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苏州四位善良老太太遭非法庭审

更新: 2018年03月25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苏报道)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上午八点四十分左右,苏州吴江法院门口布满了警察和便衣,阵势如临大敌,气氛肃杀。原来有四位善良的老太太曹治英、黄征、赵秀珍、刘喜梅将在这里被非法庭审。九点二十分,八位辩护律师全部到场,但只能在法院大门外的台阶上等待,因为法院还没有告知在哪个庭。

一直到九点四十分左右,才三三两两让进入一个临时提供的小庭。开庭后,公诉人李琨(女)宣读了冗长的610和松陵派出所提供的诬陷四位老人“破坏法律实施”的所谓起诉稿。八位律师为四位善良老太太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一一驳斥了公诉人的构陷指控。

曹治英、黄征本人也义正辞严地表达修炼合法、讲真相是在做好事,应立即无罪释放。律师不仅为她们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并道破本案的实质:对四位法轮功学员的起诉完全是非法构陷!

在当局高喊“依法治国”的今天,本案居然能从违法立案、违法审查起诉,又走到开庭审判阶段,着实让人困惑和费解。本案中四位老人自始至终就不存在犯罪行为,是有关机关违法强行带走老人、非法搜查后,才东拼西凑所谓的“犯罪材料”,罗列所谓的“犯罪证据”,而且所谓的“犯罪证据”漏洞连连,用心意图构陷四位老人有犯罪行为。

四位善良老人被绑架、构陷

法轮功学员赵秀珍(七十四岁,女)居住苏州吴江镇,为人善良本份。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在吴江公园讲大法被陷害抹黑的真相时,被受谎言毒害的人诬告,遭到松陵派出所警察绑架。下午四点,十几个便衣和辅警闯入赵秀珍家,赵秀珍跟儿子媳妇住一起,家里有一个小作坊,请了一些工人。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把家人和所有工人都挟持在楼上一间屋内看管着不准离开。许久才补来了所谓的搜查证,这些人四散分开到处乱翻,抢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部分书籍等私人财产。警察还抢劫了赵秀珍家作坊的用于生产监控设备,进行研究看有哪些人员与之接触,这些便衣和警察比强盗还野蛮,第二次又来抢劫余下录像设备。当晚这些便衣又绑架了赵秀珍不修炼法轮功的儿子、儿媳,训斥赵秀珍的儿子,逼迫他坐在罪犯椅子上,并上锁限制自由,交出身上所有携带物品,就连皮带都被强行抽掉。

法轮功学员刘喜梅(六十六岁,女)家住浙江,她是到妹妹家来探亲的,所以来到吴江,刘喜梅是刚刚才修炼法轮大法不满一年的学员。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也在吴江公园遭到松陵派出所警察绑架。刘喜梅说:我被这些人绑架到松陵派出所时,松陵派出所警察对我说,你给人家讲法轮功的事吗?你家中法轮功资料你看看是不是这些?你的资料是某某给的吗?如果“是”的话就按个手印吧?可以回家。你如果不签字是要坐牢的,不就签个字吗,就可以回家了,就你这点事,按个手印说明我们做了这些事情好交差,马上回家。在看守所,我隔着铁窗听了这些警察讲的话后,我很相信这些警察。他们在看守所把事先打印伪造好的材料从铁窗中递过来我就按了印。结果这些警察说话不算话,我今天才发现是警察用“放我回家”进行诱骗,有很多都不是事实,都是他们胡乱写的,因为我听到可回家就签字了,纯粹是公安人员诬赖、强加给我的,可是我今天还是强行被戴着手铐送到吴江法院来开庭。

法轮功学员曹治英(六十岁,女) ,居住在苏州市苏安新村,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晚上七点左右,她独自一人呆在家中。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派出所四、五个便衣和警察,像强盗一样强行撬开她的家门,把门撬坏,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传唤、搜查证、逮捕证等情况下,一伙人冲进去,把曹治英强行绑架,到处翻,劫走她的私人财产,如电脑、打印机和书籍等。整个过程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没有清单。十二日当天晚上,曹治英被强行送到吴江区松陵派出所非法关押,五月十四日下午又被非法押送到黄埭看守所。在看守所体检时,曹治英出现高血压(血压超过二百)面瘫、心脏病等现象。就是这样,看守所却不放人,一直非法关押至今。

法轮功学员黄征(七十六岁,女) 居住苏州市,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晚上九点左右,苏州吴江松陵派出所来了四、五个警察和便衣人员闯到苏州黄征女士家进行抄家,劫走一些书籍等私人财产。黄征是苏州中医院医生,修炼法轮功后,更加善待他人,时刻用真、善、忍要求自己。无论她在哪里工作,都得到了医院同事和友人的赞赏和信任。可就是这样一位善良、淳朴的好人,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坚持对真、善、忍的追求,几次被迫害,家附近610全天都安插了监视人员,只要有亲属朋友去看望黄征生病在家的丈夫都要被盘问。

