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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入冤狱被迫害致命危 天津滑连有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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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九日】天津北辰区法轮功学员滑连有,一直是周围人公认的好人,二零零一年被绑架、非法判刑五年,被迫害致神智不清;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再次被警察绑架构陷、冤判七年,在绝食反迫害六百一十七天后,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被滨海监狱狱警用担架抬回他家。滑连有二零一五年六月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滑连有
滑连有

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当政时,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在其 “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我及我的家人深受其害,我曾被非法抄家两次,非法判刑两次,一次五年,一次七年,并被非法劫持到派出所数天,被原单位天津市显像管厂开除,身体各关节疼痛,牙齿被强制灌食撬磨出大洞,已不能合拢嚼东西等。妻子田宗丽被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劳教一年;年幼的女儿学业不但受损,身心更受创伤。

下面是滑连有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叫滑连有,一九六二年出生,原天津显像管厂职工,一九八八年企业管理大专毕业,一九八九年获助理会计师资格。我于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功后,身轻体健,心情愉悦而舒畅,邻里和睦,工作敬业,将祥和、友善溶于家庭、工作、社会之中。

然而一九九九年江泽民出于妒嫉之心,以个人意志对法轮功发动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迫害。我及我的家人同许多法轮功学员一样,十几年来不断被骚扰、绑架、非法抄家及非法判刑。

第一次被非法判刑五年、迫害致神智不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我在河北区家中,被警察骗到当地派出所非法关押三天两夜,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酷刑演示:抻铐
酷刑演示:抻铐

二零零一年二月我和妻子田宗丽在打工单位,被几名便衣警察绑架到河西东楼派出所,此时只有每天需接送上小学的女儿还在学校,无人照管。在派出所,我两只手被分别铐在两侧一上一下的两张床上,既不能直立也不能蹲下,一腿直一腿弯曲,直到第二天手被铁铐勒破肿胀,随后将我与妻子以及其他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劫持到河西看守所。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非法关押了一年多后,中共河西区法院,以散发真相传单为由非法判我五年、妻子四年徒刑。我被原单位开除。我被劫持到天津市监狱的第二天,为逼迫我“转化”,几个犯人在一房间内将我打倒在地,长时间胸口疼痛。在那里曾被强行按坐“小板凳”刑罚十天左右(此小凳大概长15cm、宽5cm、高5cm),从早上六点一直坐到晚上九、十点钟,每天除被强制观看诬陷法轮功的音像、书以外,被辱骂、奴役劳作、“三挺一瞪”罚坐成家常便饭;有一次测出高血压,被注射一种粉红色不明药物后,晚上呼吸紧促,浑身虚汗。

二零零六年二月,五年非法刑期期满,妻子将已神智不清的我接回家中,此后长时间不能与人正常交谈,反应迟钝,经常发呆。二零零一年打工时的工资银行卡至今被冻结。为维持生计我曾到包子铺、五金店、库房打工,也到过菜市场做卫生等等。尽管二零零七年我被迫从河北区搬迁至北辰区,但仍不断遭到骚扰。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我被劫持到北辰区佳荣里派出所,警察从我口袋中强行抢走钥匙等物,讲了一个多小时真实情况后,我才被放回。

第二次被非法判刑七年、迫害致命危

二零一二年四月,早上我准备上班时,在楼下再次被一帮便衣着装的国保、警察抢走钥匙、手机后,绑架到佳荣里派出所。临近傍晚扭押着我强行破门,抄走私人合法物品:大法书籍、佛像、照片、电脑、打印机、光盘,甚至电钻、电烙铁等等生活用品。并将我妻子一同绑架到派出所,连夜将我们非法关押至北辰看守所。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为抗议多年来的非法对待,在万般无奈下,我五月份开始绝食。五天后,我被劫持到天津市看守所内的慈济医院开始遭灌食。一次一个警察看守命令犯人用刑具将我手脚固定在床上,使我动弹不得,只有便溺在床上。由于手铐过紧卡在腕骨处深陷一坑,从手至肩整条胳膊肿胀麻木。

