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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审成了政治任务

——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李忠芳的幕后黑影

更新: 201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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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2018年4月10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忠芳进行非法庭审。整个非法庭审的过程颠倒黑白,虽然律师和李忠芳的女儿在庭上为她做了辩护,但法官和公诉人对事实置若罔闻,只是一个劲的将非法罪名扣在李忠芳身上,以求完成政治任务。法官和公诉人数次打断律师的发言,千方百计地给李忠芳罗织罪名,并按照早就准备好的判决书,将李忠芳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忠芳当庭表示要上诉。

迫害“真善忍”是反人类罪行

李忠芳身体很虚弱,有点痉挛,头一摆一摆的。由于长时间的绝食,反映很迟钝。有时问她一个问题她会想很久很久,最后还是没有回答出来。律师指出,当事人因绝食被送往青羊区医院,所有的笔录没有经当事人核对确认,都不能被采信。

律师陈述道:有一个8月1日的审讯笔录,是国家机关的警察问当事人:“你做什么法轮功,你给多少人说了‘真善忍’?”这显然和你作为警察的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没有关系的。你抓人,问别人做好人的问题,指控别人做好人。这是反人类的。我在办案的过程中看到法轮功控告相关领导人,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公诉人打断)我认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能采信,内容和罪名也没关系,显示严重反人类的问题。

律师接着说,其中(证人)比克瑞(音)、实燕(音)两人的身份是社区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251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251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义务,保护公民信仰自由。如果她认为公民宣传信仰,她去破坏的话,就触犯了刑法第251条,也是违宪的,应该被刑法惩处。所以证人证言不具真实性,而且还有违法性。(公诉人打断)

律师指出,公诉人谈到在李忠芳的家中搜走的书籍里有相同内容的,有的两本,有的五本,注意到五本的是《法轮大法 美国西部法会讲法》、三本的是《法轮大法 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四本的是《二零零四年纽约国际法会讲法》,还有美国、加拿大讲法,还有《北美首届法会讲法》、《欧洲法会讲法》、《新加坡法会讲法》、《新西兰法会讲法》、《悉尼法会讲法》、《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这些很多都是国外的法轮功讲法,为什么在中国香港、以及国外这么多城市都有法轮功讲法,而且是99年7.20年之后,如果全世界只有我们中国大陆……(被公诉人打断)国外都可以讲法、公开发行的话,在中国内地的话……刑法这个认识……

律师还指出,有一本是《法轮大法义解》,长春出版社出版的。这是在中国镇压之前,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99年之前出版的,内容不违法。99年以后,不可能这些内容就变成“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

律师还指出,2011年新闻出版署的第五十号令,废止了1999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分别是99条、100条)。在李忠芳家中扣押的法轮功书籍和周刊,99以前出版的是合法的,99年以后,按照2011年新闻出版署规定,也都是合法的。

律师向法庭提交当事人无罪的材料,包括向法庭提交一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含保护信仰人的权益……(法官打断)律师继续陈述……(公诉人打断:你证明的目的是什么?你说你证明的目的是什么?)律师说:“证明的目的,当事人散发《深思明鉴》,以及家里持有的所看的法轮功书籍和周刊,按照国际条约,这些都是法轮功学员的权益。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不能对有宗教或其他信仰的人加以歧视。不能说……”(法官打断:我叫你说的是证据,不是叫你来发表辩论意见。请你注意。举证阶段你说有哪些证据,1、2、3、4,直接说了,公诉人发表意见。不是叫你来展开、来宣传国际条约,然后再来阐述,这不叫举证。)

律师说道: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人的宗教和信仰自由。请求青羊区法院做出“信仰无罪,司法机关不予审理”的这样一个……(法官打断:你这个不是提交证据了,你现在是在给我们宣传相关的国际条约了。)

律师说道:就是我提交资料的依据。(法官打断:他举的相关的国际条约,有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嘛?(大笑)你一说就举证了。)

律师向法庭提交一组律师界的辩护意见,说明律师都认为信仰法轮功无罪,传播真相资料无罪。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一组司法文书,包括不批捕的、不起诉的、撤诉的,说明有的法轮功案件,法院也做出一些免于处罚的决定。法官、公诉人再次打断律师发言。

针对公诉人污蔑李忠芳生病不吃药、不看病,李忠芳的女儿在庭上回应道:“她的身体健康,没有生病也没有吃药,是这个原因,而不是说她生了病不去看病。而公诉人说她是生了病不去看病,而说她是邪教。而她这么多年,身体是健健康康的没有病。”

李忠芳的女儿继续说道:“说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是没有她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她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机构成员、管理形式?这个组织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她在这个机构有什么官职,她有什么能力能利用该组织?这个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第二个也没有她破坏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公诉人也没有在法庭上公布收缴的真相册子的内容,也没有说这些真相资料破坏了哪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伤害了谁?伤害到什么程度?更没有证据证明那些人看了真相资料受到了怎样的伤害。”

李忠芳的女儿接着说道:“在生活当中,她就是按照真善忍做个好人,善待他人。她在我们家是个公认的贤妻良母,也没有什么不好的言行和行为,说她是“邪教”我觉得不适合。邪教具有杀人、敛财、淫乱、精神控制等特征,我觉得我的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的这种行为和特征。”

“而且国务院、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就没有法轮功,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说法轮功是邪教是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的时候,污蔑法轮功是邪教。《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也跟着诽谤法轮功。但是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新闻媒体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无明文不为罪。”(重申: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李忠芳的女儿继续说道:“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也不成立。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一个人,不管她信仰什么,只要是她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用刑。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所以,法庭以“破坏法律实施”来定罪,我有(不同)意见。”

律师辩护道,公诉人谈到当事人修炼生病了不去医院,公诉人没有出示相应证据,无论是《深思明鉴》的内容、或法轮大法书籍,如悉尼讲法、长春出版社出版的《法轮大法义解》等,哪一章、哪一条的内容说当事人修炼法轮功就可以不吃药、不去医院看病?这样的内容,有没有向法庭展示出来?如果没有这些的话,就不能说是法轮功宣传的不吃药、不去医院看病。刚才李忠芳的女儿也说,她母亲修炼法轮功以后身体好了,可以不去看病。修炼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各种修炼方法。“修炼”这个词应该是一个很好的、传统的。

律师还指出:“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只能是一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官打断)我的当事人没有能力去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这个罪名是针对特殊主体,如一些国家机关。该案也没有受害人,也没有因当事人信仰而造成他人伤害的证据。即没有被“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和客体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扣在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当事人李忠芳头上,从逻辑上说是荒唐的。

休庭几分钟后,法官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判决书宣布:李忠芳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2017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李忠芳当庭表示要上诉。

非法庭审的幕后黑影

'图:李忠芳被青羊区法院判刑后,青羊区政法委书记王亚滨(左)窜到青羊区法院为院长谢立新颁奖。'
李忠芳被青羊区法院判刑后,青羊区政法委书记王亚滨(左)窜到青羊区法院为院长谢立新颁奖。

现任青羊区法院院长的谢立新,女,现年51岁,无职称无技能,却利用非法诬判法轮功学员获得“全市法院审判专家”、“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李忠芳被青羊区法院判刑后,青羊区政法委书记王亚滨要给青羊区法院院长谢立新颁奖?判决书是政法委内定和操控的吗?既然如此,还叫什么“依法审判”?这不是闹剧吗?

据报道,中共成立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组织——“610办公室”曾发出通知,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幕后的黑影是谁,已经一目了然。


主要责任人:
主审法官是李波
青羊区检察院公诉人:马世川
青羊区政法委书记:王亚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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