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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非法庭审谭秀霞、徐润叶

更新: 2017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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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三十分至下午五点多,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轮功学员谭秀霞、内蒙古法轮功学员徐润叶非法庭审。谭秀霞、徐润叶各自聘请了律师。

庭审前,在通往法庭的门庭通道设置了三道安检,法警对家属和律师的随身携带物品逐一翻检,谭秀霞聘请的辩护律师坚决反对,当即要求法警拿出搜检证据,并说这是对他本人的人格侮辱。家属与律师协商后同意安检并提出要求:从现在开始,所有进入法庭的人员一律进行安检,并与法警达成协议。

此后有三名自称是银川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证件法警就要放行,律师和家属当即提出抗议,其中一名携带证件者进入法庭,另两名在约一小时后拿来身份证件才通过安检进入法庭。

法庭只允许三名当事人亲属进入法庭旁听,其余亲属及想旁听者均不准进入法庭。法庭的旁听席上坐满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亲属被安排在最后一排。

庭审开始,谭秀霞聘请的辩护律师对法官提出请求:请公诉人出示各自的证件,证明其是否是入额检察官。两名公诉人中只有一名具有入额检察官资质证件,另一名不能出示资质证件。法官想以熟悉该检察官为由可以不用检视证件,律师立马提出必须严格法庭要求。当即宣布休庭。

约一小时后公诉人拿来了入额检察官资质证件,经法庭确认后庭审正式开始。谭秀霞聘请的辩护律师又对法官提出请求:请允许两位年迈当事人坐下来;法官采纳。

庭审中,谭秀霞聘请的辩护律师从当今的法律角度,阐述了现行所有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指控中没有当事人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的举证,更没有当事人危害社会、团体、个人的任一指控;因此指控当事人“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不成立。相反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明文废止了《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中国公民出版、持有法轮功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从二零一一年起就不再非法。

一年轻的女性检察官在法庭上大喊大叫,不许律师提“法轮功”三个字,屡屡打断律师依法行使的法庭辩护权。

在举证质证程序中律师请求法庭,由公诉人逐一出示其起诉证据;公诉人辩称,所有证据已通过宁夏公安厅鉴定,是属于非法出版物,没有必要逐一出示。律师坚称请法庭依法组织举证质证。公诉人遂逐一出示了起诉证据,律师当庭指出:这里哪有邪的东西,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福”字、“福娃”图片呀!依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带有法轮功属性的书籍、书签、卡片等都是合法的,均不在非法之列。

谭秀霞当庭讲述了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是佛家修炼大法;并高声说“法轮大法是正法”,“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徐润叶讲述了自己患乳腺癌一侧全切除的经历,修炼法轮功后身体逐渐无病一身轻松、目前很健康。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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