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佳木斯女医生遭刑讯逼供 两次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7年01月18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年轻女医生陈静,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被佳木斯国保警察绑架、抄家、非法关押。在被非法关押的十多个月里,陈静被“提外审”三十多次,受到多种酷刑折磨与精神摧残,一度被折磨得精神恍惚,眼看不清东西。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和十九日分别遭两次非法庭审。

陈静
陈静

陈静,一九七九年出生,佳木斯大学临床医学院医疗专业毕业。她文雅、恬静,白白的皮肤,说话柔声细语,总是面带笑容。她的一位大学校友曾写道:“她纯真善良,思维理性、富有想象力与医学技能,因坚持真理,信仰真善忍,被非法关押,且遭酷刑迫害。她的亲朋好友、同事、同学一直在关注着她,焦急的等待着她的归来。”

二零一六年末,佳木斯市郊区法院两次对陈静女士非法庭审,两次开庭都是在佳木斯市看守所监区楼一楼的审判庭进行的。有两位律师当庭为陈静做了无罪辩护。

非法庭审 女医生陈静曝光遭刑讯逼供

在第一次的非法庭审中,女医生陈静当庭提到了自己被酷刑,并指着身后的李忠义说:“这个人就是指使者、参与者。”黄律师提示说出名字,陈静说:“这个人叫李忠义。”

由于陈静指出程序违法,庭审暂停,律师走出庭后,李忠义冲上来,拿着矿泉水瓶边拨拉陈静,边说:“陈静,你怎么胡说八道,我什么时候对你动手了?”

陈静立刻指着李忠义手中的水瓶说:“你看现在,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还这样对我呢,还敢说没打我?!”

李忠义气急败坏,没再说话,立刻把手中的水瓶子放到身后。

第二次非法庭审开始前,李忠义不依不饶地说:“陈静,你怎么胡说,我没打你,这事我不知道……”

陈静很肯定而坚决地说:“这件事就是你指使的,开始打时,你躲到旁边的屋里,后来你也出来了,当时我胳膊虽然被你们迫害残了,但我眼睛没瞎,你就在现场,杨波也在……”

在自辩书中,陈静写道:“在我被绑架后,公安人员曾对我实施酷刑,四、五个壮年男子把我双手臂反铐在背后,吊在三米高的暖气管子上,再来回拽绳子,致使我双脚离地。更为残忍的是,在吊起的同时,一人向下按头,两人分别扯住两腿向上抬,致使整个人呈“一”字型悬吊,整个重心都落在双臂上,同时,扯腿的人把我的身体不断的往墙上摔……这使我的手臂剧痛难忍,生不如死。

“那一夜的经历,已经无法在我的记忆中抹掉,我的手臂失去了知觉,直至几个月后,才得以渐渐恢复。这段痛苦经历,令我不堪回首。

“他们这样对一个好人、一个良家女子实施这么残酷的折磨迫害,已经失去了做人的本性和底线。但修炼真、善、忍的我,不会记恨他们的,因为大法师父曾教诲我们,他们都是被中共谎言毒害的,还要留给每一个人了解真相和弥补过错的机会,真心希望他们别再继续参与犯罪,从而给自己和家人选择美好未来。”

记第一次非法开庭——陈静指出法院开庭不合理 “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到十一点,在看守所监区楼一楼审判庭,佳木斯市郊区法院第一次对陈静女士非法庭审。

进入法庭前,法警先把陈静带入审判庭旁边的小屋。市公安局国保警察李忠义、郊区法院刑庭庭长李彩虹、陈静的两个姐姐也都进来。

李忠义对陈静说:“再给你最后一次机会,现在认罪能轻判,还来得及……”又对陈静的姐姐说:“陈静的前一个律师被抓…… 请律师花了六万多,一点用没有,白花钱……”李彩虹说:“看你是大学生,才来跟你说这些话,国家培养你、父母供你上大学,你今天走到这一步,实在太悲哀了……你对得起谁?”陈静的大姐说:“咱妈身体特别不好,都是因为你……”李彩虹说:“这要因为你,你父母那么大岁数,你怎么面对,你对的起谁?……”

陈静说:“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现在这样是你们造成的,我父母如果有什么意外,我一定坚持就此上诉、控告…… 因为是你们把我抓起来,又要给我判刑造成的。这次开庭,我父母为什么没来?”

