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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门行动”违法

更新: 2017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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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近两个月来,一些地区出现警察、社区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敲门”、拍照等骚扰行动。面对这种侵犯人权,迫害信仰的扰民行为,对于参与者所违反的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这次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在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在没有任何检查、搜查的法律文书、没有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闯入,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闯入后,任意搜查、检查私人住宅,包括录像、照相等。明显涉嫌非法搜查罪。同时拍照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二、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公安人员应该依法执法。对法轮功学员提出的问话不知道是询问还是讯问,如果是讯问,那么是因为什么案由?法律依据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讯问人应该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敲门行动的执法人员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有的公安人员进门就说,我们是执行上面的通知,你还在炼法轮功吗?(明显的是一种讯问口气)当学员反问:我信仰自由,你凭什么干涉我炼功?公安人员却拿不出“敲门行动”的依据来。那么,这次敲门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公开?公民如何监督?

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依据《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如果《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规及执法行为的衡量标准,在“敲门行动”中公安人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还认为:我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宪法》与法律错了吗?绝对不是!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是执法的公安人员错了?还是“敲门行动”的行政政策的本身违反《宪法》与法律法规?

在这次敲门行动中,还有的公安人员对法轮功学员家属进行恐吓,让学员家属违心提供敏感的信息,包括私家车、电话、QQ号和微信号等私人敏感信息。严重侵犯人权。

三、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法轮功书籍与其它财产被闯入家中不法人员抢走或毁坏。这种行为违法的是以下几条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四、现任当政者在与江泽民的迫害政策相切割

早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其中认定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这十四种邪教,根本没有法轮功,明确地向全世界表明,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柳斌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件,废止了一九九九年的两条有关法轮功书籍的禁令,明确的表明:在中国印刷、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资料是合法的。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废止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明确规定了废止前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废止后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项举措,使大批法轮功学员获得了人身自由。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司法新政开始实行,北京最高法院发布了通告: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一司法举措将为控告江泽民提供法律保护与支撑。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修炼者和家人把控告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邮寄到中国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对江泽民提起公诉。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既四二五法轮功学员上访敏感日之前)习近平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讲话中,他强调了宗教信仰自由,提出“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民众”。七月十日,(既江泽民镇压法轮功七二零之前)中共党媒《人民日报》在同一版面集中发表了三篇谈论宗教的文章。分别题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宗教应坚持中国化方向》和《积极引导宗教的关键在于“导”》。并明确指出:“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并提出“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这三篇文章,其实都是对习近平在四月召开的最高级别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讲话的背书。习近平的讲话是对此前江泽民宗教镇压政策的纠正,也为日后解决处理法轮功被迫害的问题埋下了伏笔。

以上一系列相关政策及动态,表明了当局对法轮功的态度:说明现当局在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政策相切割,也是在向各级公务员(尤其是公检法司人员)传递了一个清晰明确的站队信号。这个信号,笔者之所以整理出来,是为了那些“大权在握”的执行者,看清当前时局之真实走向,规避执法行政操作中的风险,如何选择未来之路,请三思而后行!!

习近平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说了一段话:

“实际上那些错误执行者,他也是有一本账的,这个账是记在那儿的。一旦他出事了,这个账全给你拉出来了。别看你今天闹得欢,小心今后拉清单,这都得应验的。不要干这种事情,头上三尺有神明,一定要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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