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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升被绑架构陷 家属控告不法人员

更新: 2017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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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保定市法轮功学员王海升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被国保警察暴力绑架、非法关押、构陷至检察院,家属请律师依法要求阅卷、了解案情,被拒绝,家属不得已开始依法控告始作俑者——保定市国保大队长刘文君与指导员王洪恩。

王海升80多岁的岳父在控告状中指出:刘文君、王洪恩等对王海升的绑架、非法关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违反《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触犯了《刑法》第399条构成了徇私枉法罪;触犯了《刑法》第238条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办案警察”没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擅自闯入王海升家,随意拿走私人财产。在此过程中办案警察没穿制服、没出示证件、王海升家人也不在现场,已经违反《宪法》第39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触犯《刑法》第263条构成入室抢劫罪;触犯《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

办案人员扣押王海升的大法书籍是信仰有关的物品,并以此为由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破坏了《宪法》第36条、第41条、第35条的实施,触犯了《刑法》251条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刘文君、张辉百般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14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它诉讼权利”的规定。

事情经过: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三、四点钟,在河北农业大学附近,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玻璃突然被人砸碎,随后几个人强行将司机按住,把司机绑架到一辆桑塔纳轿车上,然后扬长而去。这是保定市法轮功学员王海升被非法暴力绑架的过程。

之后,在保定市国保大队长刘文君与保定市国保大队指导员王洪恩的授意下,在南关派出所及唐县国保大队等人参与下非法抄家。后被非法关押在顺平拘留所。一月十九号转到唐县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二月二十一号被非法批捕。

之后家人为王海升聘请了保定的律师。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点,保定律师来到唐县看守所,拿着准备好的会见手续,依法要求会见当事人。而唐县国保大队指导员张辉、保定国保大队长刘文君知法犯法,无视法律,百般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已,农历新年过后,家人又给王海升聘请了北京律师。

二月六日,北京律师到唐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王海升,看守所还是让找办案人员张辉。无奈,北京律师立刻到唐县检察院去控告张辉的违法行为,并到唐县公安局信访办、法制科及督察纪检去投诉,历经一天时间的交涉,在当天下午五点多钟,天将近黑了,律师才见到了当事人。

二月七日,律师向唐县国保大队指导员张辉递交律师委托手续,并依法要求阅卷,了解案情。国保张辉竟要求律师开具“不修炼法轮功”的证明才同意介绍案情,律师说,你这是违法行为。张辉说:法律是法律,这是我们上面的规定。律师要求他给上面打电话,保定市国保大队长刘文君在电话里说是有这规定。

之后,家属对张辉几次面谈,希望他能看清现政权依法治国、实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倡导宗教自由、司法追责的大趋势;不要跟随中共江泽民邪恶集团践踏《宪法》、破坏法律迫害法轮功。张辉以自己说了不算,做不了主向上推脱。四月十九号构陷案子送到唐县检察院公诉科。

至此家属不得已开始依法控告始作俑者——保定市国保大队长刘文君与指导员王洪恩。

附:依法控告刘文君与王洪恩的刑事控告状

刑事控告状
控 告 人:王建国,男,81岁、河北省保定清苑县李庄乡北段庄人
联系电话:15032485335
被控告人:刘文君,女,保定市国保大队大队长;
王洪恩,男,保定市国保大队指导员
案由和控告目的:(1)被告人涉嫌渎职、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要求检察机关对王海升案立案侦查。
(2)要求无条件释放王海升,归还王海升全部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女儿和女婿王海升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特别是他们修炼法轮功后,困扰我女儿的头晕、肠胃发炎、拉脓拉血和经常感冒的疾病全消失了,身体一切都恢复了正常;我的女婿通过修炼也戒了烟酒,以前的头晕和胃病也都好了,他们幸福的小家庭更加美满。我的女儿是教师,在学校兢兢业业,从不与人计较;在家里对双方老人知心孝顺、与妯娌关系融洽;女婿对我们的孝心堪比儿子,每周都往返百里去看我们二老,每次都是大包小包的给我们买东西。我的外孙女更是乖巧懂事,在我市重点中学读书,成绩优异。我们做父母的看着他们身心健康,从心里也感到高兴,更从内心感激法轮大法。

可是,就在2017年1月3日下午,我的女婿王海升开着电动三轮车去接我女儿途中,唐县国保大队指导员张辉、唐县国保警察、南关派出所所长及警察,将王海升的电动三轮车玻璃突然砸碎,几个便衣把王海升强行按住,南关派出所所长只说:“我们是警察”,王海升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绑架到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上,轿车开到南关派出所,电动三轮车也被拖到南关派出所扣押。