陈静的姐姐说:“他们身体不好,来不了。”李彩虹说:“行了行了,就这态度不用跟她谈了。你说这些有啥用啊?有本事你发功,让你父母现在就到这来,他们能来,我立刻就放你。”李忠义、李彩虹、一女法警都气急败坏。

进入法庭,审判长朴雪梅宣布开庭。

公诉人杨敬娟态度恶劣,六月十五日,去过一次看守所,陈静向她反映公安国保警察酷刑的问题,她不记录,陈静要求她记录,她说无法确认陈静说的是真的。陈静向她反映:“我的财务损失;公安办案过程中,无女警陪我等许多违法之处。”结果案子返回办案单位,又造假,都给掩盖过去了。

杨敬娟按公安的意思下的建议量刑。每一句话都特意给陈静扣帽子,摆出一定要给陈静判刑的架势来念《起诉书》。

蔺律师提出:“我昨天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她提出两点:一是她认为在看守所开庭不合理;二是她在开庭前三天,没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作为辩护律师,我尊重当事人的要求,特向法庭提出。”

朴雪梅一惊,宣布休庭合议。

李彩虹从后面走过来,一个劲儿说:“陈静,你怎么这样呢?这么多人都来了,你姐姐千里迢迢的,你怎么就这么爱折腾人呢?”

过了一会儿,朴雪梅宣布:“几天之后再开,让书记员记录。”并跟律师说:“看你们大老远来的,多不容易,陈静非要折腾你们。但是开庭地点不能改变,十二月十九日仍在此开庭。”并谎称都是为陈静好,现在郊区法院维修,没暖气(实际上十一月十六日和十二月二十六日都有人在郊区法院开庭)。

朴雪梅让书记员打印笔录,让陈静签字。李忠义也上来指责,当时场面很乱。陈静觉得没看笔录内容,不知是否按她说的记录的,不能草率签字。

杨敬娟冲上来,怒气冲冲地说:“快签!”李彩虹说:“不签就不签,给她拍照为证,写上本人拒签。”

陈静在庭上提到了自己被酷刑,并指着身后的李忠义当场说:“这个人就是指使者、参与者。”

黄律师提示说出名字,陈静说:这个人叫李忠义。一说到酷刑方面,朴雪梅就打断,说现在是问答阶段,辩论后面再说,要不就说与问题无关。

杨敬娟也几次提示朴雪梅打断陈静的话。律师走出庭后,李忠义冲上来,拿着矿泉水瓶边拨拉陈静,边说:“陈静你怎么胡说八道,我什么时候对你动手了?”

陈静立刻指着李忠义手中的水瓶说:“你看现在,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还这样对我呢,还敢说没打我?!”

李忠义气急败坏,没再说话,立刻把手中的水瓶子放到身后。

陈静被押回监室,第一次庭审结束。

记第二次非法开庭——公诉人、法官枉走程序 陈静指证酷刑逼供

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点三十到下午三点,在看守所一楼监区楼审判庭,佳木斯市郊区法院第一次对陈静女士非法庭审。

法警把陈静带到一楼,先到旁边小屋。李忠义、李彩虹、陈静的大姐、一女法警(着装)都在。

李忠义说:“陈静,你怎么胡说,我没打你,这事我不知道……”

陈静很肯定而坚决的说:“这件事就是你指使的,开始打时,你躲到旁边的屋里,后来你也出来了,当时我胳膊虽然被你们迫害残了,但我眼睛没瞎,你就在现场,杨波也在……”

李忠义还想狡辩说自己没参与,但陈静态度很坚决,他就没再说。

张伟明(郊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也进来,说:“陈静你还不承认,那些东西是不是都是你的?”

陈静说:“你们在我家无人的情况下闯入我家,做了什么没人见证。法轮功学员所做的都不违法。”

李彩虹说:“别说这些,有啥用?”

陈静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救人。”

李彩虹说:“得了吧,救谁啊,连你自己都救不了。”

一女法警身高一米六五左右,体态偏瘦,短卷发,一个劲儿说:“大学白念了,听不懂话啊,问啥,痛快儿的(东北方言:“快点的”),认罪就是认罪,不认罪就是不认罪,磨叽那些有啥用啊?你这么整得弄到啥时候啊……”

进入法庭,公诉人杨敬娟满脸怒气,证据在握的样子,她把准备好的法轮功真相台历、小册子、光盘、印章、卡片,法轮功书籍等一一介绍名称,份数;女法警一一举起来展示,说一共五百余份。

