保护,手中公权力才可以为他带来荣耀;否则,公权力也可能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那不是危及自身吗?

(责任编辑:林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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