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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维持冤判 文英及家属申诉

更新: 201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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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大陆报道)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下达非法裁定,维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文英的一审枉法判决。文英和家属不服裁决,已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并聘请律师代理此申诉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文英女士,在大连孩子家被警察非法入室抓捕,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判刑七年,罚金一万元。随即文英本人及辩护律师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八月十六日,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殷传茂下达裁定书,枉法裁定维持冤判。执行令于十月十一日下达。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修炼法轮功,修不修炼全凭自愿,想修就修、不想修就走,连最起码的组织形式都没有,连成员名册都没有!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而且完全是为他人好。

申诉材料指出,原审两级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和第六十四条,以及两高今年的新《司法解释》为依据对文英定罪量刑,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判无辜!

材料内容摘录如下:要成立《刑法》第300条罪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存在一个被依法认定的邪教组织,且行为人是该组织成员;其次,行为人通过利用该邪教组织的方式实施了行为,该行为客观上破坏某个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最后,行为人有犯罪故意。而法轮功学员文英明显不符合上述要件中任何一条!

文英是一位法轮功修炼者,她按照“真、善、忍”的信仰标准要求自己,为人善良处事平和,做事首先为他人考虑,她根本没有任何破坏法律实施的意图或者意思表示,因此根本不符合犯罪的有责性要求。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大连开发区公安分局大孤山派出所刑天宝等十多名警察身着便衣,在文英孩子的家门外蹲坑守候。趁家人开门外出之机,非法强行闯入,对文英实施绑架并非法抄家,劫走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U盘、手机、大法书籍、人民币等各种私人财物。当日,辽宁省各地出动大量警察、便衣采用跟踪、定位、蹲坑等手段非法抓捕了一百多名法轮功学员,此次大规模非法抓捕是由辽宁省政法委“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操纵的。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文英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杰、吴海在明知公安人员违法办案,文英不涉任何犯罪的情况下非法对文英提起公诉。大连市开发区法院法官王前不顾法律与事实依据,在明知公安违法办案、检察院违法起诉的情况下,枉法冤判文英七年并罚金一万元。

大连开发区法院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对文英非法开庭,公诉人余杰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指控当事人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家属聘请的律师法庭上为文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公安办案程序违法,警察先抓人后组织所谓“证据”。公安人员非法监听公民电话,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而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都是由办案程序违法造成的。其所谓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文英有罪。非法查抄的法轮功书籍属于私人物品,并且书籍并不违法。

办案机关指控的所谓“证据”,一部有诉江内容的电话手机,储存卡里“公民诉江”内容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并无违法。且没有证据证明手机所属。当事人从未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公民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两高等部门的司法解释,有悖于国家宪法,不能作为打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这些年在办理法轮功案件过程中,公检法人员已经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借法律之名行政治打压之实。当事人信仰法轮功无罪,应予以当庭释放。

开庭过程中,文英当庭对非法指控予以否认,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都允许炼。法轮功教导人心向善,信仰真善忍做好人福益于社会,自己身体的疾病也通过修炼好了,从没危害任何人,也没有利用什么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对公诉人余杰和法官王前,以当事人曾被劳教处罚过作为当事人有所谓“前科”的指控。文英明言,劳教制度已被国家取缔,自己无过并且以前的劳教也是违法的。王前不让当事人把话说完就制止道:“劳教就算有前科!”本应秉持法制与公正原则的法官,枉判意图明显。一审法官不顾国家法律与事实,枉法判决制造冤案。

一审冤判后,文英及其辩护律师随即提出上诉,案件上诉到大连市中院。家属聘请的两位律师会见二审法官殷传茂,起初法官要求律师须到司法局备案后,才能代理案件。律师当面指出:这种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予配合。在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之下,法官无法搪塞只能接受两位律师为文英做合法辩护的委托手续。

在立案之初,二审法官就要求律师尽快提交辩护词,想草草书面结案。两位律师多次联系二审法官殷传茂,要求二审开庭,以便在法庭上阐明法律层面的事实,揭露一审违法办案强加迫害的本质,并就办案程序违法、证据违法当庭质证。对于律师依法要求开庭审理,二审法官殷传茂始终不予答复。而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去看守所询问只走过场,前后不到半小时就草草收场离开了。

法官、检察官本应该是维护正义和公道的,而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中,他们无视法律,为所欲为,恃强凌弱,藐视公堂,在610的背后唆使下昧着良心,相互勾结构陷,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是在执法犯法。在这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悲剧中,他们扮演着可悲、可耻的角色,如还不悬崖勒马,当正义回归、报应来时,等待他们的也将是可悲、可耻的下场。

纵观人类历史,古今中外,迫害正信的强权暴政从来没有一个成功过的,所有残害良善的元凶、爪牙没有一个善终的。那些曾参与迫害的高官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李东生等都已经被绳之以法投入监牢,所有参与迫害人员都将面临法律和天理的双重审判。

现在政府不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希望还在助纣为虐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一定要认清形势,善待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收集并曝光迫害证据,将功补过,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条通向光明的路。

文英案办案人员: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开发区辽河西路201号
电话:0411-39966662
开发区大孤山派出所
地址:开发区鹏云街 电话:0411-39969858. 39969850
副所长:邢天宝,办公室电话:0411-39969855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地址:开发区黄海西路168号 电话:0411-87505822
批捕科:高翔
申控科:于杰,吴海 办公室电话:87505822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地址:开发区黄海西路166号 邮编:116600
刑事审判庭庭长:王前 办公室电话:0411-87936199 手机:13942059668
大连市检察院
地址:沙河口区胜利路219号
检察官孔明爽 办公室电话:0411-83889743
大连市中级法院
地址:人民广场2号、电话0411-83775652
刑事审判二庭审判长殷传茂 办公室电话0411-8377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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