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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奉公的好税官贾秀花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9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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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点至中午十二点,抚顺市东洲区法院在抚顺市南沟看守所法庭,非法对法轮功学员贾秀花、王维菊开庭。编造这起冤假错案的公诉人是东洲区检察院的王鹏(女)、王媛。

在法庭上,法官田浩嚣张蛮横,三次打断律师辩护,威胁律师不许讲法轮功合法的真相,不许做无罪辩护。律师反问:“哪规定不可做无罪辩护?”法官田浩说“国务院”。律师依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斥了法官的无理要求。

律师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强调指出,有罪无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的,而不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法律的使命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律师的神圣职责。

律师义正词严、铿锵有力的反驳后,法庭立即鸦雀无声,律师从容不迫地为贾秀花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官和公诉人都静静地听着,一直到庭审结束。

律师结合《宪法》、《刑法》相关条款从五个方面阐述当事人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1、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

2、法轮功宣传品不是邪教宣传品,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贾秀花持有的是法轮功宣传品,不是邪教宣传品,不是贾秀花不认罪 ,而是她根本就没有罪。

3、指控贾秀花破坏刑法三百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持有法轮功宣传品就能破坏法律实施吗?不可能。不构成其他犯罪,总之不构成犯罪。

4、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分析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5、贾秀花不但没有破坏刑法三百条,也没有触犯其他法律条款,所以贾秀花不构成犯罪。

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到,贾秀花没有触犯法律,不构成犯罪。希望合议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贾秀花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贾秀花,五十八岁,是税务局退休干部,在税务部门工作经常要与纳税单位接触,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或偷逃税也常常以经济为诱饵向贾秀花行贿,但都被贾秀花一一拒绝了。贾秀花说,我是修炼法轮功的,我要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在工作中她从来不收取礼品、钱财,也不难为别人。贾秀花为人本份诚实善良,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对顾客热情服务,从不利用职务收受他人好处,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公务员称号,立三等功一次。

在修炼法轮功前,贾秀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失眠、哮喘,血只剩六克,经常犯病,气喘,医院对这些病是束手无策。就在贾秀花在病痛中苦苦挣扎得痛不欲生时,她幸运地遇到了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几种顽固的病都神奇的好了。贾秀花按照法轮功要求的“真、善、忍”的法理做人,遇到什么事情总是为别人着想。退休后在社区乐于助人、口碑良好。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贾秀花到王维菊家串门,在离开时,被抚顺国保的魏振兴及新抚派出所警察绑架,随即被非法抄家,两台笔记本电脑及大量私人物品被抢。当天贾秀花被非法关押到抚顺看守所。四月三十日,贾秀花被非法批捕。贾秀花的家人为她聘请的律师介入。

四月十六日,律师到抚顺看守所会见了贾秀花。十七日,律师分别到抚顺国保、新抚分局、新抚派出所准备就贾秀花案提出辩护意见,但却无人接待,魏振兴说这案子与他无关了,新抚派出所办案人高统中说案子已移交检察院了。

就这样,一个人人称赞的好人只是因为持有法轮功材料就被非法抓捕,非法起诉、非法开庭,这种荒唐的事情发生在高喊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对法律的践踏,这是对依法治国的嘲讽。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在此我们奉劝那些还在迫害法轮功的人,为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不要再助纣为虐,赶快悬崖勒马,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以免自己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要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买单。


相关单位人员信息:

抚顺市东洲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安街18号
电话:024-57567494
邮编:113003
院长:尹宪科 18641311202
副院长:冯绍谦 024-57567401、18641318701
副院长:于国徽 024-57567402、13942345556
副院长:黄涛 024-57567403、18641318703
政治处主任:杨奎全 024-57567409、18641318709
刑事庭庭长:董秀菊 024-57567434、18641318831
刑事庭副庭长:宋宝越 024-57567434、18641318737
田浩:18641318747
抚顺市东洲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浑河南路东段1号
邮编:113003
检察长:郭伟、
检察长室:024-54670281
副检察长室:024-54671674
东洲检察院王鹏电话:024-54628045
抚顺市中级法院
地址: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邮编113006
院长朱海涛 副院长蔡建忠 副院长 刘 岩 57719266 13304130075
副院长 张晓宇 57719355 13940007788/15604131788
副院长 王宪琪(分管刑事案子)1564138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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