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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十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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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十三名法轮功学员刘志峰、王永兴等被非法关押一年多,九月二十八日被滦平县法院非法开庭。两位维权律师从法律和道义角度做无罪辩护。

十三位法轮功学员(刘志峰、王永兴、王广学、陈海东、杜桂兰、王海芹、王素芳、戈素芬、李艳华、刘丽娜、王海冰、汤凤霞、刘凤霞)都被戴着手铐脚镣,身穿防护服,戴护目镜带入现场。在两位律师的强烈抗议下,镣铐被去掉。因为公示期不合规范,律师首先要求合议庭人员回避。法官没有回应,继续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磕磕绊绊,念不成句。在念完有关材料后,再没有对当事人和律师做任何提问。

两位维权律师一直占据主动,从法律和道义角度做无罪辩护。与会人员和旁听家属都静静听着,能感受到所有人都非常认可律师所讲,有的庭审法官不住的点头。期间,刘志峰夫妇和王永兴都讲到自己修炼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按照真善忍的理念,修心做好人,没有罪错。

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下午四点,中间无休息。公诉人是滦平县检察院鲍振贤,审判长是法院民事庭长赵亚军。围场县公安局该案的组卷人鲁淑云、贾立新到场。共有十一位律师介入,其中刘志峰和王海芹夫妇分别聘请了律师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除王海芹的妹妹作为辩护人允许进入庭审现场外,其他当事人只允许有一位家属在隔壁房间通过同步录像旁听。

庭审结束没有宣布结果。

起诉前,公诉人鲍振贤曾经对跟他会面的律师说:“你不要再讲了,没有用,法轮功的真相材料我看的太多了,我承认他们都是好人,等开庭时你到法庭上愿意咋讲就咋讲。其实你们律师在法庭上怎么样辩护,要说些啥我都知道,到时候你辩护你的,我们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判我们的。”

开庭前,审判长赵亚军对律师说:“我知道这些炼法轮功的都是善良人,这几天白天黑夜不断接到海外的电话。”

可见,这些公检法人员知道法轮功学员无罪,在邪党的胁迫下还要开庭审判制造冤案,也真是可悲可怜。

培根说:“如果把犯罪比作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庭审前,合议庭法官试图通过这十一位律师向当事人和家属施压,劝说这些人放弃信仰,认罪认错,否则会重判,以当事人和亲属的事业前途相威胁。这恰恰证明法轮功学员的冤案在法庭上拿不出犯罪事实依据。

在世风日下的今天,法轮功的弘扬,恰似来自茫茫苍宇的清流,涤荡人间,让社会正本清源,人心归正,道德回升。刘志峰得法前脾气暴躁,总是在外吃吃喝喝,回家和妻子吵架。二零一二年修炼后,家庭和睦了,受到感化的妻子也走入修炼。刘志峰兄弟五人,却自己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人人都夸他孝顺,像是变了个人。自家开的食品厂,以前很少管理,还经常训斥员工,员工都很畏惧。炼功后和员工有说有笑,像是一家人。刘志峰说:“这都是法轮功教人做好人,改变了我,否则我绝对做不到这些。” 夫妇俩被迫害后,员工都说:“老板是好人,咱们就应该帮他家渡过难关。”这一年多来,在没有自家人过问下,食品厂经营的红红火火。以前因为食品加工上不偷工减料,不掺假,好多供货商家都说刘老板傻,现在商家得知夫妻俩因为修炼法轮功做好人被抓,都表示同情和愤慨。

事件简单回顾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河北省公安厅指示承德市公安局,对围场县法轮功学员展开侦查,围场县公安受案,与承德市公安组成“121”专案组(十二月一日成立),对全县法轮功学员监视七个多月,密谋迫害。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三十四名法轮功学员正在集体学法,阅读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轮功主要著作《转法轮》,遭承德市及围场县两地公安局警察绑架。绑架后的第二天,开始对以上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抄走大量的书籍、设备等私人物品。后来,除以上十三人外,其他人全部释放。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份,滦平县检察院把十三人的案卷退回到围场县公安。围场县公安拒绝放人,二零一九年年底,再次把卷宗递交给滦平县检察院。检察院最终下达非法起诉书。


