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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遭骚扰迫害 昆明郭玲娜女士控告片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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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二零二四年一月,昆明市法轮功学员郭玲娜向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监察委等部门控告昆明永昌派出所社区警察潘云红长期骚扰及其它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最高检、省、市、区检察院均以短信12309回复当事人,控告状已收悉,所反映问题已转有关承办部门。

郭玲娜女士在《控告状》中写道:“潘云红自二零一九年初担任永昌派出所社区民警至今,在未出示身份证明和执法依据的情况下,多次不定时到我家中骚扰,还有打电话骚扰。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潘云红在未出示搜查证和执法依据的情况下,带领两人到我家中非法搜查并抢劫了我的合法财物,之后还在家中对我非法训诫。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至十六日之间,永昌派出所潘云红等人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长达六天之久,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对我造成巨大人身伤害。2022年9月下旬潘云红指使社会闲杂人员在我家楼下蹲坑看守,我出门就被跟踪监视。”

郭玲娜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出生,原昆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图书室职工(二零零七年被非法劳教时单位伪造签名私自解除合同),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华昌路44号。二零一四年四月被非法抓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饱受摧残,然而结束冤狱回家后,又持续不断遭到永昌派出所的各种迫害。二零一九年初潘云红做永昌派出所社区民警后,不断骚扰郭玲娜,持续至今已五年多时间。

社区民警潘云红,女,工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警号:015488,联系电话:13987610786,0871-64141957(永昌派出所报警电话),0871-64144417(永昌派出所监督电话)。

警察潘云红具体违法行为及涉嫌罪名如下:

一、潘云红对我非法训诫,涉嫌滥用职权罪等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下午两点左右,潘云红带领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杨兆锦和永昌街道办事处永兴社区龚姓人员到我家中,三人均未出示证件及执法依据。进家后,潘云红和龚姓人员就坐在客厅,杨兆锦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也未经我同意,佩戴执法记录仪私自闯入我家中每个房间(连同厨房)非法搜查并抢劫我的合法私人财物,也没有开具搜查物品清单,其恶劣行为严重违法侵权,涉嫌非法搜查罪和抢劫罪。之后杨兆锦拿出一份对我的训诫书叫我签字,我依法拒绝。在此过程中,潘云红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杨兆锦不仅涉嫌非法搜查罪和抢劫罪,同时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

二、潘云红肆意限制我人身自由长达6天,涉嫌非法拘禁罪

1、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我乘坐朋友摩托车到云南省高院递交申请再审法律文书,由于申请书不符合受理要求,我修改申请书后,于下午2点再次到云南省高院办理。2点30分潘云红、永昌派出所张姓警察(具体名字不详)、该所协警陈瑞、永兴社区工作人员李俊四人,开着警车跟踪我到该院立案大厅。待手续办完后,该四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及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要强行将我带上警车,我正告他们违法并依法拒不上警车,潘云红、陈瑞二人非要和我打了一辆出租车并直接将车开到永昌派出所,下车后,潘云红强行将我带进派出所。变相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一个下午。出派出所后,潘云红又非法跟踪我到家,并威胁我不准出门,出门必须打电话告诉潘云红。

2、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至十五日每天早上6点多至晚上10点,永昌派出所,每天均派人守候在我小区出入口监控和限制我的出行。具体人员是:一个三十来岁的女人从早上6点至下午2点多,一个五十来岁的男人从2点多至晚上10点多,守候在我小区出入口监控我的出行。只要我一出门,立即打电话报告潘云红和社区。

3、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早上,我要出门到西山区法院立案。一出小区,刚步入华昌路就被尾随的一个女性青年追上,强制让我停下,并打电话叫来永兴社区工作人员李俊,不准我乘公交车,必须坐他们安排的车去,在被逼无奈之下,我只得坐他们安排的车。潘云红、永昌派出所协警陈瑞跟随,在立案大厅,潘云红始终监控我。办完事,又不让我自由回家,强行把我带到我小区的院子里。

4、潘云红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到家骚扰,非法要求我在那期间不准出门。还不断打电话骚扰我,搞得我不得安宁。以致,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11点11分打电话骚扰,我未接。

