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顾问修大法 行事令人佩服

更新: 2018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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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一九九五年,我有幸修炼法轮大法了。二十多年以来,法轮大法教诲我很多。这里举几个实例,说明法轮大法如何指导我正确处理金钱关系,真正符合真、善、忍。

主任说:“如果换成我,我是做不到的”

我长期从事律师职业,主要的业务是给旅游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由于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客户对我的服务比较满意。有一年冬季,我的客户去北京造访朋友,也带我同去。去了之后我才知道,客户的朋友是一个集团的总经理,也在做旅游投资项目,正在准备开发北京附近的一座山,但是没有律师提供系统的服务,而这恰好是我熟悉的业务领域。于是在聊天中,我概要的讲述了在这一类投资项目中所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了半天,晚上就住下了。

第二天早晨,有人来到我的房间,说老板在总经理办公室,请我过去。我到了办公室一看,就是昨天听我讲旅游项目的总经理。他拿出一万元现金,说:“谢谢你昨天给我们讲的这些,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帮助。这一万元就是一点意思,不需要发票、收据。希望以后继续给我们提供服务。”

这位总经理为什么说“不需要发票、收据”呢?如果开具发票、收据,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要盖章,这笔钱就要先缴到律师事务所,然后我再领取属于自己的收入。总经理说“不需要发票、收据”,意思是这一万元不必缴给事务所,可以自己全部拿走。我表示感谢,也收下了这一万元。

这确实是诱惑。因为,这一万元收入不但不需发票、收据,而且我的服务已经完成,如果我装到自己兜里,事务所确实不会知道。可是,我是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应该本着真、善、忍自觉处理利益关系。如果自己揣在兜里,就违背了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承诺,更违背了真、善、忍当中的第一个字:真。所以回到单位后,我把一万元缴给了事务所。

就这件事,律师事务所主任这样赞扬我:“如果换成别人、是否能够做到我不清楚,反正换成我,我是做不到的。”

常人认为的好 不一定是好

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比较善良。他手下有几十名实行工资制的律师,而我属于自收自支的提成制律师。有一次,我为了提升业务水平,准备到北京参加一个业务培训,就请律师事务所替我办理报名手续。事务所主任把我叫去,说:“事务所另外派一名律师报名参加这一次培训,单位承担他的费用。你一起去,同时听课吧!”主任的意思是给我省钱,让我蹭课。我表示感谢,然后两位律师就一同去北京参加培训。

到了培训课堂,第一节课的查证制度很严。这时,我心中一动:自己是法轮功修炼者,这样做不对呀!和偷盗没有区别呀!我准备缴纳自己的那一份培训费。可是心中又感到犹豫:“事务所的意思就是让我省钱。他们是常人,他们的善意就是表现在让我省钱这方面。如果自己不蹭课、非要缴费,回去后事务所同事会不会觉的自己很怪异?”

我想起师父在《转法轮》中的讲法:有一位法轮功学员带孩子上街遛弯,孩子要摸奖券玩,没想到中了奖,这位法轮功学员最后把奖品折成钱、送给单位去赞助。师父讲:“好在单位有不少法轮大法学员,领导也理解他。若在一般的环境下,一般的单位,你说你是炼功人,摸个自行车,你说你不要,要把钱给单位赞助,领导都得想这人精神有毛病。别人也得议论纷纷:这个人是不是炼功出偏了,走火入魔了?”我的单位就我一个法轮功学员。如果大家不理解怎么办?心中犹豫了很久。

突然,灵光一闪,我明白了师父紧接着的另外两句讲法:“我讲了,道德水准发生了扭曲了。在五、六十年代的时候,这算个什么事儿,平平常常,谁都不会感到惊奇的。”是啊,现在人们的是非标准都已经发生了扭曲了。作为法轮功学员,就应该按照宇宙特性要求自己,不能按照常人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且还可以带动社会道德的回升啊!