陈静提出异议:“一是警察抄家时,家中无人,无法证实这些东西是我的;二是公诉人将台历、小册子等都按一页一页算,一张卡片上有多个图案的,甚至把每一个图案都算一份;三是《宪法》规定信仰自由,我作为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必然会有相关物品,这是合理合法的。”

黄律师提出,依据《刑法》一条,警察查抄陈静住所时,无本人或近亲属在场,所以取得的证据无效,请审判长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同意。

杨敬娟说她后面还有更多证据,还说依据《刑法》一条,在应急特殊情况下 ,侦查人员可以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进入检查。

黄律师再次向陈静确认:“卷宗上载明,到你住所搜查的时间是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你能肯定当时你不在家吗?卷宗上有你一月二十二日对扣押物品的签字,载明当时你本人同意。”

陈静说:“我自从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两点左右,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从我住宅小区内,强行带走后,至今再没回过家。一月二十二日上午,我被扣押在佳木斯市友谊路派出所,所以抄家时,我不在现场,更不可能当场对扣押物品签字同意。公安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上旬,连续近四个月,频繁的提外审过程中,提审警察(省厅的)自己说在我家查抄,从天花板顶开找,冰箱的每一个夹层都翻了。我一再提醒,我家中所有的东西都是我的私有财产,必须还给我,否则属入室抢劫。因为我一直追问,警察在五月中旬列一个单子让我签字,说签了,就能把东西给我。我怕时间长了,再拖下去,连单子上这点东西也要不回来了,我就签了字,但没让我写日期,结果后来被人写了一月二十二日的日期。”

杨敬娟说后面还有更多证据。

黄律师指出:“卷宗上载明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点三十到九点三十对陈静住所查抄的,当时陈静就在警方控制中,不属于应急特殊情况。”

蔺律师说:“同意当事人的意见。补充一点,公诉人对资料份数的计算,明显看出是为了量刑而有意这样计算的,缺乏公平公正。”

杨敬娟拿出陈静户口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一栏中写着无犯罪记录。杨敬娟特意强调:“陈静来佳木斯多年,所以大庆警方无法掌握她的更多情况。”

陈静提出异议:“你有什么证据证实我在佳木斯多年,即使在佳木斯多年,佳木斯警方也没有任何记录针对我,这个你怎么不说呢?”

杨敬娟拿出一摞打印好的材料,说是陈静的控告信。陈静接过来,认真看后说:“这个不是我家中的,我也从没打印过,我记得很清楚,杨波在提审我的时候,拿着这个给我看,他说是他从网上打印来的。所以你们应该去问他。再说举报控告是公民的权利,你们应该去调查被举报人的情况,而不是打击报复参与控告的人。”

黄律师念了关于公民控告合法的法条,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的当事人是在依法行使她的权利,更不应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敬娟念了郭玉珠、孙艳环、石孟昌、韩淑娟、石奇磊、潘淑荣等很多人的笔录,这些人大多讲述的是他们在去年去省里相关部门递交文字材料走法律程序的情况。

陈静:“你念了这么多人这么多详细去省人大、省高检、省高法等相关部门的情况,我还真是第一次听说。他们是因为亲友受迫害而依法向各级部门递交材料,这些与我无关。”

两位律师:“同意当事人意见,与本案无关。”

杨敬娟又念了省人大、省检察院等部门接待石孟昌等人的接待人员的名字,以此证明石孟昌等人确实去过。

陈静:“这更加证明这些人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发生在去年,省里相关部门都给予接待,而今天你们拿出来作为给我定罪的证据,不沾边啊!”

杨敬娟念了一段陈静的笔录。

陈静:“在对我近四个月的频繁提外审中,只有这一次有内容的笔录,我告诉大家这是怎么做出来的。就如我之前向大家描述的对我的吊铐酷刑后,在我几近昏迷的状态下,公安让我按他们的要求做了那一段笔录,即使这样,我也没提过具体的人名,而刚才公诉人念的笔录中涉及到的具体人名不知从何而来。这次笔录最后,警察李强还特意让我回答没有酷刑,我当时刚刚被他们吊完,因此不想回答,他们就威胁我,不回答就继续吊。强迫我回答后,他们就哄堂大笑。我当时觉得精神受到莫大的侮辱,但体力不支,实在无力继续回应他们。之后,我多次想在笔录中说明上次的笔录不属实,但公安就再也不给我做笔录了。”

黄律师:“卷宗中有三份扣押清单写的是本人拒绝签字,一月二十二日对陈静的笔录中也是本人拒绝签字,但后来又有三张扣押清单日期也是一月二十二日,有陈静的签字。为什么在同一个日期我的当事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正如我的当事人之前所说,真实性值得怀疑。”