5、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早上8点30分,我出门时,守候在路口的女性青年即刻打电话,潘云红说同意我出门,但叫这个女青年跟着我。我打市政府市民投诉电话,投诉被监控经过,在华昌路段被潘云红等人强行带到永昌派出所。到派出所我再次拨打市政府市民投诉电话,投诉被强行带到派出所,对方告知已转110。在派出所我叫潘云红拿出监控我的法律依据,潘云红不仅拿不出法律依据,还非法对我拍照。我采取对等方式拍潘云红,潘云红却抢走我的手机,非法删除其监控我的证据。由于我的投诉,后该女青年才撤离。

潘云红肆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长达六天之久,完全符合《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完全符合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人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滥用职权非法监控

1、在二零二二年九月份,我住家单元楼下就有一妇女开始每天坐在单元楼门口,只要我下楼出门,她就跟踪监视。在我对她的严词询问下,她说是受潘云红指使在我家楼下守候,我一出门她就要尾随。这个妇女一直在我家单元楼门口守到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才没有再出现。

九月的一天,我出门去牙科诊所,这个妇女没有跟上。结果,等我从牙科处回来,在公交车站下车时,潘云红早已在路口守着,看见我回来,赶紧往派出所走。

2、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十点左右,我从自己家四楼下楼,看到单元门口有一个男的大概三十岁左右,看到我下楼就过来问我要去干什么。我反问他为什么要这么问,并说自己并不认识这个人。这个男的就说他是(永昌)派出所的。后得知该名男子是永昌派出所的一名辅警,姓鲁。我就问这个人守着自己是否有法律依据,并接着说《宪法》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说着就往外走,该名男子就一直尾随我跟到华昌路口,该名男子就打电话说(我)出来了。这时就来了一个女警,她是永昌派出所的警察,叫李娟。李娟过来问我要去哪里,要去干什么。我就回答她说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去哪里是我的自由,为什么要告诉你?李娟于是打电话给片警潘云红,潘云红又过来了。我问潘云红为什么要叫人守着我,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潘云红说她不知道,说她一上班就叫她做这件事(叫人守着我)。我一听就说现在就去永昌派出所直接找所长,问个清楚。

到了派出所,所长胡俊峰一直在开会,一直等到中午派出所的警察都吃了饭,见到了所长及西山分局国保大队的王姓的警察。我就问所长:“你们是执法单位,你叫人守着我有法律依据吗?你们这是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是合法公民,为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狡辩说没有啊,还反问我不是还来到派出所了吗?我说:“今年是新年第一天,你就叫人守着我,请你坦然点回答我!我是合法公民。”结果胡所长就吼起来了,叫嚣我是违法公民,与人民为敌,国家为敌。还说叫我不要出去讲(真相)。

四、侵犯公民的人格权以及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

潘云红四年来多次至郭玲娜家中骚扰、询问、拍照等还有电话骚扰,严重侵犯了郭玲娜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警察潘云红从二零一九年至今,在从未出示过身份证件以及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持续了五年对郭玲娜的各种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民法典》、《警察法》、《公务员法》等,违反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仅侵犯了郭玲娜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人格权利,还涉嫌构成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等诸多罪名。郭玲娜女士依法提起控告,要求对潘云红立案调查,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参与迫害单位及人员:
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35号
电话:0871-68184111
邮编:650100
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辉
党委副书记、政委:袁志兵
党委副书记:梁捷
副局长:张晓东
副局长:赵乐毅
副局长:朱家斌(负责国家安全保卫、处理×教、分管国保大队)
副局长:朱伟中(分管永昌派出所)
副局长:许晋
副局长:李富
副局长:沈春贤
纪委书记:杨青
昆明市西山区永昌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路165号
报警电话:0871-64141957
监督电话:0871-64144417
邮编:650034
所长:胡俊峰
副所长、社区中队长:赵健
副所长:缪蒙
副所长:孔德强
潘云红,女,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社区民警,警号:015488,联系电话:1398761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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