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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杨凤燕与段秀云被非法判刑 上诉至中级法院

更新: 2017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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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内幕报道)2016年12月9日,内蒙古兴和县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两名法轮功学员杨凤燕和段秀云非法庭审。

12月30日,家属接到判决书,得知,段秀云被非法判刑四年;杨凤燕被非法判刑三年。家人已经代她们上诉。

12月9日庭审那天,作为兴和县第一起有北京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兴和县本地公检法系统如临大敌,当天上午不到九点,一向畅通无阻的检察院至法院路段被封锁;每一过往行人都被要求出示相关证件,车辆禁止通行;法院门口众多特警执勤。

九点钟之前,律师及家属辩护人、旁听的人来到法院,安检异常严格,连鞋子都要脱下来看,律师在努力争取中才把随身携带的包带到开庭的地方。

当他们赶到法庭时,台下已坐满了很多公检法的内部人员,有的穿警服,有的着便装,但显然没有社会上的普通民众。

两名法轮功学员在向法庭陈述时,都说自己修炼真善忍无罪,自己散发的资料是教人向善的,材料都是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的事实。

在辩护阶段,韩志广和李长明两名律师有条不紊地开始辩护。律师指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因为既然公诉人指出当事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就应该拿出证据证明当事人组织利用了什么邪教?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实施?将国家的法律破坏到了什么程度?就其当事人,只是做了她与其信仰有关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每个公民都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更没有社会危害性。中国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曾两次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都没有法轮功。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法轮功都是合法的。

律师还指出:公诉人将段秀云被劳教的经历作为其前科资料并不符合当前所提倡的民主和法制建议。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自从出台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深受广大有识之士的指责和唾骂,在网上被评为中国恶法之首,后终被取缔废除。

当公诉科的冯育军在陈述从法轮功学员家中非法搜到真相资料时,法轮功学员说,可以拿出来让大家看看。律师把护身符和传单的其中一份留下来,念了一遍护身符上的内容,说:“护身符是法轮功学员用来保护自己的,送给你,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并没有什么危害性,现在谁家里没有个保护自己的东西呢!”在一张传单上,律师分别读出了传单上的内容并评述,“抑郁症少年修炼法轮功身心健康”是表明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的;“非法迫害,劳教所内幕”是揭露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事实的;当谈到最后一个内容“藏字石”时,律师说“这事是真是假我不做批判,他们法轮功学员认为这是真的。”

在家属辩护阶段,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都从自己的母亲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好了、家庭和睦了;及信仰无罪、讲真话没错的角度分别进行了辩护。最后律师们提出,希望法庭严格遵循法律,并从“包容”的角度判法轮功学员无罪!法庭方面宣布休庭,说等合议庭合议后再宣判,历时五个多小时。

12月30日,家属接到判决书,得知,段秀云被非法判刑四年;杨凤燕被非法判刑三年。

2017年1月5日,家属均代当事人将刑事上诉状递交至兴和县法院,表明不服兴和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上诉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两名上诉人无罪。

事件回放:

2016年8月30日下午,河北省怀安县渡口堡乡两界台村的杨凤燕,与山西省天镇县大营盘乡平远堡村的段秀云,两名女法轮功学员在内蒙古兴和县店子镇二道营附近发放真相资料,被当地不明真相的世人恶告,当时被绑架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

8月31日下午,兴和县公安局的警察去她们的家中抢走了一些资料。现两人被非法关押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看守所。


相关责任人电话:兴和县邮编:013650
审判长,赵改兰(法院副院长),电话,13664058385;办电,0474—7213002
审判员,李月梅(刑事庭庭长),电话,13947473688;办电,0474—7588609
陪审员,母应祥; 书记员,陈璐璐
公诉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冯贵元,电话,13664048400;公诉科,冯育军。

乌兰察布市政府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18号,邮编:012000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韩赤锐,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察布西路59号,邮编:012000

另附:
兴和县法院两工作人员电话:18147401814;1394746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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