蔺律师:“我想问一下当事人,近四个月频繁提外审在哪里?为什么笔录上都没有记载?我认为不能排除我的当事人被酷刑的可能性,我向审判长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陈静:“近四个月的提外审都在长青派出所院内的佳木斯郊区分局的办案区内,提外审过程从没有女警陪同(只有很少的两、三次,因看守所提出,才来了一个便衣女警,但只是到看守所来接人,回到办案区,依旧全是男警察。在六月中旬,杨敬娟来看守所那次,我向她反映了公安这一违法情况,她回去后,公安对此做了假证,补到卷宗里)。”

杨敬娟:“一会有视频录像为证。”

中午十一点多,审判长宣布休庭,把陈静带到旁边小屋。他们在审判庭里吃饭,女法警不愿看着陈静。一男子,身高一米七零左右,皮肤黝黑,体态偏胖,穿便衣,可能也是法警,一直等在旁听席上,这个男子也不愿意看着陈静,就去找看守所把陈静押回监室,当时已经十一点三十分了。

陈静向这个男子说:“现在回去没有饭了,我还没吃午饭。”他把铁门一拉,锁上了,把陈静推过去,意思是谁管你吃没吃饭,赶紧回去吧。回到监室。

大约十二点三十分,就又把陈静提到审判庭,继续开庭。

朴雪梅表示,下午要快点进行。

陈静提出:“我还没吃午饭,坐在这铁椅子上一上午,太冷了,能不能给我找个东西垫在下面。”这样才把看守所的马甲拿过来,给陈静垫上。下午,陈静坐在铁椅子上又冷又饿,后来一直发抖。

审判长提出:“质证和辩论同时进行,不单独留出辩论时间了。”

黄律师:“卷宗上载明整个办案过程中,办案人签名是张伟明、于海洋,之前我已向审判长提交申请,要求此二人作为证人出庭,对抄家、酷刑等问题做出解释。”

朴雪梅:“公诉人也提出申请,要求此二人作为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举证。”

黄律师:“是我先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以证人身份出庭。”
朴雪梅:“不行,他们只能以侦查人员身份出庭。”

郊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张伟明进入法庭,歪着身子,翘着二郎腿仰坐到后面的旁听席上。

朴雪梅刚要问话,黄律师:“此人不应坐在那里说话,应到前边来。”

张伟明很尴尬,很不高兴,不想到前边来。朴雪梅让法警给他搬来一把椅子放到陈静旁边。张伟明很不情愿的坐到椅子上。

审判长问他姓名、工作单位,说一下当时的情况。张伟明拉着长音:“我们都是依法办案,整个过程都是合乎程序的,接到省厅和市局的命令,我们依法到陈静住处搜查,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时间好像是下午吧……”

黄律师:“之前公诉人也说,此案是省厅督办,市局转交分局,非常重视。张伟明是案件主要负责人,每次都签名,怎么还连日期都记不清呢?卷宗载明,查抄陈静住处的时间是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到九点三十分,后面有张伟明的签名,而刚才张说好像是下午。”

杨敬娟拿出硬盘、光盘说:“陈静电脑上的东西已被集中到一块。”

陈静说:“打开大家看看。”

插到电脑上,杨敬娟一个劲说:“看看,这么多…… 这个有人名,有明慧网,法轮大法等关键字……”其实杨敬娟只打开几个文件夹,几个word文档。

陈静说:“这能说明什么呢?你打开的那些人名我没见过,也不认识。也没有任何条法规定电脑中检测出明慧网、法轮大法等词违法啊。”

杨敬娟说:“有于海洋可以出庭举证”。

于海洋进入法庭,也坐到后面的旁听席上。黄律师再次提醒。审判长让他坐到刚才张伟明坐的椅子上。

于海洋:“我们接到上级命令,整个过程都是依法办案。我负责把陈静电脑里的东西提取,并和我们分局的张伟明一起送到市局网络支队。”

陈静当庭指着于海洋说:“这个人我认识,他叫于海洋,是郊区分局国保大队的警察,在对我的吊铐酷刑中,他是直接参与者之一。”

杨敬娟说:“还有市局网络支队的警察出庭。”

朴雪梅同意。进来一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审判长问他姓名、工作单位。

他回答:“我叫王泽,是市局网路安全支队的警察,我负责把郊区分局送来的数据提取,合成制成光盘。”

黄律师:“我想问一下王泽警察,你所说提取数据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是谁定的?”

