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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检法合谋构陷诬判七年 研究生张树德继续申诉

更新: 2018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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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法轮功学员张树德因说一句真话而被辽宁省盘锦市公检法非法抓捕、起诉、判刑七年;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后竟然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堂而皇之的维持了一个完全是构陷造假而成的原审判决。

张树德,二十八岁,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二零一四年被辽宁省大连市土木建筑设计院,外派到盘锦市高科技开发公司工作。他按照真、善、忍的法理做人、工作,是一位诚实、可信的好青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张树德因去派出所办理暂住证顺延手续,户籍警察超越职权范围非法问及张树德的信仰问题,张实话实说信仰法轮功,结果被停止正常办理手续;继而对张树德连续追问、抄家、造假,直至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非法判他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经过多位律师和家属的辩护和本人据理说明真相,二审法院不去纠错而继续违法办案,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做出与法律抗衡的刑事裁定。

据此,被枉法判决的张树德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法院( 2018)辽刑58号刑事裁定,不服(2017)辽1103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再审。

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 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和依据:

1、有三份新证据应当再审审理出示质证,即《执法记录视频初始原件》、《手机通话时间记录鉴定结论》、《手机通话内容鉴定结论》。这三份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直接影响非法定罪。

2、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如下:

首先,2017 年 6月29日和2017 年 6月30日三份讯问笔录,即《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其次,《搜查证》兴公(刑)字( 2017) 19号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第三,《扣押清单》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以上具体详细的排除事实和理由另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3 页手写字书面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实和理由能够证明原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存在着错误,导致对申请人定罪不公正,希望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还申请人公道。

目前,张树德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已于二零一八 年九月一日寄往辽宁省高级法院和盘锦市中级法院。

关于张树德被迫害的详细情况,请见明慧网报道《辽宁盘锦法院对好青年张树德诬判七年》、《优秀青年办居住证延期被枉判七年 家人继续申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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