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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非法庭审七旬董湘茹

更新: 201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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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浙江报道)杭州西湖区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非法开庭,对七十三岁的老太太董湘茹进行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处处彰显了违宪、非法的和无效的事实。

当问及姓名和年龄时,董湘茹提出要求信息公开:在座的庭审人员姓名职位等信息。审判长训斥道:“你没有权利提问题,你只能回答。”又说:“你没有权利说话。”并强行制止董湘茹的进一步发言。

为此庭审中止,董湘茹被带到里面去十几分钟后继续,根据审判长的提问,基于无神论的基点使法律有失公正,董湘茹提出共产党员回避的请求,被审判长当场驳回。当律师指质审判长越权时,同样被要求闭嘴。

在董湘茹宣读辩护词时,审判长多次打断董湘茹的发言,企图制止她读下去,董湘茹边读边说:“你不要打断我,请让我把他读完。”

轮到律师发言时,律师首先说:“我今天之所以来迟了,是因为我为了这个案子受到了当地司法厅的巨大压力,我本人也是冒着很大的风险来参加辩护的……”话还没说完,审判长就打断了律师的话,说:“你不要在法庭上说这些。”律师想解释迟到的原因也被制止,又说:“你不要说下去了。”

律师列举了一些董湘茹行善的证据:对希望工程孩子的捐助证明、对弱势群体的捐款证明以及董湘茹在工作中因退还礼金、礼品等而收到的表扬信,结果这一举动一开始就被审判长打断并制止。律师解释说:“我只是想说明董湘茹对自己的信仰是知行合一的,她在修炼法轮功后道德品质得到了提升。”然而这话又被列入了禁忌。

律师又从刑法的角度指质了公诉人的证据不足。首先以录像模糊不清、定罪不充分,其次指纹鉴定书是由610所属的机构出具的,而且没有鉴定人签字,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尽管如此,公诉人马睿仍然以董湘茹再次违法为由,要求法院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为此,律师按捺不住自己的情感大声疾呼:“你就凭二十六份小册子,而且这小册子的内容……也没看见,就要判一个老人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你符合法律的原则吗?根据法律原则……”。

律师的辩护清楚的表明了这场起诉不但不合法,而且违背了人伦道义。

董湘茹的家人也为她做了无罪辩护。家属辩护指出所谓的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成为本案定罪的关键,这分明是本末倒置和非法的运用自己的想象力擅自预设条件,有夸大危害程度并对被告构陷的嫌疑。他还揭露了公诉人检察机关人员私下建议被告不用请律师的事实。他说:“我不知道堂堂法律工作者怎么会做出这样的毫无法律意识的建议?我们是法制社会吗?还有没有人权了?以上种种情况让人不得不怀疑,为了确保公安部门从案件初期的方向正确,确保被告成功被判刑,公检方配合密切,合作生产出这样一个低质量的刑事诉讼案,我认为在某些方面执法部门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经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刑法》第三百条及其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信仰者。所谓依法打击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修炼者的陷害,是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这次的审判再一次印证了这一点。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天生属性,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法庭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那这个国家的法律算不上真正的法律,法庭也只能说是当政者统治与压迫民众的手段和工具。如果连法官都不维护公正,那这个社会还有公正可言吗?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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