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东东营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对两名善良妇女的冤判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二三年五月底,一位七十多岁的老母亲,拖着虚弱的身躯,来到东营市中级法院,希望得到被关押两年多的女儿无罪释放的消息,但仅仅得到一句冰冷的“维持原判!”——连一纸裁定书都没有看到。悲伤无助的老人,眼泪不禁流了下来。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东营区法院对胜利油田女职工郭宏焱、二十三中女教师陈晓红枉判三年半,勒索罚款一万元。两人及她们的律师表示两人无罪,要求释放,向东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东营市中级法院罔顾法律,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两名法轮功学员的上诉审理匆匆走过场,维持一审的非法判决,与区法院一起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共犯。

她们,在大法修炼中获得快乐与健康

郭宏焱,现年四十六岁,是一位文静、善良的女子。她从小体弱多病,自幼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炎、颈椎病、皮肤病,导致性格孤僻,遇上事就钻到牛角尖里出不来。在一九九零年初中二年级时,她又得了抑郁症、强迫症,各种疾病缠身,夜里经常失眠。去医院做心电图中度异常,她初中二年级还没上完就被迫休学了。那段时间她到处求医问药,有病乱投医,还找人算卦,说她命里缺火,因此改名叫郭宏焱(原名叫郭红媛)。郭宏焱在家休学五年,也学了一些文化课,一九九五年考上了油田卫校,但因身体不好也无法工作。

一九九六年郭宏焱父亲开始炼法轮功,他父亲有高血压、偏头痛、严重的鼻炎等,通过炼功不到一年这些病都好了。后来郭宏焱母亲也跟着炼,母亲有心脏病、胃溃疡、肝肿大等疾病,通过炼功这些病也好了。

看到法轮功祛病健身有这么好的效果,郭宏焱也开始炼法轮功,炼了不到两年她的病也都好了。抑郁症等各种病症消失后,郭宏焱的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多年隔离在家中的她,开始与外界交往。二零一一年一月,她通过招工到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参加了工作。因从小体弱多病,不会干活,但她能踏踏实实勤学苦练,跟着师傅学电气焊,不久就能顶岗了。全家心里特别高兴,她终于能自立了。在工作中,她经常主动加班,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同事的信任与好评。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她象往常一样做电气焊工作。不料因气罐漏气引起了大爆炸,把地上都爆出了一个大坑,周围的房屋门窗玻璃都被震碎,她当时从头到脚都是泥土,眼睛都被土盖住了。领导和同事们都来了,问她有没有伤着,她说没有伤着,也没有什么不舒服,他们都觉得惊奇。因为前一年在另一单位也发生过同样的事故,操作工人当场死亡。郭宏焱修炼法轮功得到了师父的保护。

二十三中教师陈晓红,是一位乐观、单纯的知识女性。她有一份引以为豪的事业,一位纯朴敦厚的丈夫,一个善弹琵琶的女儿。

然而,中共的迫害使这些善良本份的人们承受着不该承受的伤痛:篇首提到的老人是郭宏焱的母亲,她因思念相依为命的女儿,几度因心脏病昏迷;陈晓红的女儿举办婚礼,她也无法操办婚事,没能参加女儿的婚礼。她们受到无辜的迫害,只是因为他们有一颗善心,想帮助民众了解大法真相,能在天灾人祸中得到平安和护佑,其中包括那些迫害她们的公检法人员。

司法机关执法犯法

依据法律规定,一开始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的立案,就是违法的。其立案,是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六日,滨海公安局以投递法轮功学员劝善信件为由所立之“案”。但是,以刑法第三百条为由是违法立案;社会上发生了犯罪事实,才能立案,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发生,根本不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立案违法,那么此后公安机关的一切侦查活动,都是无效的、违法的。荒唐的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滨海公安各分局大肆抓捕二十余人,其中十一人被非法判刑,但从起诉书到判决书,所有的“证据”材料,自始至终也没有提到“立案”中所指信件的情况。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是信件为由“立案”,并以这个非法立案为名,得以开具搜查证、拘留证等,实施长期跟踪、窃听、监控的违法活动。而且,在立案之后的同年七月份,郭宏焱、陈晓红在讲真相过程中曾经被绑架,非法拘留七天。两人均被抄家,家中被抄走的物品中,没有与该“立案”有关的任何物证。一年九个月后,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又将她们绑架。

原审判决列举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最高法和最高检、其他国家机关,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行为,认定犯罪的所谓事实,无论有无,都不构成犯罪。

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提出,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不能分开,不能分别定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利用的什么东西,及如何利用、如何破坏实施,证据不足,应判无罪。原审判决没有由当事人组织、利用何邪教组织,破坏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如何破坏其实施的事实和证据,说明他实际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故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及其相关两高司法解释错误。按照原判决书所指,郭宏焱、陈晓红、陈国华三人多次串联,向民众传播法轮功,但仅有少量口供,没有物证,没有收集宣传品具体详细的时间、地点、数量,没有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证明该事实的主要证据。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东营区检察院、东营区法院的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罪等多项犯罪,但东营市中级法院执意不开庭,维护一审错误、包庇侦查机关,同样涉嫌犯罪。

所有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他们周围的人都对他们的品行有着一定的了解,知道他们是现在社会上真正的好人,绝不会与社会上那些负面、阴暗的东西同流合污。这样的人,却被中共当作罪犯份子抓捕和判刑,这只能使更多的人对中共的邪恶本质有更清醒的认识。至今四亿多人的退党大潮昭示了民众的觉醒。

被中共迫害邪恶势力裹挟的所有工作人员,请静下心来想一想,千万别被一时的利益所蒙蔽,为着自己和家人生命的未来,停止迫害法轮功,让良知与善念主导自己。真心祝愿原本善良的你,能走过最后的劫难,走入历史的新纪元。现在天灾人祸不断,瘟疫一波接着一波,天在收人,如还不醒悟,必将难逃法网。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