讲真相电话信息:
(注:承德市北部县市的所有法轮功冤案都交由滦平县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南部地区都在遵化县审理。)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法院:
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 邮政编码068250
主要成员:
孙绍刚 13103041296 0314-8583393 滦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注:2015年前前任院长是谢孟水13903245012)
周玉秋 13831448978 滦平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周建成 13703143175 滦平县法院副院长
宗建刚 15733979286 滦平县法院副院长
康宏伟 13831408136 滦平县法院副院长
李双利 15733979208 0314-8582573 刑庭庭长 (案件原办理人)
赵亚军 0314-8585494,或拨打其它座机查询(担任该案件审判长)

滦平法院办公室:0314-8582293
24小时值班电话:8583660
机关接待室:8581272
机关传真:0314-8583523

刑事庭:0314-8582573
庭长:李双利 15733979208
庭审员:初伟,夏丽娜,金建国,李朋圆,张雯雯

民一庭:8585494
庭长:张连军
职员:崔晓明,周曼,赵晓月,林辉,张建,王倩,安然,贾慧新

审监庭:8580263
庭长:赵云峰
职员:周颖,王丽伟

监察室:8587045
立案庭:8581345

执行局:张伟8586409
朴金利8584187
闫秀春,王玉东,王树臣,曹树东,曹建华,孙秀清,佟巧娜,丁超,初文鹏,缪如宪,郝中怀,安凌志,孙立军,陈杰。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检察院:
案管办 0314-8585187;0314-8589778

鲍振贤 13831435885 0314-8585842 公诉一部主管检察官(侦查监督科科长,检委会委员,鲍振贤是该案件的公诉人。)
任淑文(女) 13831407699 0314-8589878 党组书记、检察长

程秀林 13931419565 0314-8583787 副检察长
黄友仁13932406310滦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建成13703143175滦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谭树平 查询电话0314-8582317 滦平县检察院党组成员

高 猛 18131486665 公诉科职员
于永元 0314-8582063 二部检察官
李景啸 8589778 三部主任检察官
李立新 8582718 一部主任
郝雪梅 8586047 人监办主任
鲍振贤 8582035 一部主任检察官(注:本案公诉人)
王富东 8582895 三部主任
黄保德 8585614 一部主任检察官
孙常树 13833430070 8583906 一部副主任,公诉科科长(负责案件办理)
张涛 8585593 二部副主任
肖玉芳 8585948 二部主任
卢秀云 8580815 一部副主任
黄 华 8582000 三部副主任
张占祥 8582895 三部主任检察官
李淑华 13091336166 0314-8586022 科长,检委会委员
段凤娟 13932451831 0314-8582420 纪检组长
米百波 13931417998 0314-8582000 控申科科长

承德市公安局:
(该案是河北省公安厅督办,由承德市和围场县两地公安实施监控抓捕)
副局长徐品刚13903146868、13903240112(主抓迫害)
副局长马占林13903148486
副局长徐振山13831465888
辛彩霞 13903149017
国家安全局局长管正华13333148859
国安副局长于希文13603149768
国安副局长王耀东13333398002

承德市委政法委:
综治办主任李海健13603341518
防范办副主任 李大庆 13832494666
徐鼎铭 13832443538
张艳秋 13932456711
丁乙 13503141138

承德市国保支队:
电话:03142373080
政委李北13333399666、13363148166
副队长李佩13703140828
张大鹏 13831400800
承德市看守所:
电话:03143145425、03143145212、03143145322

围场县公安局:
局长石树俭13903143468
政委佟铁牛13932421838、7517765(主抓迫害)
政委秦二利 7515662
副局长李国军13703142695、7519195
副局长李玉方 13932463998、7515629
副局长宋景坡13503348975、7512596
纪委书记唐仕荣 13643141868、7513192
政工监督室主任夏敏军 15133853028、7511587
指挥中心主任孙恒 13653347678、7516010
国保大队队长刘海东 13931409073、7513619
围场县国保大队李虎13831422576(主要迫害者)
国保大队教导员张立新 13903242002
国保办案警察韩立 13831440800
围场县河西派出所:
副所长梁涛、15933661966
刘姓警察电话:15028981155

围场县政法委:
常务副书记 高秀明 13932438221、7512536
王东兴 副书记13831482968、7518028
张振坡 副书记13832458000、7512536
张学敏 副书记13932462666、7512570
张彦君 政治处主任13315899298、7512570
高明 综合办副主任13832415068、7518028
富云峰 主任科员13932429501、7512570
吴晓东主任13931411106、7512536
韩旭东 科员13831412789、7512536
刘瑞敏 国安办副主任15930095685、751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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