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检察院在庭审后“变更起诉” 律师愤然解除委托

更新: 2019年10月29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宾县鸟河乡法轮功学员陈会江,现年53岁,由于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在全省大抓捕冤案中被绑架,后被劫持到宾县看守所失去自由至今已超过一年的时间了。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陈会江经历了非法批捕、起诉、跨地区在依兰县法院非法开庭,等一系列的迫害后,目前,依兰县检察院和依兰县法院合谋“变更起诉”,想进一步加重对陈会江的迫害,妄图非法对陈会江进行二次开庭。陈会江的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师,在接到依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和依兰县检察院非法补充的起诉书后,发现依兰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都是罗织的莫须有的罪名,都是妄图对陈会江加重判决的黑材料。而检察院给法院的量刑建议是要对好人陈会江重判七年~无期徒刑,另外加以处罚金……

面对这种情况,对于这种欲加之罪的非法黑庭审,陈会江的辩护律师觉得自己已无力回天,但也坚决不能配合他们毁灭善良的非法庭审。决定解除与陈会江的委托关系,并写出了《解除委托合同声明》昭告天下,并一式两份,将此声明邮寄给依兰法院和宾县看守所,并嘱托宾县看守所转交给陈会江本人,希望陈会江能理解其中含义:你的辩护人绝不是在你最困难的时候离开你,而是因为你的辩护人无法阻止对于你的强加迫害……既然阻止不了,也决不能去配合他们的违法开庭!

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致依兰县法院的《解除委托合同声明告知书》指出:“依兰县检察院对本案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起诉期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就开始,审查起诉期限长达五个月。然而其庭审后两个半月后在《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却自认原起诉书中‘案件事实与指控事实不符’,其工作效率、工作态度让人大跌眼镜。这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是有人干预本案正常审理的铁证。”

陈会江这个案子在七月三十号的公开庭审中,辩护律师已经做了充分的无罪辩护,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会江违法,在这种情况下,依兰法院和依兰检察院就想否定前边的庭审,其实这种从新开庭就是加重迫害。

陈会江现年五十三岁,系宾县鸟河乡三姓村淳朴农民,在农闲时他又去县城做墙体保温以增加收入,贴补家用。在黑龙江省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大绑架中,陈会江在宾县家中被非法闯入的警察绑架,同时家中的大量个人财物,银行卡、新年台历和书籍等被污蔑为“证据”掳走。宾县公安局国保张庆雷等人拼凑材料、罗织罪名,将构陷陈会江的所谓案卷(黑材料)移送到依兰县检察院,依兰县检察院公诉科陈玉杰、汝少华等人又把陈会江案卷公诉到依兰县法院。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依兰法院开庭,辩护律师依据法律逐条驳斥公诉人的指控,要求无罪释放。

陈会江在法庭答辩时说:对我的指控不能成立,真、善、忍是教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使人品德高尚,道德提升,对家庭、社会都是有益的。至于新年台历是为了澄清事实、揭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和法轮大法弘传世界的盛况,因为百姓有知情权,目的是不让人被中共的谎言所欺骗,从而选择光明的未来。我是一个普通的做墙体保温的农民工,怎么能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是发起这场对真、善、忍污蔑迫害的执掌国家大权的主犯和各级610政法委等组织。法轮功是正法,公安部发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宪法规定信仰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修炼法轮功无罪!