整个绑架过程,所有参与绑架人员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证件。随后又到王海升家中,拿走了银行存折、工资卡、两人的身份证、电脑两台、手机、打印机一台及大法书籍等。在这过程中,我女儿下班回家,发现房门大开,家里有十几个人,但没有自己的家人,就永华中路派出所的一两个警察穿着制服,其他都是便装,有一个人拿一个象工作证的东西让我女儿看了一下,也没让我女儿看清楚,再没出示任何证件,把我女儿家翻了个底朝天,并将我女儿绑架到唐县拘留所,非法关押半月后才释放回家。

我女婿王海升在被绑架到南关派出所期间,被铐在审讯椅子上,不让上厕所,不让吃饭、喝水,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让喝水吃饭。在顺平拘留所,一个办案国保警察还扬言要把王海升关一个小屋子里,并说要吊起来打等恐吓威胁王海升;1月19日王海升又转到唐县看守所羁押至今。

到目前,我们家人也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的刑事拘留书和其它证件。为了维护王海升的合法权利,我们家人为王海升聘请了律师。

1月25日上午9点,律师拿着准备好的会见手续到唐县看守所依法会见当事人王海升。而唐县国保大队指导员张辉、保定国保大队长刘文君,百般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2月6日上午,为王海升聘请的北京律师到唐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看守所王所长还是让律师找办案人员张辉,张辉还是不让见。无奈,律师只好到唐县检察院和公安局去控告张辉的违法行为,才最终见到当事人王海升。

2月7日,律师向唐县国保大队指导员张辉递交律师委托手续,并依法要求阅卷了解案情。国保张辉竟要求律师开具不是修炼法轮功的证明才同意介绍案情。据办案警察讲,对王海升实施的一切迫害都是听从了保定国保大队长刘文君和保定国保大队指导员王洪恩的指使。

控告的法律依据

我的女婿王海升是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被绑架关押。而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出于小人妒嫉一手挑起的,国家根本没有定性法轮功是邪教,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违宪越权,诬蔑法轮功是邪教,紧接着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诬蔑法轮功。这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刑事制裁的依据。

其实,一个理论、一个组织,是不是邪教,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组织可以定义的。法轮功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还能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

1993年8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会议邀请李洪志先生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提供气功康复治疗。8 月31日公安部致函中国气功科研会表示感谢,对李洪志先生及法轮功的神奇祛病健身功效给予了高度肯定。1993 年12 月27 日,李洪志先生获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1998年国家体总在北京、武汉、大连地区及广东省进行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人数近三万五千人。调查结果显示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总有效率高达98%。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等一批部分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现在法轮大法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人民的爱戴和尊敬,法轮功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3000多项。法轮功书籍被译成40种语言,在全球出版发行,并可在网上免费下载。

法轮功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会,每一位大法修炼者都秉承“真善忍”的理念,重德行善,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单位中、或是在家庭里,都时时事事做一个好人,从没有给社会或某一个人造成任何伤害。这怎么是邪教呢?难道教唆人行邪作恶、让人成为不讲道德、不讲人性、良知泯灭、六亲不认的畜生是正教吗?是正是邪自有天理。

然而,刘文君、王洪恩和张辉等人,却不分正邪,一意孤行的追随江泽民的残余势力,无视《宪法》的威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根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所以,两高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无效,也不能作为刑事制裁的依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控告人认为,我的女婿王海升作为中国公民,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务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而刘文君、王洪恩、张辉等对王海升的绑架、非法关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有参与人员已经违反《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触犯了《刑法》第399条构成了徇私枉法罪;触犯了《刑法》第238条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办案警察没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擅自闯入王海升家,随意拿走私人财产。在此过程中办案警察没穿制服、没出示证件、王海升家人也不在现场,已经违反《宪法》第39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触犯《刑法》第263条构成入室抢劫罪;触犯《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办案人员扣押王海升的大法书籍是信仰有关的物品,并以此为由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破坏了《宪法》第36条、第41条、第35条的实施,触犯了《刑法》251条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刘文君、张辉百般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14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它诉讼权利”的规定。

依据中国《宪法》第36条、第35条的规定,和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5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所以说王海升被指控的所有行为都不属于犯罪行为,王海升应被无罪释放。

综上所述:遵守、维护《宪法》是你们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断案也是维护你们自己的尊严。鉴于所有被控告人所犯以上罪责,望保定市检察院、保定市中级法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治所有被控告人,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此致

保定市检察院,保定市中级法院,唐县检察院,唐县法院

抄报: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信访办;
保定市人大常委会,保定市信访办 ,唐县人大,唐县信访办


控告人:王建国
2017年3月12日

相关责任人:
保定市国保大队长 刘文君:13333121616
保定市国保大队教导员 王洪恩 13333120869
保定市国保大队值班室 0312-3226779
唐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李忠 0312-6429730
唐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 臧玲丽:13931691881
唐县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 姓王13373326241
唐县检察院案管科 0312-7471281 15176382780
唐县检察院咨询科王科长 13733360038 17703129538
唐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建伟:15203225899
唐县国保队长: 张辉(此案办案人)13731668788
唐县看守所所长: 王树兴1390332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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