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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郑红霞当庭自辩 法官粗暴阻挠

更新: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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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江苏报道)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法轮功学员郑红霞遭第二次非法庭审,律师做无罪辩护,当日法庭没有宣判。

九月二十七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判处郑红霞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如不服判决,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九月二十七日下判决书,律师二十八日接到电话通知,三十日法院开会。十月一日,全国放假七天加上前三天正好十天,上诉日被占八天,律师无法在假日前来,因火车票需要提前预订。清河区法院这种有意企图阻止郑红霞上诉的做法实在太卑劣。

郑红霞不服判决,张律师在十月八日(假日顺延的最后一天)从北京赶来帮助郑红霞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十一月一日淮安市中级法院梁新星电话通知律师不开庭,十多年来,淮安市中级法院对于迫害法轮功的案子都是不公开开庭,维持原判。律师和郑红霞家人要求公开开庭。

在九月十三日的庭审过程中,张律师针对公诉人康莉莉指控的子虚乌有的罪名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无罪辩护。张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中指控我的当事人郑红霞的罪名不能成立,郑红霞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郑红霞在为自己辩护时刚讲几分钟就被审判长江兴安粗暴的打断,大喊你不要讲,叫她把辩护词拿上来,遭到郑红霞的拒绝,江兴安命令法警强行把郑红霞逐出庭外,在庭外僵持一段时间,张律师出去劝阻,法警将郑红霞带回庭内,一直到庭审结束江兴安也没有给她陈述辩护的机会,这是明显是违反庭审程序。

张律师从主观上、客观上、犯罪构成的客体上和社会危害性上逐一进行了辩护说明,我的当事人郑红霞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通过这次案子的几次接触,郑红霞是一个非常善良的人,修炼法轮功使她有了健康的身体,有了家庭的和睦,郑红霞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她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郑红霞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的行为,也没有郑红霞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证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扣押的所有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郑红霞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而且今天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的实施或应用。

公诉人指郑红霞分别向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钱鸿钧、潘绍队(其实是市国保支队队长、副队长)寄法轮功真相资料,“我用善心换良知——致淮安市六一零、公检法人员的一封信”。向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分管610)袁野寄法轮功真相资料:“给淮安市警察朋友们”的一封信、“三个派出所都不接法轮功的案子”的信。搜查郑红霞家中存放大量的法轮功真相资料。

张律师当庭宣读了信的一段内容说:信的内容没有违法,宣传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这与商家和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更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关于家中存放法轮功资料,这些资料内容都是教人按照真善忍标准如何修炼心性的,做一个好人,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要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是无罪的。

1.从客观后果看,从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看,郑红霞仅仅寄几封信,传播法轮功资料而已,郑红霞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

2.从主观恶性来看,郑红霞没有主观恶性的。她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为了让人了解真实法轮功,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

3.从手段上看,我的当事人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平和的,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张律师说:“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权利,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都没有权利干涉我的当事人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司法机关来打压、迫害、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无力反驳,仍然坚持迫害,要求对郑红霞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轮功教人向善,修炼法轮功、传播真相合理合法,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本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中共以谎言宣传对民众洗脑,以暴力残害民众,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在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操纵公检法,践踏宪法、歪曲法律,陷害好人。是江泽民集团触犯了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在正常的社会里法庭本应该是主持公道,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权益,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在中共的暴政下,在人权恶棍江泽民的唆使下,警察把关押虐杀好人当成了执行公务,检察官把构陷合法公民当作正常工作,法官把审判无辜当成了职责,从而使法庭则变成了公检法三家串通一气公然执法犯法、破坏法律实施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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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保支队队长:钱鸿钧 13952306866 0517—83120130
钱鸿钧的妻子:刘义娴 (身患白血病)54岁 江苏银行退休职工 手机:1518965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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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永清: 0517-83120286 1395236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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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袁 野: 0517--83120257 1390523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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