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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县吴桂敏被非法判刑三年

更新: 201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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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易县今年六十一岁的农村法轮功学员吴桂敏被绑架构陷,二次遭非法庭审,被非法关押14个月后,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易县法院刑事一庭法官何晓娟通知律师、家属,吴桂敏被非法判刑三年。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判刑,根本谈不上量刑的问题,也就是说谈不上判轻判重的问题,应立即无罪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吴桂敏女士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本地北东村大集赶集,给人讲真相被人诬告并栽赃陷害,被尾随的易县国保大队警察抄家绑架,并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九月二十二日早上,家人接到易县国保大队的电话,说吴桂敏二十一日下午被转到保定市看守所,还让家属到国保大队拿衣物。家人去后,拿到的却是一张刑事拘留通知书。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吴桂敏被易县公安局非法逮捕关押在保定看守所。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易县公安局国保田国钧再次将构陷吴桂敏的所谓案子移交检察院公诉科。易县检察院公诉科赵秀奇,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非法起诉吴桂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起诉书易检(2015)第1号。

易县法院刑事一庭立案,一月七日家属委托的律师到法院阅卷。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点二十~十二点三十,对吴桂敏冤案进行所谓的庭审,将辩护律师拖出法庭,演出了一场违法的丑剧,不许民众旁听。在所谓的庭审中,杜启国还千方百计的阻止吴桂敏为自己辩护。

当天下午,律师和吴桂敏的家属就杜启国野蛮违法开庭、粗暴驱逐律师的违法行为,向易县和保定市检察院控申科递交控告状;四月八日向易县法院和保定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控告状:要求追究杜启国的违法行为,重新组成合议庭公正审理吴桂敏冤案。

五月四日,山东的李仲伟律师接到河北易县法院的通知:原审理吴桂敏案的审判长杜启国被调离刑庭庭长职务,不得再审理此案;易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吴桂敏案。

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点半至下午一点四十分,易县法院刑一庭,对吴桂敏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审。李中伟律师和黎雄兵律师为吴桂敏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受害人吴桂敏也为自己做了合法辩护,要求无罪释放。针对公诉人的非法指控,吴桂敏和二位律师对公诉人和公安罗列的所谓证据事实给予驳斥否定。公诉人赵秀奇面对吴桂敏和辩护律师的雄辩,从嚣张到恐惧、从虚张声势胡搅蛮缠到理屈词穷。

六月二十日,吴桂敏被诬告冤案易县法院刑一庭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照刑法二百条规定,裁定中止审理”。

八月九日,吴桂敏的代理律师向易县法院法官何晓娟递交了解除对吴桂敏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律师指出: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易县公安局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易县法院应立即无条件放人。

十一月四日,易县法院刑一庭公然践踏国家法律法规,对六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吴桂敏非法判刑三年。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这是明确地告诉公检法司人员,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

那些仍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党政官员和公检法司人员如不悬崖勒马,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就真的会当江泽民的陪葬品,就会成为真正的受害者。每一位参与打压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等,都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以法律方式对正信者进行打压、迫害,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

保定市中级法院法院:
地址:保定市天鹅中路1号 邮编 071051
主审法官崔曙光15832209966、13032081502 办0312-3103101
院长梁红继0312-3103199
纪检组长 0312-72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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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二庭 0312-7224130

法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开元南大街33号 邮编074200 区号0312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张士宏 院长 17731207501 8875001
赵 亮 副院长 17731207502 887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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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成 副院长 17731207366 887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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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梅刑 一庭庭长 17731207532 8875032 8875028

马清富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38 8875018
徐宏杰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39
赵建平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50
张建宾 刑一副庭长 17731207551 8875011
何晓娟 刑一副庭长 13833499322 8875011(负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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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阳 13731212895 8215648
袁占河 13831238251
公诉科 0312-8813567
赵秀奇 13903324259(公诉人)
吕玉江 13933229574
葛建国 13472240616
孙士程 1553122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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