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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朱瑞遭绑架迫害 家人申诉

更新: 202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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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法轮功学员朱瑞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被绑架,四月二十二日被转到大兴区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非法关押。朱瑞的亲人几个月来通过法律途径,包括申请撤销批捕、控告参与迫害者等,此过程中,见证了中共公检法系统集体违法犯罪的事实。

今年四月二十一日早上,朱瑞在上班的路上被海淀区西三旗派出所警察绑架。他被绑架的原因是北京市地铁公司监测到了他身上带有真相发射器,被不明真相的人恶意举报了,之后他被追踪绑架。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早上十点左右,警察到朱瑞家里非法抄家,抄走了手抄本《转法轮》、笔记本电脑、檀香若干盒、炼功音乐小收音机等物品,抄到家里的现金和外币(警察强迫朱瑞打开保险柜)。朱瑞说:这是我爸一生的积蓄,不能拿走,才没有抢走。母亲卧室柜子锁被撬坏,屋里一片狼藉。当天朱瑞被转到北京市昌平区平西府派出所迫害。四月二十二日早上约1点钟,朱瑞被转到大兴区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非法关押。

家人依法申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撤销批捕、控告参与迫害朱瑞的警察赵辉、孙所长,徐柄栋;申请不起诉,追究被控告人董立岩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鉴定意见”;申请撤回起诉,过程中见证中共公检法系统集体违法犯罪的事实,让所谓“依法治国”的宣传,仅是一句苍白无力的虚假口号。

以下是家属依法维权的经过及说明。

1、五月二十五日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月二十五二十一日,家人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第618条规定,依法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说明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存在《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试行)》(2013)第565条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办案人员作为公安人员办理涉邪教案件,应当熟知公安部办公厅等部门作出的对邪教名单的认定。上网搜索“十四个邪教”即可知道,官方公布的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字样。

二、当地公安挪用刑事诉讼法第82条拘禁朱瑞,明显是在违法,(一到七款)没有一款符合朱瑞的案子,用他们当地自己的文件偷换概念、移花接木。

五月二十八日,家人接到通知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逮捕,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

2、六月六日依法申请撤销批捕

一、其一系列做法涉嫌构成《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多项罪。

二、《宪法》第35、36、37条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及 拥有相关物品都是合法的。

三、“罪刑法定”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思想不构成犯罪;信仰属于思想范畴,法律只管行为,不管思想活动。办案单位以朱瑞拥有法轮功物品等定犯罪证据,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七月12日上午,朱瑞母亲约见片警徐柄栋,下午如约而至来到当事人家中,此人来时全副武装,摄像机挂左胸前,部话机挂右胸前。朱母问徐柄栋你们为什么抓我儿子,这么好的孩子你们也抓?放着坏人不敢抓,你们敢抓好人?他做了什么坏事了?徐柄栋说:他宣传法轮功。朱瑞母亲严厉地诉说:信仰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违法。并告诉徐柄栋会依法控告,国内告不了就告到国际上去。交谈19分钟,徐柄栋匆匆就走了。

接着打电话约见直接非法参与迫害责任人北京市公交分局平西府站派出所警察赵辉,他坚持说打错电话了,并辩驳自己不是赵辉(当时派出所通知家属就是这个号)。打平西府站派出所座机,接电话的人还是不承认有赵辉。朱母留话告诉赵辉:你必须要见我,人民警察必须见人民。

七月13日周二上午九点,朱母给派出所打电话说:你告诉赵辉,我下午必须去见他。上午11点多钟派出所来电话说:你非要见赵辉是吧?那好,周四上午九点(从牙缝里阴森森的)说出:你来。周三上午律师会见朱瑞,律师问:你最近提审是什么时候?他说:周二。周四上午九点,朱瑞母亲到派出所,赵辉说:现在传唤你。赵辉把朱瑞母亲当犯罪嫌疑人非法审讯了一个半小时全程录像,有诱导嫌疑,严重的违犯了《公安法》。周二去提审朱瑞是有目的地,朱瑞母亲告诉赵辉:你还在继续犯法!

3、七月十九日,家属依法控告参与迫害朱瑞的警察赵辉,孙所长,徐柄栋。

七月二十八日朱瑞案件转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现在被非法关押在海淀区看守所。

4、八月8日依法申请不起诉

说明如下:
一、公安机关的认定意见中只是说有关资料是法轮功资料;与被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不构成犯罪证据。

二、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未列明“破坏法律实施”所指被破坏实施的法律的名称、颁布机关、日期,其具体内容是哪一条。

三、移送起诉意见书没有说明现有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未说明、证明“破坏法律实施”所导致的后果。

四、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未说明现有证据与“利用邪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即:未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邪教组织的存在、人员构成,以及“利用”的行为。

八月二十七日朱瑞父母亲分别给经办检察官董立岩打电话,找她当面谈谈,她不见,她说她说了不算。问她谁说了算?她说法轮功的案子是敏感的案子,找她也没有用,有好几个人定的。朱瑞父亲说:我查了法轮功并不违法,是合法的。检察官说:你不要跟说法律。朱父说:你检察官都不讲法律,那里讲法律?你的意思就是要起诉了?董立岩说:是的,就在这两天起诉。朱母亲说:我就控告你。

5、九月九日,家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董立岩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法律责任,并予以严惩。

6、九月十三日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鉴定意见”

一、“鉴定意见”出台程序违法。制作鉴定意见的公安机关即负责抓捕又负责认定犯罪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的“鉴定意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二、该“鉴定意见”的鉴定内容逻辑混乱,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不是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案需要鉴定的是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不是鉴定是否是法轮功资料,法轮功资料本身不需要鉴定。

所谓的“鉴定意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该案的证据。因此从法律角度非常肯定的讲,鉴定意见不是朱瑞的犯罪证据,恰恰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徇私枉法罪的有效证据。

7、九月二十日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所谓证据,无非三类。其一是从朱瑞家中抄走的书籍手抄本、电脑,电子产品等;其二是所谓证人证言;其三最为关键的是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国保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以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对朱瑞起诉撤回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十二年以来,江泽民梱绑了公检法司包括所有体制内的工作人员,集体性的违规、违法、犯罪,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强制性的规定了关于法轮功真相四个不准:不准看、不准听、不准信、不准传。制造了亿万个冤假错案,法轮功案子属于千古奇冤,总有一天真相大白于天下,还大法的清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待好人就是善待自己,善良人总会有好报。

参与迫害人员及单位: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国保队现任队长赵队长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检察官董立岩电话:01059554673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法官:王冲,陈静,李法官
北京市西三旗派出所警察徐柄栋电话:18411065938
北京市平西府站派出所电话座机:01081784380. 01081788110
北京市平西府站派出所警察赵辉电话:1851885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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