苏州吴江区松陵派出所的办案经办人,一直不敢出面,名字也不敢说,只是侧面告诉姓陈,办公电话:0512-63093110。吴江区松陵派出所几个便衣警察上述对四位善良老太太粗暴恶劣,整个过程没有出示任何相关法律文件,没有清单,没有任何人告诉她们为什么被抓。

“610”暗中操控法庭,法官周炳红要求律师们在庭审中不准谈论法轮功内容。李律师在庭审中还是多次提到了法轮功内容,法官周炳红多次无理打断律师的辩护,说是已经涉及到“边缘”。但到公诉人宣读对四位老人“量刑”后,李律师又讲了:既然不允许讲法轮功内容,这四位老太太就不应该在这里,应该放她们回家。我们之所以不谈法轮功是怕这四位老太太被你们报复。法轮功的内容是按真善忍做好人、做一个更好的人,法官周炳红哑口无言。

苏州吴江区检察院非法对四位善良妇女,这些已经是公诉人、法官奶奶辈份的老人,进行构陷。法庭上,法官周炳红要求四位本性位善良的老太太认罪。年轻的公诉人(女)李琨机械结巴的宣读了冗长的610和松陵派出所提供的诬陷四位老人“破坏法律实施”的诽谤起诉稿。这位风华正茂的年轻女孩子(公诉人)就是这样被邪恶610人员操纵利用着。

由于吴江法院和非法组织610心虚,许多大大小小的庭都空着不用,故意用小庭限制旁听人数,只开了一个容下三十六人的小庭,律师辩护席上本来只能容下两个人的席位,却让八个辩护律师被分隔成前后两排,挤在法庭右边的一个靠墙的角落,庭审中麦克风开机不开声音,等于没有话筒,这是610幕后操控法庭的又一手段。但是被安插的社会闲杂人员和不明身份的人员占了总人数的一半,当有人问这些不明身份的人,你哪个家属?你怎么不扫描搜身时,问了几人都是眼光躲闪着不说话。

等到下午十二点五十五分继续再次进入法庭的时候,发现这十几个不明身份的男人“托儿”可以说话,而家属亲友却一句话都不准说,否则就要被逐出法庭。这些被安排的“托儿”有意坐在每个三人座位长板凳子的两边,中间只留一个空座,即把家属分开,由两个大男人夹着坐。下午休庭时,这些人也出来休息,由于非法庭审时间连续了九小时零六分,时间太长了这些便衣“托儿”和被610安插的社会闲杂人员显得疲倦地歪斜在椅子上。一直到晚上六点再次继续开庭时这些不明身份的人员无心旁听已经走掉了,这时可以明显的看到整个旁听席上所剩下一半人才是真正的家属。

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上午十点开庭,十一点五十分休庭,十二点五十五分继续,下午两点五十五分休庭,下午三点十分继续,傍晚五点三十分休庭,晚六点继续,晚上八点四十六分闭庭后没有下文。

非法庭审四位善良老人九小时

当走进审判庭,只见审判台上立着三个牌子,一个上面写着“审判员”,一个写着“人民陪审员”,左边一个是“公诉人”,但是三个牌子上都没有写名字。其实这本身就极不严肃,这是明摆着在违法操作,违反庭审的要求。由此看出中共执法人员是心虚的,说明他们明白的知道法轮功是无罪的,是自己在犯罪,害怕将来被清算才不敢写名字。而其中一个陪审员法官服都没穿,只穿着便装。公诉人指控苏州四位老人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来自不同城市的八位律师为四位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了无罪辩护。

八位律师从多个角度为四位老人做了无罪辩护,信仰不构成犯罪。信仰不仅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更是在《国际法》的保护范围内。律师宣读了十几条国内、国际相关的法律条款,证明信仰法轮功不仅无罪,而且是合法的。律师辩护说,本案公诉人指控的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条,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必要要件,一是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依据公安部和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里面根本没有法轮功;再次,我国现行法律五百三十四部、行政法规四百九十部、司法解释一百九十四部、部门规章七千六百多部,请问四个老太太,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怎样致使该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或应用?