我明白了师父的这个讲法之后,马上到培训班的办事处,交上了自己的那一份培训费。

不应该让当事人遭受损失

好几年前,我代理一个外地的案件,需要和单位的律师同事共同办理。那一天,单位同事到法院去见法官,我有其它事不能一起去。随后我接到同事一个电话,希望让我的当事人给法官一些钱。

其实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本来就应该赢。本来应该赢的案子,为什么还要给法官钱呢?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共产邪党的法官十分贪腐,而律师也经常推波助澜,故意取悦于法官,即使是能赢的案子,也让当事人给法官贿赂;第二是我的当事人是房地产公司的,人们都认为房地产公司“财大气粗”,如果给法官送几千块钱从而办的“快一点、顺利一点”,那么送几千块钱也不觉的是多大的问题。所以我同事给我打电话,提出这个建议。

我在修炼法轮功之后,是不干贿赂法官这种事情的。可是这一次情况特殊,是我同事与法官接触后提出来的,我不知道具体情况,当时觉的不好判断。于是我给当事人打了电话。当事人已经习惯于社会的不正之风,马上同意了;而且十分信任我,很快把钱送给我同事。我同事就把钱送给了法官。

回家后,心中不安,我与妻子谈到这件事。妻子也是法轮功学员。她指出,这是对当事人不忠诚。本来就是要赢的案子,却给法官送钱,这不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了吗?当事人其实是首先听取律师的意见!这是作为律师没有给当事人把好关啊!不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

我用大法衡量了一下,确实如此。师父说:“神佛世上走 邪恶心生愁 乱世大法解 截窒世下流”[1]。作为律师,应该忠诚于当事人;作为大法弟子,不能在社会道德滑坡中推波助澜。

钱已经送给法官了,不能要回来,于是我自己拿出同等数额的钱,找到当事人让他把钱交给他的公司。当事人的总经理和办事人员十分感动,就推辞。但是我想,这是自己不忠诚于当事人的代价,而且当事人单位也确实有损失,我确实应该给当事人补偿。所以我还是坚持把钱交给了当事人。

“很久不见,还是挺想你的”

一次,我的当事人要出售一个子公司,我为这次股权转让担任法律顾问。收购方很有诚意,但是希望得到更加优惠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谈判十分激烈。经过了几个月,谈判还在進行。

那一天,正在谈判的关键时刻,僵持的时间太长了,还是没有進展,有些人就不断出去散散风。这时收购方的总经理瞅见周围人不注意,就到我身边,说有个问题需要跟我单独沟通一下。我以为他要直接与我沟通合同条款或者法律问题,不愿意让更多人听见,所以就跟他走到了隔壁办公室,总经理从包中拿出一个信封,里面厚厚的、应该是很多钱,并说:“这个合同就拜托你了。”

我跟他说:“我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修炼的是真、善、忍,我不能收你的钱。”听到这个话,收购方的总经理看着我,一下子愣了。他知道我不会收,缓缓的把钱放到包里。我告诉他:“这次买卖双方都有诚意,应该会达成协议的。我不会为难你,但是也要忠诚于我的当事人。”然后我们一起走出来。

这个交易最后果然成交了。

过了很久,我又见到了这位总经理。他说:“好长时间没有见到你了,真奇怪,见不到你还是挺想你的呢!”

我知道他为什么想我。法轮功学员是社会中的一股清流,而共产邪党统治下的中国社会却是贪腐横行、狡诈遍地。作为总经理,他每天也只能在这些贪腐和狡诈中开拓生路。当他真的见到法轮功学员,感受到这股清流的时候,他心中实在觉的喜欢、敬重。更主要的是,在共产邪党残酷迫害法轮功的大环境下,竟然有人能直接告诉他:“我修炼法轮功”,告诉了他法轮功真相。这震撼了他的心灵。

我在修炼中,一旦告诉别人我是律师、修炼法轮功的时候,就经常有许多人问:“法轮功不是违法吗?你是律师,还修炼法轮功啊?”我总是直接告诉他:“法轮功根本不违法,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

注:
[1]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二》〈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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