关于陈会江遭受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黑龙江宾县陈会江被非法庭审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附:纪中久律师的《解除委托合同声明告知书》

依兰县法院:

我所指派纪中久律师担任你院审理的陈会江案辩护人。经查阅该案卷,我所获悉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纪中久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了该案庭审,依法发表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当日,该案庭审程序结束,被告人陈会江做了最后的法庭陈述。故我所认为,辩护人的主要工作已经完成,我所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时间过去了两个半月,辩护人意外地收到你院转来的依兰县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辩护人注意到该文书未援引“变更起诉”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经检索也未查阅到相关的程序性法规,辩护人判断该程序的启动存在违法。

辩护人又注意到新的量刑意见加重了对陈会江的处罚量刑。

依兰县检察院对本案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起诉期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就开始,审查起诉期限长达五个月。然而其庭审后两个半月后在《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却自认原起诉书中“案件事实与指控事实不符”,其工作效率、工作态度让人大跌眼镜。这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是有人干预本案正常审理的铁证。

对此违法文书,合议庭予以接受,并通知辩护人出庭。由于事关被告人量刑的增加,辩护人向事务所进行了汇报。

辩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案已经严重脱离了依法审理的正常轨道,本事务所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考虑决定解除刑事委托合同,不再指派纪中久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

本所将会把本所的这项决定同时告知委托人。

特此通知

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22日

涉案人员有关责任单位信息:
黑龙江省国保总队国保处副处长杨波15945183001

依兰县刑庭庭长案件承办法官张安克13351817678
依兰县法院(区号:0451)
单位电话 手机
院长 孔庆春 57239229 13303607168
副院长 史锦田 57222378 13845028828
副院长 陈佰新 57223862 15104509997
副院长 熊双龙 13100953444
审委会专职人员 郎继娟 57223531 13604815363
审委会专职人员 王友 13263617999
执行局长、审委 王冲 57221091 13845026999
立案庭负责人 郭利 57222467 18945018818
张安克,刑庭长 13234501063,13904640569 13351817678
张丽红 13314506788
王永军,办公室主任 1334613338
魏晓军,监察主任 13766923335
吴 红,立案庭庭长 13329310606

依兰县检察院:
检察长司铁峰 57283388、15945976669
副检察长刘东 57283366、13936066888
副检察长孙立斌 57283377、13845172877
副检察长张广志 57283477、13674640077
侦管科
崔英凯 57221845、13936533666
张伟川 13603676911
王梦婷 18346126349
孙冬梅 13936352111
陈思 15045014455
公诉科:
陈玉杰 57283351、15104564356
曲珠衡 18545048222
张博 13796124307
赵蕊 18646256883
李玥 13159993828
控申科:
孙庆和 57224606、13936659666
王迎春 57232000、15114633012
田伟锋 57226300、13763431888
案管中心:
耿晨光 57283389、15590883888
聂梦杨 13836833512
赵佟 18045128898
张岩 17188528887

宾县公安局:
邮政编 150000
电话:0451-57907286 0451-57913842

局长王兆华 0451-57913842
政委倪忠良13904666159
副书记吴淑晶13836069968
副局长赵宏宝18945009000(主管刑侦)
纪委书记王广为13704885999
副局长董俊13936015889
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高海城15804666999
交警大队长龚鹏志0451-57900122

国保大队长张庆雷15604807699、13504809797
国保大队刘建华13796700966

政工监督室主任王旷飞 13634880987
巡警大队教导员赵东诚13945124566
刑侦大队大队长聂乃文13796775553
治安大队队长赵云天15945974597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钟军刚13604880736
警务督查大队长韩铁维0451-57982538
督察大队杜洪波 13704885566
治安大队教导员宋德厚57982590、15945974597
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曲福刚0451-57900122
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文庆0451-57982537
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孟凡军0451-57912842
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朱文国0451-57912842
网安大队教导员石国伟0451-57980750
危管大队刘建斌13903669548
网监大队王 林13904666029
巡警大队索警波15846115522

县委领导:
郑永刚 县委书记0451-57984474
任延辉 县委副书记、县长 0451-57983017 县长热线》 0451-57902345
陈 重 县委副书记0451-57984474
苏晓明 常务副县长0451-57921132
陈艳荣 纪委书记0451-57982895
李卓勋 政法委书记 0451-57986615
鲍士杰 组织部长0451-57916757
马 哲 宣传部长0451-57982107
王晓曼 统战部长0451-57984744

宾县委防范办主任奚玉会0451-57919610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