四位老人在法庭上阐述了自己由于修炼法轮功而身心受益,以前的疾病都好了,炼法轮功祛病健身,提升道德,这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国家。四位老人只是社会最基层的普通公民,只是想把自己炼功受益的情况告诉别人从而帮助别人,这是一个公民的朴素愿望,“真善忍”也是普世的价值,应该得到弘扬。

非法庭审从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上午十点开始,庭审时长共九个小时零六分,直至晚上八点四十六分才结束。中间三次休庭,晚上八点四十六分闭庭后没有了结果和下文。

八位律师指出是构陷

八位律师指出:公诉人提出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是所谓的物证与本案无关,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书籍只能证明我的当事人信仰法轮功,并不能证明他有罪。根据《宪法》规定,我的当事人有信仰的自由,也有传播信仰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她们个人的权利。

公诉人提到四位老人传播法轮功资料,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二零一一年国家新闻总署令五十号废止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一九九九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原先这两个通知把所有法轮功出版物定义为非法出版物,一律不得出版、复制、销售,而二零一一年的五十号令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这两个通知,解禁了法轮功出版物并恢复其为合法出版物。因此也证明,四位老人拥有、传播法轮功书刊等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庭审调查得知,二零一七年五月份,有关人员在没有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和搜查证的情况下违法强行闯入四位老人的家中,更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这是在执法还是在犯法?!

要强调的是:公诉人李琨(女)答非所问,当律师提问到本案涉及的所谓物证令人质疑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出示某路边黑暗模糊不清的照片,是背影和侧面根本就无法辨认是何人,几人站在路边的照片又能说明什么?更不能证明就是四位老人在从事犯罪活动;当时搜查的物品没有任何人签字和清点;苏州市公安局内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邪教类物品内容审查鉴定书》也令人质疑,该部门不能证实其具有鉴定资质,上面也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或印鉴;案卷中有关证人也没有其身份信息,更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公诉人这时就像一台电脑,每次都是机械的照稿宣读,每次都是答非所问或者是沉默不语,或者是重复读着已经读过的610幕后提供的诬陷四位老人“破坏法律实施”的诽谤起诉稿。

综上,本案中四位老人自始至终就不存在犯罪行为,是有关机关违法强行带走老人、搜查立案后,才搜集东拼西凑所谓的“犯罪材料”,罗列所谓的“犯罪证据”,而且所谓的“犯罪证据”漏洞连连,用心意图构陷四位老人有犯罪行为,在法制健全的今天,本案居然能从违法立案、违法审查起诉,又走到今天的审判阶段,着实让人困惑和费解。如果允许和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我们每个公民都将处于极度恐惧和不安之中。而且对于个人信仰,习近平也倡导“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所以就本案而言,不管从法律适用、还是案件事实上,公诉机关在庭审、证据展示上,均不能证实本案赵秀珍、刘喜梅、黄征、曹治英犯罪;本案既没有犯罪客体,也没有犯罪对象,更没有犯罪行为,四位老人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八位律师都希望不管从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的道德良知,还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上都应该判四位老人无罪。

庭审进行到晚上八点四十六分,法官周炳红宣布庭审结束。

庭审前的情况

吴江法院声称这是公开审理,但是暗中限制人数。610、国保便衣持监视设备在法院外周围进行录像。

开庭前,法院入口处对进入法庭的家属进行了身份验证,将每位家属的身份证扫描输入电脑,并调出档案一一比对,还用探雷仪一样的东西扫描全身。当家属们经过一道电子门检查后,第二道门是手持探雷器的男女警察严格地对入庭家属进行全身前后左右探雷式扫描,第三道门还是手持探雷器的男女警察进行探雷扫描搜身。入庭不许带任何物品,随身携带的包、衣兜里的东西都必须掏空检查,外套要解开衣扣检查,围巾也被要求解下来被探雷器检查,连口香糖也被勒令掏出,不准携带。如果中途有人上厕所,回来后必须从新探雷扫描,才能再次入庭。

等家属通过层层“安检”进入法庭的时候,发现法庭里已经坐了十多个身份不明的人员,是610安插的膀大腰圆的社会闲杂人员,家属们只能坐剩余靠边角的座位上。曹治英女儿(暂未修炼法轮功)等十余人却被无理挡在门外不让入庭,曹治英的女儿和拿探雷仪的法警论理,他们居然说在搜查你母亲家时是你签字的,你是你妈的证人,所以不能旁听。无奈曹治英的女儿只能在法庭外面站了一整天,挨冻十二个多小时。

三月六日上午九点多,赵秀珍的家属早早来到法院,当她的大儿子与儿媳妇想进法庭时,被告知不能进法庭旁听,理由是他们是赵秀珍的“证人”。在赵秀珍被绑架的当天抄家时,同时绑架了不学法轮功的大儿子与儿媳。在询问记录上强逼他们签了字。所以被他们变成了所谓“证人”。

