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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田丽丽被非法开庭

更新: 2019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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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田丽丽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非法开庭,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公诉人的指控作了有力驳斥,指出,公诉人没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法官李红让当事人认罪,称没有证据也得判。法院的审判原则本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中一切都要依法而行,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的所谓“审判”,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利用职权犯罪。

田丽丽八零后出生,温柔善良,小时候看着母亲学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母亲有时也带她去炼功点。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轮功遭迫害后,母亲一次次被绑架到洗脑班、被劳教、被罚款、被敲诈勒索,在迫害和高压下放弃了修炼。田丽丽知道大法好,一直按真善忍做人,为了使母亲能走回修炼,田丽丽找到法轮功学员帮助妈妈,就这样娘俩都走回了法轮功修炼。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早八点二十分,田丽丽刚出家门,就被蹲坑的抚顺市国保警察和沈阳市沈河区国保警察一行十多人绑架,田丽丽未修炼法轮功的丈夫也被抓走。当天田丽丽和丈夫被非法关押到沈河看守所,她的丈夫被非法关押三十多天才被释放。

事后得知,这次抓人是辽宁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的,仅八月二十三、二十四日两天,全省就抓了至少47名法轮功学员。国保警察为了完成上面下达的抓人任务,非法抓人;在实在编不出证据的情况下,把田丽丽的丈夫开的私家车当证据扣留至今。

家属为田丽丽聘请律师维权。律师到沈河区检察院找接案检察官吴霞,想见面谈一下田丽丽案子,吴霞在电话中让律师“转化”田丽丽,说“转化”好了就见面,否则不见。律师说,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田丽丽修炼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要求释放田丽丽。吴霞说没有这个先例。

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沈河区检察院曾两次退侦,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警察为了蓄意迫害田丽丽,编造出一些十分荒唐的所谓“证据”。沈河区检察院已把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田丽丽非法起诉到沈河区法院。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而且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刑罚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迫害法轮功以来,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人还亲自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如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学者滕彪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宁教授等。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我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轮功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他要求修炼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做一个更好的人。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并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现在法轮功已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

这样一个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会的高德大法,却遭到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无理打压,这是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无法理解的。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宪违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普通社会群体,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破坏法律实施,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所有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二十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对法轮功的迫害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 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 如据明慧网报道,从二零一六年开始,特别是二零一七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参与单位与人员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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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案件法官024-84119701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邮编:110011
李万涛院长024-84119777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邮编:110011
王崇明02484119998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邮编:110011
吴连鸿刑事案件负责院长02484119997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邮编:110011
张桂宏024841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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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02484119993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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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玉玲024024-84119981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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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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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邮编:110011
张晨(收)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邮编:110011
高新024-84119701
地址:沈河区承德路7号邮编:110011
李雅君1380421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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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淼 1384059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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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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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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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0011
金鹏 1550241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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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0011
杨文清 024-2484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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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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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胜 13998131321
沈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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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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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 187414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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