王泽反复说:“我什么也不知道,我只负责提取全部数据。”黄律师反复问,也没人说明这个标准是什么,依据什么定的,谁定的。

黄律师说:“那么起诉书中提到,在我的当事人电脑中提取到关键字法轮大法、明慧网、新唐人等,其实这些词在我的电脑中也可能会有,比如我收到别人发来的邮件或聊天,这些东西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是违法。”

杨敬娟:“还有视频为证。”

她先拿出来一张光盘,说是在陈静家查抄过程的录像。在电脑上播放后,看到的是陈静住处内已满地狼藉,录像镜头又是反复在地上晃来晃去,无法证实都是什么东西,也无法证实这些东西都来自哪里,而且镜头都是重复的。

陈静:“这段录像上没有时间记载,从画面的光线强度,我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时间肯定不是上午八点三十到九点三十分(卷宗写的抄家时间是上午八点三十到九点三十分),因为我住处东侧有一排房子,上午光线不会那么强,录像中明显看出是已经翻得乱七八糟后录像的。之前张伟明也谈好像是下午。”

杨敬娟又拿出一张光盘,说是陈静口供的录像,镜头中只有陈静低着头,听不到任何声音,人非常清瘦,表情痛苦。

陈静说:“为什么不播放声音啊?为什么近四个月提外审都没有录像,而只有这一段呢?我告诉大家,这是在酷刑后,他们逼我按他们的要求录了口供后,他们又打印出来,逼我照纸念,我不想念,他们把这个录了像。”

黄律师:“看镜头上我当事人的状态,和今天在庭上的状态判若两人,也能证明当时的口供和录像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朴雪梅对此都不予回答,强行推进程序。先让公诉人最后陈述,杨敬娟把起诉书最后一段又大声念了一遍,把建议量刑书也念了一遍。

陈静把辩护词拿出来,刚念一段。朴雪梅就打断,说不要讲辩护之外的内容。陈静继续念,快到一半,朴雪梅就大声让停止,并令法警把陈静手中的辩护词抢走。

蔺律师:“怎么能不让念完呢?这应该让念完啊!”

黄律师:“即使按你们所用的法条,上面写的是散发和传播多少份资料,而我的当事人只是持有,所以不应负刑事责任。”

蔺律师:“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传播真相也在宪法保障之内。公安部认定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刑法三百条用在定罪我的当事人是错误适用法律,公诉人也无法指正我的当事人,如何破坏法律实施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用的法条是‘利用邪教’,但整个过程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邪教的定义及内容,那么如何以此定罪我的当事人,所以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只想提出两点,希望引起在座各位思考:一是大家作为法律人,明知刑法三百条对法轮功是错误适用,对法轮功信仰者冤判没有法律依据,这样明显的错误持续且还在继续,面临着什么?二是法轮功作为一种信仰在世界很多国家被允许,为什么在中国被禁止?”

朴雪梅宣布庭审结束。

陈静当众向两位律师的精彩辩护表示感谢。

两位律师离开法庭,这时这些人的态度大变。

书记员许晟说:“打印出庭审记录,让陈静签字按手印。”

陈静说:“我必须看你是否属实记录,才能签字。”

许晟有些不耐烦,陈静只看了几页,有几处要求更改。李忠义、杨波的名字要求添上。陈静又提出五月份让他签的扣押清单没让写日期,而记录上没写清要求更正。

许晟大喊:“你就这么说的,不能改。”

杨敬娟一直站在很远的地方,根本没听到对话的内容,听许晟一喊,她也在一旁:“就是那么说的,不能改。”

刑庭庭长李彩虹也冲上来:“不让她签了,就写拒签,拍照留证。”

杨敬娟立即冲上来用手机拍照。之前那个黑胖便衣男子也冲上来,把陈静手中的笔抢走,喊:“不签拉倒。”

陈静坚持:“我没说不签,但我得看啊,你们这是干什么。”

最后,陈静只看了前几页,签了字。因为怕他们写拒签后,再偷改内容。陈静回过身,给她大姐鞠了一躬,说:“姐,爸妈就劳你多费心照顾,请相信你的妹妹她是无罪的,我会早日回去的。”

李忠义过来:“这还回去啥了。”

陈静最后向审判长、公诉人陈述了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公务员法》中,二零一六年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调查机制。

庭审结束后,巡视、提审的都很关注,整个看守所都知道两位北京律师来看守所为陈静无罪辩护,他们都打听庭审什么结果。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