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东昌乐胡金彦第二次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7年09月27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点半,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在昌乐法院非法庭审胡金彦。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法轮功学员胡金彦,男,六十三岁,山东省昌乐酒厂职工。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在集市讲真相被警察非法抓捕,后被批捕,案子由昌乐检察院起诉到昌乐法院,法院于六月十五日第一次非法秘密开庭,执行法官是吴雪源。

六月二十六日胡金彦被非法判刑一年半。检察院认为判得轻而提起抗诉,案子到了潍坊市中级法院。

胡金彦被两名警察搀扶着走上法庭,他戴着手铐和脚镣,一进法庭就喊:“法轮大法好!”潍坊中级法院的李桂霞法官到庭陈述所谓案情,检察官在法庭上陈述了昌乐国保抗诉的原因,还是要以所谓《刑法》第三百条判胡金彦三年以上。

胡金彦不承认他们捏造的罪名,他认为学法轮功做好人无罪,发真相资料无罪。并要求无罪释放。

律师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法轮功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危害,炼法轮功只是祛病健身做好人,法轮功是修炼,家里当然有书、有资料,这都是合法的。在场法官和检察官都静静的倾听。

最后法庭草草休庭,择日再判,让家人等消息。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