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的建议

更新: 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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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近期,凌源多名法轮功学员被无端绑架后非法关押,最痛苦、最煎熬的是我们这些家人了。在此希望你们一定要坚强,因为我们的亲人需要我们坚强,需要我们照顾好自己,同时需要我们能够想办法营救他们,使他们少承受一些迫害,使他们尽快的获得自由,阖家团圆。

这些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我们是他们最亲近的人,是最了解他们的人,他们犯了什么罪了?伤害到任何人了吗?!这个我们最清楚了。他们是修心向善的好人,是最遵守国家法律和道德的好公民,而且是修佛之人。他们从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原则不断提高道德水准,从而获得了心灵的净化和身体健康,这是公认的事实,包括参与抓人的许多警察也都不得不承认这是不争的事实。

法轮大法使人心向善,身体健康,法轮大法受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尊敬和爱戴。而只有在中国大陆遭到迫害。他们被绑架的借口是学法、炼功、上访、讲真相、散发或制作资料等。

可是你们知道吗?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文件上来看,修炼法轮功在中国是完全合法的。而迫害大法弟子却是违法的。被警察抄走的所有财物包括打印机和资料等,都是私人财产,这些东西与犯罪无关。因为从1999年7月20日非法镇压法轮功至今,中国政府没有出台过任何一个法律文本说法轮功是×教(即使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其它公开文件也没有说法轮功是×教)。翻遍《宪法》,翻遍中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定性法轮功违法。“法无明文不为罪”,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下面详细说一说信仰法轮功合法,迫害有罪:

1、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唯一有立法权的机构,人大的决议才有法律意义。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没有提到法轮功。而公检法却把这个《决定》作为法律依据来给法轮功定罪,这本身就是在执法犯法。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立法权。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而且此“解释”从头到尾都同样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因此 “两高”的两个司法解释根本不适用法轮功,与法轮功毫无关系。

3、2000年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见公通字2000年39号文件)以及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和公安部从新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都没有法轮功。

4、公检法给法轮功定罪的依据,除了上面提到的还有的就是《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可是这些文件都违反了《宪法》第5条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所以,这些“通知”文件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

5、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署第二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被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审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被废止 的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制法轮功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制管理的通知》。这50号文件说明,印刷、出版、持有、传播法轮功宣传品不在被查禁范围,完全合法。这个50号文件,在百度上查找“新闻出版署50号令”,即可查阅。

6、《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

《刑法》第300 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这一罪名包括两部份,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明确:从法律学角度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看,中国法律没有法轮功是×教这一说。所以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没有名册、也没有组织,是群众的自发活动,所以更不是×教组织。同时也没有谁能指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目前公检法系统把《刑法》第三百条生硬的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是在滥用职权;事实证明,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指控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利用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持有法轮功资料、讲述法轮功真相就能破坏法律实施吗?法律就不能得以实施了吗。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的百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有条件实施这一犯罪。

7、传《九评》、劝“三退”、“讲真相”不违反法律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于《宪法》具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轮功学员传《九评》和“劝三退”也是完全合法的。

因为法轮功不是×教,所以法轮功宣传品不是×教宣传品,所以不是给法轮功定罪的依据。修炼法轮功、讲法轮功真相,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伤害任何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其目地是为了宣传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让分清是非善恶,让人知道善恶有报的天理,因此保护善良,远离邪恶,以保平安。

8、说“政府反对法轮功”是不成立的

《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即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命令说取缔和反对法轮功,因此说“政府反对法轮功”是不成立的。其实,真正镇压法轮功的是迫害元凶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的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了这个说辞。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同样标题的社论。江泽民针对法轮功的讲话属于个人言论,不是法律。《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同样没有法律效力。

以上的叙述,足以证明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荒谬的。信仰法轮功是完全合法的。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而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因为他们把“上面”的所谓“命令”当作法律来执行,而放弃法律原则,是在迫害无辜,执法犯法。

综上所述,我们的亲人没有违法,他们是无辜的被迫害。我们有理由去找参与迫害的单位和责任人,去要求他们无条件释放我们的亲人。告诉相关参与者,我们的亲人是好人,是这个世界上最好的人,我们的家里离不开他们。对此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去参与绑架的单位了解近况,问亲人情况,关押在哪里,案子谁负责,姓名、电话。谁负责找谁,问他们有没有传唤证或拘留证,检查、搜查证明文件,抄查物品清单等。警察上门是传唤还是拘留?证件上有没有注明案由,传唤、拘留证上有无局长签名。而且要质疑:是否立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因为立案后才可能有搜查证,立案须经县级以上批准。如果刑事立案,可向对方要立案决定书,并询问谁批准的?(以上这些文书不仅看清楚而且拍照留下来,必须看清楚了。要是警察阻止拍照可以问他:你要是合法的,也不怕留下你的证据,不合法更要留下证据,好追究你的责任。)若没有手续强制带走就是违法的,警告他们,对他们违法的行为一定是要控告的(警告须有理有据),抑制他们无理迫害。如果被推脱、不搭理、不接待,遭冷落等,问他姓名、警号、电话(用笔记下)。若他说管不了,上面命令。让他告诉上面是谁,归谁管,逐级去找。