女儿第一次为我请的律师也受到干扰、刁难,直到对我非法开庭的前一天我才见到女儿第二次聘请的律师。大概九月份在天津看守所内,中共北辰区法院对我非法开庭,尽管律师作了有理有据的义正辞严的无罪辩护,但中共法院依然对我非法判刑七年。

大概十月份我被劫持到天津滨海监狱,十几名监狱警察一拥而上将骨瘦如柴的我按倒在地,强行穿上囚服。过了几天之后,我被强行灌食。一次一个狱警利用灌食将我两只胳膊反背重叠后,用力上提杠压在木椅背上,我连粗气都不能喘,几乎昏厥过去。还经常被包夹们按住强制输液。

十二月份,我被劫持到监狱系统的新生医院,那是医院和康宁监狱双重单位,在那里多次遭到包夹暴打。为了不留伤痕,垫上棉袄,即使这样我的脸仍被打肿变形,顺嘴角流血;拧着枯干的胳膊往铁床帮上磕、杠压,长时间胳膊不能活动。利用灌食,一人撅扭我受伤的手腕,一人双手抠脖子,用两拇指指尖使劲顶我两腮,另一人在铁床帮上杠压受伤的胳膊,脖子被掐破流血,我全身痛苦的在颤抖着,连他们也经常累出一身汗。为阻止我盘坐炼功,无数次的将我用全力支起的身体重重推摔在床上;无数次的抽血;一次包夹猛打我软肋骨处,致使长时间才喘出一口气,几个月喘气疼痛不能碰,身体多处被打青一块紫一块,直到一个姿势躺在床上不能动。

大概二零一三年六月,我又被劫持到滨海监狱。我依然不能允许在床上盘坐炼功,依然被无数次的推摔在床上;或被包夹一个姿势按倒在床;或被几个包夹拽胳膊压腿;也曾被用磨尖的胃管灌食;依然被无数次的抽血、验血以及强按输液;有时腿被拧压的一瘸一拐;或被包夹们拧着身体重摔在床,直至我腰部剧疼不能动。

二零一四年一月初我又被劫持到新生医院,我只能躺在床上动弹不得。一月二十八日,我在被两名包夹强按胳膊,要求每分钟不超过十滴的速度输入不明药物后,当天晚上在呼吸紧促、近似昏迷状态中被抬回家中。在妻子、女儿的推喊中,我才渐渐明白此时已在自己家。

江泽民倒行逆施滥用职权和国家资源发动了这场残酷迫害,违反了国家法律,因为迫害法轮功,把中华民族推入道德败坏的深渊,其罪大恶极。为使公检法人员摆脱盗用法律名义、行迫害好人之实的危险处境,使社会恢复公平和正义,彻底结束对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群体的迫害,让善恶有报的天理在人间再现,因此,起诉罪恶之首江泽民。

根据中国宪法、刑法与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被告人江泽民犯下了如下罪行:

1、侮辱罪(污蔑法轮功是×教);
2、诽谤罪(诽谤法轮功是×教);
3、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剥夺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
4、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遭多次绑架、非法关押);
5、非法拘禁罪(非法关押及其它绑架);
6、故意伤害罪(天津市监狱、天津市滨海监狱、天津市康宁监狱、天津市新生医院及天津慈济医院酷刑折磨);
7、酷刑罪(天津市监狱、天津市滨海监狱、天津市康宁监狱、天津市新生医院及天津慈济医院酷刑折磨);
8、虐待被监管人罪(天津市监狱、天津市滨海监狱、天津市康宁监狱、天津市新生医院及天津慈济医院酷刑折磨);
9、徇私枉法罪(江泽民为一己之私发动镇压法轮功);
10、绑架罪(滑连有四次被绑架;田宗丽两次被绑架);
11、刑讯逼供罪(在河西区东楼派出所内被折磨);
12、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工资银行卡被冻结、抄家抢走电脑两台、打印机五台、法轮大法书籍多册、光盘、打印纸、移动硬盘、电烙铁、电钻、裁纸刀、手机卡等);
13、滥用法律罪(滥用刑法第三百条);
14、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宪法实施);
15、反人类罪(江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违反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的规定,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对法轮功信仰群体进行非法惩治的属于反人类罪);
16、群体灭绝罪(将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群体残忍的欲予以铲除);
17、非法搜查罪(不出示证件强抢口袋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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