曹治英的女儿进法庭时,也被告知因是曹治英的证人,所以不能进法庭旁听。曹治英女儿说:莫名其妙啊,我怎么成了我妈的“证人”了?这时,法官周炳红说:你签了字,就是你妈的“证人”。由于曹治英的女儿与其论理,几个法警想阻止她,被曹治英女儿呵斥道:你们黑压压的一片,来欺负我一个弱女子。在这个时候,曹治英女儿回想了一下说:我母亲被他们抓去后,警察又再次到过我家,说是要了解我母亲的情况,我就如实的告诉他们,这些警察叫我签了字。今天就被吴江法院变成了“证人”,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曹治英的女儿为了见到她妈妈,在法院外整整站了近十二小时(从上午九点多一直站到晚上到九点)。她一直仰望着法院大厅中央那块大大的背景墙上的八个大字“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这八个大字在她内心深处起伏着,她终于明白了:她妈妈没有罪,是被非法关押着。当她用手机拍下八个大字“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时,却被一女法警拦截,不准拍照要求删掉被拍下的这个“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八个大字。她对女法警说:我要对我妈妈有个交代,我要对我妈妈说我来过这里,但是我见不到妈妈,这个女警察还是步步紧逼着她删除照片。

亲友想尽办法让曹治英的女儿能见上妈妈一面,律师向法官周炳红请求,女儿想看一眼妈妈的愿望。法官周炳红声称:“我没有这个权力,这事要问法警”。晚上八点四十六分非法庭审结束时分,女儿急着要去找妈妈,却被法警无情拦截。同时等候在庭外的同修对法警说:她女儿已经站了一整天了,急着想见她妈,旁边的一个法警说已经来不及了,最后,这个女法警为曹治英女儿不离不弃的孝心而感动,说人已经被警车拉走了。那位女法警听了急忙帮着找妈妈,虽然被告知人已经被警车拉走了。在这个过程中大家看到了女法警从僵硬、冷漠到被打动的内心变化过程。

呼唤良知

《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四位老人的在实际生活中,对周围的朋友、同事、陌生人均十分友好和善,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存在。

而公诉方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程序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定案依据。本案所有证人、侦查人员皆未出庭作证,所有物证未当庭出示、宣读、辨认,所有证据材料未经鉴定,明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已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希望吴江法院的法官,本着良知依法办案,能够给四位老人及其亲属、同时也是给天下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定。不要为了营造一点“政绩”,出卖自己的良知,摒弃了做人的尊严,没有了判断是非的标准,助纣为虐,实在是损人不利己呀。而且中共邪党从来都是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到时候拿你们当作当替罪羊。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也呼吁各界人士能尽自己的能力声援善良,制止这场非人道的迫害。

吴江法院法官: 周炳红
吴江检察院 公诉人:李琨

苏州吴江公安局松陵派出所
总机:0512-63456117
主楼二楼B206:63456027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和227省道交界处第一加油站后面
苏州吴江看守所
电话:0512-63423329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王焰村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788号邮编:215200
电话:0512-63493894
传真:0512-63493827
院长: 陈晓君
副院长: 钟建虹、吴建中、陈竞
纪检组组长: 高宇鹤
政治处主任: 吴为民
刑庭副庭长: 洪永洋
执行局局长: 金江华
执行局法官: 王健
法官:厉昱中 0512—63495093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吴建中  0512—63493807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王惠  0512—63493867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王坚   0512-63183716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汾湖法官:陈烨  0512—63495070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姚民 0512—63493863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徐娟  0512—63493845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周斌  0512—63493841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陈蕾  0512-63553494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陈娴静  0512—63493861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盛泽人民法庭法官:李娜 0512—63493864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游 佳  0512—63493879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向军   0512-63751082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震泽人民法庭法官:刘辉云  0512—63493862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潘景信 0512—63493846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顾伟林 0512—63570717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盛泽法庭法官:姚松杰 0512—63493841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康琳 0512—63495093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郝振  0512—63493847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邵晓波   0512-63493889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章伟  0512—63493847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张勇  0512—63495180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法官:吴卫忠  0512-63183705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汾湖法庭 法官:曹玲玲  0512-63495172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范君  0512—63183703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汾湖法庭法官:刘颢丽   0512-63493876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院领导:刘军、吴国良、沈林通、钮巧福、刘慎争、王珉
地址:江苏省 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800号  邮编: 215200
电话: 0512-63421183 0512-63417040(传真)
各部门电话: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联系电话:0512-63412000)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22680)
3、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26679)
4、审查逮捕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26390)
5、审查起诉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22548)
6、监所检察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12623)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13152)
8、检察技术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969019)
9、纪检监察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969015)
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21183)
11、政治处 (联系电话:0512-63412584)
12、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26573)
13、行政装备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417040)
1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0512-63969020)
15、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969021)
16、派驻镇检察室职责 (联系电话:盛泽0512-63590824,开发区0512-63661455,汾湖0512-63271484,震泽0512-63770638)
17、司法警察大队 (联系电话:0512-63969013)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