他们是执法机关,我们亲人被他们关押,我们找他们问明情况合理合法。过程中尽量表现咱们懂法律,让他们感到咱们懂,会收敛很多。最关键一点把握住让他出示个人信息、绑架我们亲人的完备手续及定罪的法律依据。警察说是邪教,我们反问他:你把邪教的证据拿出来。他们拿不出法律依据,我们要告诉他们,炼法轮功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恰恰是他们在抓好人,在犯罪,让他们明白这一点,咱们要由被动变为主动。他们剥夺我们亲人权利的时候,很顺手。很多警察都觉的大法弟子太好欺负了,迫害是没有代价与风险的。我们这样做是在抑制他们为所欲为,让他们知道他们并不占理,提醒他们要摆正良心,停止作恶。

我们要知道,不管警察搜集了多少所谓人证、物证,抄了几卡车资料,有多大的资料点,我们都不违法。不是说发资料多了罪名就重。我们根本就没罪,我们只是在行使我们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们把无罪的人抓了,是他们有罪。我们的亲人没做亏心事,所以我们心不虚、理不亏。

2、在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上,不要给他签名,我们可以自己列出物品清单来让它们签名!因为是他们抢走了我们的东西,他们应当签名才对。他们要我们签名,其目地是为了将来对学员构陷非法判刑当伪证,千万不能上当。在他们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书上,都不能签名,因为它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的。如“拘传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庭审记录”、“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一概不予认可。但是,所有这些法律文书都要拿到手,并妥善保管好,作为反过来追究它们法律责任的证据。而决不能配合他们的要求留下口供笔录。以前有大法弟子被绑架后,警察在非法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向该大法弟子丈夫核实她是否炼法轮功,她丈夫说是,并被要求在笔录上签了字,在判决书上她丈夫成了她被非法判刑的证人。

3、初期可以请律师去会见亲人,当地律师也可以,价格每次几百到一千以下,可以讲价,目地是和亲人沟通情况,相互鼓励配合;向被关押亲人了解绑架过程,搜集警察在绑架抄家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如是否穿警服、是否出示证件,是否打开执法记录仪等。《警察法》第五章第九十一条: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

4、法律规定公务员年年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就辞退。在当今有案必立,不立违法的严管下,迫害法轮功案件的一系列违法环节,都能被控告起诉。一旦立案,永远写進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只有下岗(失业)。

我们可以告诉他们:“肆意违法搞迫害,迟早会被控告起诉。为啥上边压下来的命令基本都是口头传达?不留证据?怕留把柄给你,怕将来治你罪的时候被牵连。一贯违法作恶,一定没有前途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检法人员都是公务员,公检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无证搜查、随意抄家、非法取证、延期留置、非法拘留、违法批捕、违法审判等等,都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都在违反《公务员法》,都该受到刑事制裁。

5、揭露并控告公检法人员的“程序违法”行为

邪恶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不但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而且其程序往往也都是违法的。最常见的程序违法包括:刑讯逼供、超期关押、手续不全等。因为他们在做坏事,因此谁也不愿意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怕将来承接责任,所以往往法律手续办不全。 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我们要及时制止并警告他们违法,将会受到控告。事后我们可以委托律师,主动控告他们的罪行,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借助法律制止迫害。

我们有必要认真的了解一些有关的法律常识,知道这些恶行已经违反了恶党自己制定的法律。这里仅以“搜查”为例,看清警察是怎样违法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到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文件,在公安人员正常的搜查中,应该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一、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二、搜查证上必须有本市公安局局长亲笔签字;

三、搜查证上必须有本辖区派出所所长签字;

四、搜查证上必须列出两条以上怀疑或确定犯罪事实;

五、搜查证上必须有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或成员协同,所有抄走物品必须会同在场人员和持有人查点,当场列出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员(居委会或亲属或邻居)、和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案。

如果程序违法,可以控告他们。即使搜查手续完备,他们也违反了“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法律。

总之,我们知道,我们的亲人是无辜的,我们明白了我们的亲人没有违法,我们可以用我们的办法去找各个相关执法部门,要求他们释放我们的亲人;或去咨询律师帮我们提供法律援助;或委托律师帮我们营救亲人、做无罪辩护、控告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等等。

我们不能眼见着我们的亲人无辜被迫害,被关在黑窝里承受痛苦和魔难,更不能眼巴巴的看着我们的亲人被一步一步的走非法的法律程序后送進黑监狱,给我们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永远的痛悔。我们一定要尽力的为营救亲人而尽我们的努力,那么希望就在眼前。因为我们是正的,乌云遮不住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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