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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劳教、判刑 湖南省邵阳市刘勇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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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湖南省邵阳市刘勇向最高检察院邮寄诉状,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四十岁的刘勇是邵阳市公路局柏油场工人,他坚持修炼法轮功,于二零零三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后来于二零一一年被非法劳教两年。在监狱和劳教所,刘勇遭虐待和殴打。

以下是刘勇在诉状中的自述:

我从小体弱多病,每年因肺炎要去医院,但医院又无治疗效果,每天晚上躺下就咳嗽到天亮,痛不欲生,因晚上睡眠不足,白天又要上学,导致休息不好,觉得身体、精神各方面很累,产生厌学、厌世的念头。

因小时候身体差父母对我格外照顾,什么事都依着我,什么事都不要我做,对我娇生惯养,所以性格比较自私,以自我为中心,不懂怎么为别人想,怎么样关心别人,没有多少朋友。

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修炼法轮功以后,我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特别是师父教导我们要先他后我,无私无我,遇到矛盾要先找自己的原因。在以后生活中、工作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领导、同事对我评价也高了,朋友也多了,对父母心存感恩知道尽孝了。身体的病通过修炼也好了,无病一身轻。

可是这一切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后彻底粉碎,他利用整个国家机器污蔑、攻击、歪曲法轮功,二零零三年我为师父、大法说公道话,讲清真相,制止迫害,被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从新宁县我上班工地上直接绑架至邵阳市公安局审讯,在没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将我非法关押在邵阳市二看守所,后来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判刑三年。

在看守所期间为抗议对我的非法关押,我绝食七天,被看守所喊了十几人把我绑在了铁床上强行灌食牛奶,在看守所关押了十一个月后再被非法关押在常德市津市监狱五大队两年一个月,在监狱里安排三个包夹,每天二十四小时包夹,监视、洗脑,连吃饭睡觉上厕所都不能离开我一米距离,在这高度紧张、压抑的环境下关押了三年,对我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女儿在两岁的时候就得不到父爱,天天喊着要爸爸,老婆也因为我长时间不在身边天天以打牌度日,因此染上赌瘾,父亲急得高血压发作,母亲身体本来就不好,自从我被迫害,就天天担心我,这些都是江泽民操纵的“610”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大法徒造成的,但这群无耻之徒竟然诬蔑说我修炼大法不要家庭了。我是一名普通公民,一不偷、二不抢,三不赌不嫖,只想按“真、善、忍”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却被江泽民一伙利用手中的权力关进监狱,还诬蔑成不要家庭,就好像一个强盗抢了钱反而说被抢之人不要自己的钱一个道理,这是什么流氓逻辑。

二零一一年七月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公安分局,“610”一行几十人冒充办事人员骗开我家门在没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公然进行抄家,把大法书、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手机全部抢走,没问一句话当场把我送看守所,我质问他们我犯了什么罪,送我去看守所的警察说不知道,这是上面安排的,他们只是办事的。

最后他们搜集不到任何判刑的证据(就是他们认为的讲真相、发真相材料的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非法判了我劳教两年,在长沙新开铺劳教所第一天就被安排在一间没监控的小房间里要求写三书,我拒绝这些要求,警察就安排四五个吸毒人员对我进行殴打,因他们人多强行把我放倒在地,使劲往左右两边压,我双腿导致脚筋拉伤。我找到劳教所窦教导员强烈要求处罚打人凶手,但他表面答应但一直没处理此事。接着第二天就让我从早上六点一直站到晚上十二点,中午和晚上吃饭时间允许坐十几分钟,其它时间都是站着,这样一直迫害了十八天,腿都站得肿起来。十八天时我被摧残得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十多天里瘦了二十多斤。

二零一二年五月我因不配合去操坪听劳教所干警的所谓对劳教人员的训话,被多个劳教人员强行抬进操坪,并对我嘴巴重重打了一巴掌。被迫害了几年,营养跟不上导致牙齿全部松动,那一巴掌使我已松动的牙齿掉了几颗,最后回家去医院只能拔掉几乎全口牙,只剩几颗牙齿,现已回家两年多了还不能正常吃东西。当时打了我一巴掌后又把我抬进办公室七、八个人对我拳打脚踢近二十分钟,还威胁说对我要动用电棒。

酷刑演示:拳打脚踢
酷刑演示:拳打脚踢

二零一三年一月劳教所伙同几个邪悟者开攻击法轮大法的批判大会,为了不让它们攻击大法犯下大罪,我在会上高喊“法轮大法好”,被几个夹控用毛巾捂住嘴巴抬出会场,最后被劳教所关了一星期禁闭,禁闭期间把我衣裤全脱光,只剩内衣、内裤,当时是三九寒冬最冷的季节,给两床两年没洗没晒很臭的棉絮,一切洗漱工具不给我,只有一个水龙头用手捧一点水往脸上一擦算是洗脸,洗澡更谈不上。每天吃猪都不吃的饭菜,碗基本都不洗。

二零零八年、二零一零年、二零一四年邵阳市“610”对我绑架至洗脑班洗脑,看诽谤录像,每次对我非法拘禁近一月。

控告的法律依据

本人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进京上访权益而被江泽民集团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劳教、非法判刑、非法关押在洗脑班、被迫流离失所。江泽民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 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邵阳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新开铺劳教所、常德市津市监狱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610”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绑架,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邵阳市610办公室、邵阳市大祥区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在此我请求最高级人民检察院对我造成严重伤害的元凶江泽民提起公诉,要求对被控告人江泽民依法惩处,同时彻底清除江泽民以国家政府名义对法轮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论,规定、禁令、限制和影响。立即全部释放非法被关被拘留、被判刑的法轮功弟子,并赔偿我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及家庭损失,补发关押期间所有工资。

因被非法判刑、劳教的文件已丢失,无法附上复印件,但上述一切均为事实,均有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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