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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违法性及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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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大陆教育系统要求、甚至强迫学生参与所谓的“反邪教”签名,针对此行为的违法性分析如下:

一、反邪教签名侵犯了公民的几项基本权利:一是《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利;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

1、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

2、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的思想是自由的。(《宪法》第三十六条)

3、一般人格权。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一般人格权本应由宪法规定,中国宪法上仅规定了其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

人格平等是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人格自由(也有称“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二、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依附或从属关系,学校没有权力违背学生的意愿、强迫学生表达什么或不表达什么,这是对学生的不尊重,是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和一般人格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三、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有《教育法》,但《教育法》没有赋予学校“要求学生反邪教签名”这样的权力,不仅如此,《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依据《教育法》,学校不仅没有权力强迫学生签字,而且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每一个学生和家长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四、侵犯以上两种权利的法律后果:

1、请求停止侵害(《民法典》)

2、如果造成精神损害,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从教育局角度讲,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

六、应对方案:控告、申请信息公开、直接进行行政复议、递交真相信等都可以同步进行。

签字如果是强制性行为,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

如果是教育局行政机关直接下达的命令,还可以直接提出行政复议。

1、向教育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可以参考:

(1)依法公开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法律依据;

(2)依法公开要求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3)依法公开在未经监护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未成年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法律依据;

(4)依法公开“反邪教”的邪教名单,以及认定“邪教”的标准、法律依据。

2、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地址:电话: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要求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行为无效。

事实与理由:

陈述事情经过。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最重要的是教导学生有正确的判断正邪、善恶、是非的标准,也就是树立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校学生基本都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学生“签字”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无效的。

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也就是说,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那么被申请人认定的“邪教”是什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没有合法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就要求学生,尤其未成年学生签名,这是荒唐的行为。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这是中国政府官方认定的邪教组织唯一公开的文件。虽然如上文所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规定了公安部认定邪教组织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公安部这个自我授权本身是违宪违法的,是公安部自我在违法授权、肆意扩展本部门的权限,但是即使如此,中国政府官方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在要求学生签名前,必须明确是针对这十四个邪教组织进行的签名,同时告知学生:

1、法律和政府其实无权认定邪教;

2、邪教的认定标准:“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这是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等;

3、未成年学生签字必须得到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有强迫学生签字的行为,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罪。

被申请人在没有进行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要求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字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效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反邪教签名侵犯了公民的几项基本权利:一是《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利;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

1、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

2、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的思想是自由的。(《宪法》第三十六条)

3、一般人格权。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一般人格权本应由宪法规定,中国宪法上仅规定了其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八条)

人格平等是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人格自由(也有称“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二、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依附或从属关系,学校没有权力违背学生的意愿、强迫学生表达什么或不表达什么,这是对学生的不尊重,是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和一般人格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三、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有《教育法》,但《教育法》没有赋予学校“要求学生反邪教签名”这样的权力,不仅如此,《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依据《教育法》,学校不仅没有权力强迫学生签字,而且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每一个学生和家长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四、被申请人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

要求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行为既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违反行政法,违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教育行政机关有其明确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和执法的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其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而且行政行为还必须满足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原则,在被申请人要求学生“反邪教签名”的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没有合法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其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同时对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依法追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净化学生的学习氛围,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此致:

* 市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3、控告、举报、投诉的格式参考:

举报信

举报人:可以匿名也可以实名。

被举报人:姓名,性别,职务

可以选择教育局和学校的领导。

举报事项:

1、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渎职的法律责任。

2、立即停止要求或强迫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活动。

事实与理由:

可以参考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滥用职权要求、强迫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活动,举报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依法行使控告、举报权,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渎职的法律责任,同时立即停止要求或强迫学生参与“反邪教签名”的活动。

此致

×××市监察局

×××省教育厅

×××省监察委

×××省人大及常委会

×××省政府

教育部

国务院

监察部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抄送:

×××市检察院

×××省检察院

最高检

举报人:×××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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